离婚诉讼中除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一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出庭,但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原告不出庭视为撤诉。被告不出庭意味着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但同时原告也失去了可以通过庭审询问、调查而确定部分案件事实的机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处理,原则上应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如被告庭前有书面答辩意见的,应当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认定。
一、开庭去不了怎么办?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二、律师能否替原告出庭
一般情况下律师受到原告的委托能替原告出庭。
但是以下法律规定原告必须出庭的情况例外: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志外,本人仍应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2、有赡养、抚养义务、不出庭无法查明案件的被告;
3、对国家、集体或者别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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