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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又要社会抚养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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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按规定的子女数量多生育子女的,当地计生部门就会依法向当事人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并非是“现在又要社会抚养费了”,对超生子女当事人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什么时候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被取谛了,什么时候就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

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1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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