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仍有一定收入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个城区或其他郊区(县)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人员结婚,定居上述地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成员。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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