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可以买卖,但不得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租期结束之前不得要求承租人腾房。在房屋出租的法律关系中,承租人享有的是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出租人有权对房屋进行买卖处分。
一、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
房屋出租人有下列权利:
1、有权按时收取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其货币形式是房屋租金。按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权利,是出租人房屋所有权的经济体现;
2、监督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权利。由于承租人只有权占有和使用租赁的房屋,并且没有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不能随意处分租赁的房屋。
二、租赁优先权有哪些
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要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原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承租房屋的权利。
三、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下列情形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房屋: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如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如何寻求救济?《房屋租赁解释》明确规定,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事实上,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与否,与承租人能否优先购买房屋无关。即使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要第三人并非善意购买出租房屋或者尚未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承租人均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房屋。否则,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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