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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

来源:年旅网

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介于犯罪决意与犯罪实施之间的一个阶段。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预备的主观恶性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犯罪中止的形态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法律分析

1、从定义上区分:

犯罪预备又称预备犯,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故意犯罪中,犯罪预备是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

在此阶段上,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成功。客观上表现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2、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预备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3、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止的中止以及实行终止的中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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