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机关。
第二十二条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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