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对全市低保人员进行核准登记时,需要享受低保的群众提供交管部门开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俗称:无车证明)。所以每当到了低保人员核准的日期,很多群众都要到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开具“无车证明”,甚至各旗县区的群众也得乘坐长途汽车到车管所办理该项业务。无车证明在当地的交管部门可以办理,无车证明即《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 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门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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