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年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奥克股份:融资决策制度(2010年7月) 2010-07-03

奥克股份:融资决策制度(2010年7月) 2010-07-03

来源:年旅网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提请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总裁及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1、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 单笔借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由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3、 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公司在连续3 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适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借款的机构在批准借款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第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ldu.cn 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412327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