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的日常申报管理和对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申报监督。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申报及相关工作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对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公司每年应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回执和结果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存档备查。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存档备查。
第 项目主管部门对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存档备查。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十条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技安部门。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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