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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规划技术规定-濮政〔2017〕27号

来源:年旅网
濮政〔 2017〕 27 号

濮阳市

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 民有关部门:

《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同意,现予以 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 7月 25日

— 1

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 5 第二章规划编制 ................................................... 5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 ........................................ 5 2.2 修建性详细规划 ........................................ 6 2.3 城市设计 .............................................. 7

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 ............................................... 9

3.1 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 9 3.2 建设用地控制 ......................................... 10 3.3 建筑容量 ............................................. 14

第四章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 16

4.1 教育设施 ............................................. 16 4.2 社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 18 4.3 停车设施配建 ........................................ 25

第五章建筑管理与景观控制 ........................................ 25

5.1 建筑间距控制 ......................................... 25 5.2 建筑物退让 ........................................... 30 5.3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2 ―

............................... 33

5.4 建筑面积折算 ......................................... 35

—3 ―

5.5 绿地 ................................................ 37 5.6 商业设施控制 ....................................... 40 5.7 工业、仓储控制 ...................................... 40

第六章交通规划管理 ............................................. 6.1 城市道路 ............................................ 6.2 公共交通 ............................................ 6.3 慢行交通系统 ........................................ 6.4 公共停车场 .......................................... 第七章

市政工程管理 ........................................ 7.1 给排水工程 .......................................... 7.2 供电工程 ............................................ 7.3 邮政及通讯工程 ..................................... 7.4 综合管廊 ............................................ 第八章地下空间开发 ............................................. 8.1 开发原则和条件 ...................................... 8.2 开发要求 ............................................ 第九章规划核实 ................................................. 第十章附则 ..................................................... 附录A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4

41

41 45 45 47

47

47 49 50 52

53

53 53

55 57

附录B

附表1 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表 附表2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

C

附图1 建筑布置形式示意图 附图2 建筑退界距离示意图 附图3 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D 名词解释 E 用词说明

— 5

第一章 总 则

— 61.0.1【目的与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和、城市工

作会议精神, 推进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 规范化、

法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城乡规划技 术规范,结合濮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指导思想】

城乡规划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 生

态为本、

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低影响开发模 式,倡导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

1.0.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濮阳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

编制,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及规划核实等与城乡规 划管理有关的活动。

1.0.4【坐标与高程系统】濮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应统一使用国

家 2000坐标系和 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5【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

施。濮阳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 规划编制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

2.1.1 【组织编制及规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

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或会同区(管委会)及

其它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编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审批办法》的要求。

用地规模:片区规划用地面积在 划用地面积,建成区以

10平方公里左右;街坊规

50— 100公

30— 50公顷为宜,新建区域以

顷为宜。特殊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确定。

2.1.2 【其他要求】创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和内容,

体现分层控制、刚性与弹性相结合。提高土地的兼容性水平,倡 导土地混合利用。鼓励建立片区、单元、街坊三层控制性详细规 划编制体系。

贯彻“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新理念,控制居住 区的规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加大道路网密度,提升城市的通 达性和微循环能力。

合理确定城市各类用地结构,公共绿地比例不低于 路交通用地比例不低于

15%,道 10千米 /平方公

20%,路网密度不得低于

里,中心区、居住区、办公区道路间距不大于

200米。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2 修建性详细规划

2.2.1 【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控制性详

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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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鼓励适当降低容积率、建筑密度,提 高绿地率和居住品质。

2.2.2

顷以上的新建建设项目,

【其他要求】规划用地面积 4公

应包含雨水利用设施等海绵城市建设内容。新建居住小区要推广 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的居住小区。

2.3 城市设计

2.3.1 【总体要求】城市设计应对城市环境形态做出合理安排

和艺术处理。综合考虑城市功能、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等要素, 协调好用地布局、

空间形态、 综合交通、 环境景观等方面的关系,

突出城市公共空间的人文化、艺术化和个性化,提升城市空间效 率与活力。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 设计三个层次。

2.3.2 【总体城市设计】研究分析城市整体空间形态格局及自

然、人文资源要素,提炼和彰显城市历史风貌特征和地域文化, 构筑城市整体空间结构和景观序列,明确城市风貌特征、空间轴 线和景观廊道系统,划定城市风貌分区,确定城市建筑色彩和风 格基调。

确定建筑高度控制原则,划分高度控制分区,提出分区控制 要求。

确定城市标志性节点的布局,明确各类标志性节点的定位、 功能和形象主题。

— 8 —

合理组织城市公共中心、公园、广场和滨水区等开敞空间, 明确公共开敞空间的功能定位、规模和景观建设标准。

2.3.3

水区、

交通枢纽区、

【重要地段城市设计】 规划区内的滨

历史文化保护区等重要地段应编制城市设计,落实总体规划中的 控制与导引要求。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并在规划图 则中体现城市设计的要求。

明确地段空间形态、高度控制和开发强度,提出天际轮廓线 及景观控制要求,引导高层建筑适度集中合理布局。高层建筑集 中区域应进一步提高路网密度。

协调地段内建筑群体与开敞空间之间的关系,合理组织休闲 空间和步行交通。

对城市重要环境设施、城市夜景、绿化景观等进行整体设计 构思,提出意向性设计。

2.3.4 【地块城市设计】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房地产、商业

开发等具体建设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包含地块城市 设计内容。

对建设项目功能、开发规模、空间景观风貌等进行综合策划 和经济分析,提高城市设计方案的可实施性。

编制空间形态设计方案,对单体建筑设计提出控制要求,单 体建筑必须在风格、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 计要求。

— 9

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3.1 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3.1.1 【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

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按照《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用大类、中类和小类

GB50137— 2011)规定,采

3级分类体系。

( 1) 城乡用地共分为 2大类、 9中类、 14小类, 应符合 《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的 规定。

( 2)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

GB50137— 2011)中表 3.2.2

类、 35中类、 42小类,应符合

GB50137— 2011)中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3.2的规定。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 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类和代码至少规定至中类。

“一书两证 ”上的用地分

3.1.2 【混合用地性质确定】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按照土地

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 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 据。

3.1.3 【用地适建范围】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

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参照附录A),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

— 10 —

划等。

3.2 建设用地控制

3.2.1

线图应在 1:1000或 1:500现状地

【用图标准】建设用地红

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图上应 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 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规划用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2.2 【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

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 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实测现状地形图为依据。

3.2.3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

目自身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 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测量成果中明确。

3.2.4 【确定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

应依据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 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未经审批的,

因涉及省市重点项目、

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可 参考其规划成果,确定规划选址或规划条件。

3.2.5 【用地规划条件内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服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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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和基础设施配建等强制性内容,以及建筑退让、规划控制绿化 带、公共通道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在有净空 的区域建筑高度作为强制性内容。

3.2.6 【选址原则】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

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不 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 目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或选址论证报告单 独选址。

3.2.7 【选址要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 1)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布局的要求。

( 2)建设项目与城乡交通、环保、文物保护、市政、消防、 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1.1.1 3) 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 划的衔接与协调。

( 4)建设项目的其他规划要求。

3.2.8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在不影响主要使用功能 的情况下,经论证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进行布 局。

3.2.9 【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调整】城市建成区内不符

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

— 12 —

搬迁后的用地应优先安排水、电、气、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

— 13

学、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3.2.10 【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调整】严格控制教育、 医疗、市

政设施等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大、中 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其用地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 务设施、公园绿地和中小学等项目,经省、市批准的特 殊情况除外。

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学校 扩建使用。

3.2.11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变电站、公交场站、消防站、 污水处

理厂、公厕、调压站、环卫、道路养护等市政公用设施, 在城市规划区内或因功能需要设置的,其控制性指标应符合 行业规范。

3.2.12 【旧城改建开发用地规模】豉励成片开发,严禁插建。 单独开发

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表1规定值。

表1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商住)建筑 低、多层 用地面积下限值(m2) 高层 商业、办公类建筑 10000 10000 20000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未达到表1规定,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研究,报市规委会批准后可予以规划许可。

3.2.13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原则】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统一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回迁房或实现城市建设计划目标 等需要分期实施的,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用房、社 区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12

和市政基础设施;

3.2.14

统筹规划建 设:

【统筹规划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

( 1)

地块相邻且在同一街坊内。

不同地块属于同一使用权人,

( 2)各地块土地用途相同或相互兼容。

( 3)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相差不超过三年。

3.2.1

合以下规定:

【5 统筹规划内容】 统筹规划建设的内容要符

( 1) 统筹规划后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各地块商业建筑面 积规定上限的总和,统筹规划后的住宅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各地块 住宅建筑面积规定上限的总和。

( 2) 统筹规划后的各类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各地块各 类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规定下限的总和。 ( 3)

量不得小于各地块配

统筹规划后的绿地面积、 停车位数

置绿地面积、停车位数量规定下限的总和。

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经各土地权属单位协商一致,在 各地块容积率不变、各功能建筑面积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其退线 距离、建筑间距等可统一规划。

3.2.16【上位规划调整需变更用地规模】

( 1)

用权出让合同》

已签订 《国有土地使的建设项目, 因上

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

— 15

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在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批准可 开发建设规模不变的原则,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 建设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 ( 2) 用权出让合同》

已签订 《国有土地使的建设项目, 因上

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增加的,应优先考虑在增加用地上安 排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开放空间等,经论证具 备开发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 ( 3)

目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

星用地纳入周边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并适当增加建设规模。

建设项可将零

3.3 建筑容量

3.3.1 【建筑容量内容】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

筑密度。

3.3.2 【建筑容量确定】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新编制的控制性详 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确定控制 指标。

3.3.3 【居住、办公、商业等用地容量】一般区域建设用地容

积率、 建筑密度应符合表 2的规定。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新建区域 居住建筑应以多层、中高层为主,居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应控制 在 2.0以下。

— 16

表2住宅、办公、旅馆、商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15000 m2 以下 用地面积 15000— 30000 m2 D (%) 40 35 32 30 28 42 38 35 60 55 30000- 50000 m2 D (%) 38 32 30 28 25 42 38 32 55 50 50000 m以上 \\ \\ \\标 \\ FAR D (%) 40 35 32 30 28 45 40 35 60 55 G (%) FAR G (%) FAR G (%) FAR D (%) G (%) 38 30 30 25 25 40 35 32 55 45 28 35 35 40 40 22 28 30 一 1 — 3层 4— 6层 住宅 建筑 1.1 1.5 2.0 2.5 2.9 2.2 3.3 5.0 2.5 3.8 25 30 35 35 38 20 22 28 一 1.1 1.5 2.0 2.4 2.8 2.1 3.2 4.8 2.4 3.6 25 30 35 35 38 20 25 28 一 1.1 1.4 1.9 2.3 2.8 2.1 3.1 4.6 2.3 3.5 28 35 35 38 40 20 25 30 一 1.05 1.3 1.8 2.2 2.7 2.0 3.0 4.5 2.2 3.3 7— 9层 10—18 层 19层以上 办公 旅馆 建筑 商业 建筑 24M以下 24M—50M 50M以上 24M以下 24M—50M 一 一 一 一 注:(1)表中住宅建筑层数为住宅平均层数,住宅平均层数为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 (2)几种功能混合开发的,应按建筑面积比例划分用地面积,分别控制。

(3)居住用地建设项目,商业建筑面积占地块总建筑面积 10%以下的,按住宅建筑指标控制。 (4) 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绿地率。

17

3.3.4 【单一用地容量】 表2内指标为单一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 地或单一高

度类型的商业办公旅馆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3.5 【混合用地容量】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性质和不同层 数类型用地的,

应按用地比例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3.6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容量】通用厂房、一般仓库、物

流仓库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 3执行。

表3通用厂房、一般仓库、物流仓库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分类 通用厂房 一般仓库 物流仓库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系数 建筑系数学60% 建筑系数学40% 建筑系数学50% FAR> 1 FAR> 0.8 FAR> 1.0 GK 15% GK 15% GK 15% 3.3.7 【旧城改建用地容量】旧城区、城中村更新改建应遵循 规划引领、提

升品质、完善功能、美化环境的原则,有序实施城 市修补,避免大拆大建,解决旧城区、城中村环境品质下降、空 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确实需要大量拆迁的项 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在表2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经市城 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批准。

第四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4.1 教育设施

18

4.1.1 【中小学用地标准】濮阳市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按《河南 省

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 准(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2骋)执行,见表4。

表4 义务教育学校生均用地面积

单位:平方米

学校规模 学校类别 W24班 完全小学 初级中学 A30班 17 20 18 22 注:(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学生住房容积率应为0.9。 (2)在山区和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指各省辖市、县级所在地的老城区,人 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又不能搬迁的城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 地条件确实受到的情况下 ,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达标标准可适当降低。 新建学校 须严格执行标准。

4.1.2

【中、高等职业学校用地】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按生

均建设用地25—28平方米/生控制,且总用地面积不宜少于4000坪 方米;高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按生均建设用地 37—45平方米/生控 制。

4.1.3

【特殊教育用地】特殊教育用地包括盲人、聋哑学校和

弱智学校用地,建设用地标准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4.1.4 【幼儿教育用地】 每个标准基层社区(1万人)应设一所

12班规模的幼(托)儿园,人口规模较大或较小的社区可相应增

17

加或减少班级数,建设标准参照表 5执行。

表5幼(托)儿园用地建设标准

一般规模 班级数 用地卸积(值) 建筑面积(m) 2配置规定 占地,有院落和出入口。 按每千人30座计,每班容纳30 座。 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 衡分布,服务半径一般为100— 300 米。 9班 12班 18班 2700- 3200 3600- 4300 00- 6500 3000- 3830 3900-4840 5900- 7000 4.2 社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社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基层社区(村庄) 两级配置。街道的人口规模为

8—12万人,基层社区的人口规

模为0.8—1.2万人,村庄分千人以上和千人以下两种情况。街 道、基层社区(村庄)两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水平 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最基本的公益性设施应按照表

表7、表8、表9执行,其它营利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依据市场需 求设置。

6、

20

表6标准街道(十万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每处设置规模 类别 项目 配置 数量 用地面积 (明 建筑面积 (明 强制性规定 建议性规定 医疗卫 生设施 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1座 4000—6000 综合文化 活动1座 中心 (社区书院) 文化娱 乐设施 3000—6000 专门设置老年活动中 宜匕商业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 公共心、青少年活动中心。 绿地等共同形成街道社区公共活动 中心。 图书馆 1座 2000 可附设在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内。居民步 行15— 20分钟内可到达。 鼓励结合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设置。 文化广场 1-2处 2000—4000 1座 1处 社区综合 体育中心 体育 设施 运动场 社区老年人日间 照社会福 利料中心 与保 障设老年人服务中心 施 10000 15000 8000 可与运动场联合设置。 鼓励与辖区内的中小合设置。 1500 1500 1处 1处 600 宜与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联合设置,宜设 大于300褶的室外活动场地。 一

21

事处 街道综合服务 中心 行政管 理与社 区服务 1处 事处的办公用房,宜与街道综合 服务一个街道设置一处办 事中心联合设置。与交警警务用房合 设时,指1500—2500 处。 标宜取上限值。 1处 1500—2000 视情况按 22500 m、 宜与事处联合设置。 派出所 1处 1个 1个 1个 6000 m 2工商管理所 税务所 社区商业 及其它服 务设施 邮政中心支局 3500 2 4500 m300 300 1500 600 占地 宜与事处联合设置。 宜与事处联合设置。 地面层建筑面积不小 于总建筑面积的 50%临街选址适合邮政企业开展邮政业务,满足 邮政普遍服务覆盖要求。中心支局满足 大型邮车面宽中心支 局小小于12米,一M 支局不小进出要求,有的车辆装卸 与周转场地。 于7米。 邮政一般支局 1-2个 “四合一”环卫设 巾政公 用施(垃圾中转4扑公 3-5个 厕+道班房+附属式 设施 再生资源回收点) 600-800 400—500 (1)占地; 结合垃圾收运方式,垃圾中转站服务半 径 (2)垃圾中转站相邻建 500-800 米。 物勺、日WfM寸8米。 注:(1)结合城市空间布局的要求,可将文化娱乐设施和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社会福利保障设施结合形成综合体建筑。旧城区中的文化娱 乐设施、体育设施可结合废弃地、公园绿地设置。

(2)街道级别的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只提供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的相关服务,其它养老设施在市、区两级统筹规划安排,按养老服务设施专

项规划执行。

(3)街道辖区内设有市、区两级文体设施的,可考虑不设置街道级别的文体设施。

(4) 8—12万人的街道按10万人标准街道配置,大于 12万人的街道应进行拆分整合成标准街道。原则上不鼓励设置

由于历史、区位、功能等特殊情况设置 或增加基层社区项目配置的规模。

8万人以下的街道,如

8万人以下的街道,除医疗卫生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等项目外,可减少项目设置或合并项目设置,

22

表7标准基层社区(一万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一般规模 类别 项目 配置 数量 用地 (褶) 建筑面积 (褶) 强制性规定 建议性规定 医疗卫 生设施 行政管理与 社区医疗服务站 社区用房 幼儿寄托所 老年人活动室 1000 800 社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基层社区 设置一处,服务半径为300— 500米, 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服务 1座 文化娱 乐设社区文 化施 娱乐 室 青少年活动室 宜靠近绿地公园设置。 鼓励社区服务中心结合建筑临街空 间设600 紧邻城市道路设置,在 地置,以集约节约用地。占 地的社区服面层设置对外的 务中心,用地面积控制 在1500褶左右,150—200 出入口,设直大于 500 褶建筑基底面积不宜 2室外场地。 超过660 m 0 社区医疗服务站设置于建筑地面 层,并设置有人流集散的场地。若 基层社区辖150—200 区内设有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的,可不设置社区医疗服务站。 社会福利与 保障1处 设施 社区老年人日间 照料中心 750 宜设大于200 m的室外活动场地。 口」考虑与社区服务中心、街头绿地、 户外健身场地、社区中心广场或避 难空地等统筹设置。 社区运动场所可设置建筑面积 600 2体育设施 社区运动场所 1处 1000 占地 —900褶的室内运动场馆,但占地不 得2大于300 m o 一

23

社区商业 服务设施 鲜市生超中心店 1个 服务半径500—800米, 位于地面层,每100 1tf 500-1500 建筑面积配置1.5个小 汽车停> 位。 服务半径200—300米, 100-200 位于地面层。 巾政公用设施 的标准社区。

便利店 3-4个 社区电商物流 配送终端站 1个 200 设于地面层,室外场地 满足车辆进出要求,建 筑入口设置月台便于货 物装卸。 公共厕所 3个 60-120 划、卫工人作息站 (道班房) 1个 40-50 附属式再生资源回收点 1个 80-100 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的间隔 不得小于3米。 鼓励和推广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 式公共厕所要求肩方便的对外出入 口。 环卫工人作息站宜与其它环卫设施 封建,室外应后停放环卫小型车辆、 工具的场地。 提倡集约建设,鼓励设施组合设置, 形成“多合一”环卫设施。 注:(1)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适用于新城区, 旧城区中的社区服务中心的项目内容可结合现状分开设置;文体设施可结合废弃地、公园绿地设置。 (2)本表适用于0.8 —1.2万人的基层社区,1.2—1.5万的按1万人标准的1.5倍进行配置(社区服务中心除外),小于0.8万人或大于1.5万 人的应进行整合或拆分成 1万人

(3)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配置的社区服务用房(含社区医疗服务站、社区用房、社区文化娱乐室、生鲜超市、公厕、道班房、警务室 等公建设施),若其服务对

象包含用地红线以外的其他民众,则公建设施必须紧邻城市道路布局,且应集中设置,并在地面层设置对外的出入口。

24

表8千人以上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设施类别 设施名称 中心村 ・ 配置 数基层村 用地面 积建筑面 积量 22(rn) (m) 一般规模 强制性规定 建议性规定 医疗 卫生所 卫生 计生站 村综 村委会 一 合服 行政 管理 综合服务用房「 务中 文化活动站 心 文化 (室) 科技 养老服务站1 教学点 教育设施 (幼儿园、小 学) O 一 ・ O ・ ・ ・ 200 200 500 1座 2500 800 600 200 O O O O 满足农村避灾 点容量不小于 200 人。 各类设施应结合村民习惯进行合理 布局。宜设置于规模较大或基础条 件较好、交通便利的村庄(自然村), 方便村民使用。建议结合绿地、体 育设施等一并布置,形成村民活动 中心。 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教学点。具体 设置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 标准》建标〔2008〕159号、《河南 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试行)》执行。 与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联合设 置,形成村民活动中心。 与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联合设置。 由市场调节。 O O 根据实 际根据实 际有院落和 1座 需求 需求 出入口。 体育设施 健身场地 村邮所 ・ ・ O ・ 1处 1个 1个 ;

C

1000 一 一 占地 一 25 一 商业服务 集贸市场 (

2

O 的

O 目

一 一 注:(1)本表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外围村庄。 为

(3)村综合服务中心的设置适用于新村建设,旧村中的综合服务中心的项目内容可结合已有项目分开设置,也可不占地;文体设施可

结合废弃地、公园绿地设置。

(4)综合服务用房包括:党建办公、网格管理、服务大厅、司法解释、民兵预备、村广播室、爱心超市等服务功能,并保证警务室 (5)文化活动站(室)包括:书报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教育培训、棋牌室、多功能活动厅及老年活动室等。

20—30

25

表9千人以下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一般规模 设施类别 设施名称 中心村 基层村 配置 数量 用地 建筑 强制性规定 建议性规定 (W) 医疗 卫生 卫生所一 ・ O —— ・ 行政 管理 计生站 村委会 村综 合服 务中 心 综合服务 用房 O ・ O ・ (W) 801 20 200 150 300 150 一 1座 1000 文化活动站 (室) 文化 科技 养老服务站 幼儿园 或托儿所 健身场地 村邮所 中

O O 一 各类设施应结合村民习惯进 行合理布局。宜设置于规模较 大或基满足农村避灾点 容础条件较好、交通便利 的村庄(自量不小于100 人。 然村),方便村民 使用。建议结合绿地、体育设 施等联合设置,形成村民活动 中心。 主要考虑偏远村庄,结合服务 人口综合考虑。 与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联 合设置,形成村民活动中心。 与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联 合设置。 一

O O ・ ・ 的

教育设施 体育设施 商业服务 (

1座 根据实 际根据实 际有院落和出 入需求 需求 一 口。 O ・ 1处 1个 700 一 占地 一 10 设

注:(1)本表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外围村庄。 2

)

C

(3)村综合服务中心的设置适用于新村建设,旧村中的综合服务中心的项目内容可结合已有项目分开设置,也可不占地;文体设施可结合 废弃地、公园绿地设置。

(4)综合服务用房包括:党建办公、网格管理、服务大厅、司法解释、民兵预备、村广播室、爱心超市等服务功能,并保证警务室 (5)文化活动站(室)包括:书报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教育培训、棋牌室、多功能活动厅及老年活动室等服务功能。

2A30m2o

26

4.3 停车设施配建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 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应按照附录

,新建及改扩建项目进行停车设施配建,

(库)

B 附表 1、 附表 2 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

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 27

第五章

5.1 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管理与景观控制

【基本原则】

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

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 卫生、空间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5.1.1

建筑间距防灾、

5.1.2

照标准】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 小时的标准要求。

【日

2

5.1.3 【日照分析范围】建筑工程含有日照分析对象或对周边

日照分析对象产生影响的,仅考虑直接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 筑物,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居住建 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工程,除满足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外,同时 必须满足建筑工程日照分析要求。

5.1.4 【平行布置居住建筑间距】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之间间

距要求(见附录C附图1):

( 1)建筑高度不大于 间间距。

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 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不得小于 10米。

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

24 米(含 24 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

1.1倍, 且

12米,其它朝向最小间距

— 28

( 2)建筑高度 24 米至 100 米(含 100 米)的居住建筑之间 间距。

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 且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时, 间距不得小于

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0.5 倍,

28 米; 其他朝向最小

24 米。

24 米与建筑高度

24 米至 100 米(含

( 3)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 米)的居住建筑之间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

筑高度的 0.5倍,且满足下列规定。

当较高建筑位于东、西、南侧时: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时,最 小间距不得小于

28 米;其他朝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24 米。

16

当较高建筑位于北侧时: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时,按建筑高度 不大于 24 米的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米;其它朝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3 米。

C 附图 1) :

5.1.5 【非平行布置居住建筑间距】垂直布置、既非平行也非

垂直的居住建筑之间间距要求(见附录

( 1)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居住建筑之间间距。

0.8 倍,

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 且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距不得小于

13 米; 其它朝向最小间

10 米。

( 2)建筑高度 24 米至 100 米(含 100 米)的居住建筑之间 间距:

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20 米;其它朝向,

18 米。

— 29

( 3)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 24 米至

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间距。

较高建筑在南侧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20米,较高建筑在北侧 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米;其它朝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3米。

5.1.6 【超高层居住建筑间距】超高层居住建筑和其他居住建

筑之间间距要求:

(1)超高层居住建筑为遮挡建筑时,

求控制。

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要

(2)超高层居住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

的高度在同型布置方式的控制要求(见附录

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

C附图1)。

5.1.7 【特殊造型居住建筑间距】特殊造型居住建筑之间间距 必须符合以下

规定:

(1) X型、Y型居住建筑采光面投影延长线不重叠时,

间距(D)根据两建筑重叠高度(H)确定,具体要求见表 10。

建筑

表10特殊造型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

建筑局度(H) 建筑间距(D)

HC 24 米 18米 24 米 100 米 30米 (2) X型、Y型居住建筑采光面投影延长线有重叠时,

部分按5.1.4、5.1.5控制。

重叠

(3) X型、Y型居住建筑与其他建筑组合布局时, 以建筑之 间最近点距离计

算控制间距。高度不大于 60米(含60米)的居 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13米,高度大于60米的居住建筑山墙 间距不得小于16米。

— 30

5.1.8 【山墙间距】山墙间距控制要求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1) 若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

16米, 则按

5.1.4、

5.1.5要求控制。

( 2) 小于

24 米以下(含 24 米)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

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卫生间

10 米。

24 米以上且高度不大于 60 米(含

13 米;高度大于 60 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

16 米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 3)

60 米)的居住建筑

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距不得小于 ( 4) 山墙间 距控制,按

16 米。

24 米以下(含 24 米)与 24 米以上居住建筑的

24 米以上居住建筑山墙控制。

5.1.9 【文、教、卫及养老建筑与其它建筑间距】文、教、卫

及养老院的主导功能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得 小于相对应的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控制要求的 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1.1 倍,同时必须

5.1.10 【其它非居住建筑间距】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养

老院除外)之间间距控制要求。

( 1)同一地块内的非居住民用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 外)之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

( 2)不同地块间,除工业、仓储物流、市政设施建筑外的非

— 31

居住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对应的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控制 要求减少

10%, 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满足特殊工艺、

工业、 仓储物流、

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 安全及消防控制要求。

5.1.11 【居住与非居住建筑间距】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 的间距要

求。

(1)若居住建筑为被遮挡建筑,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 的间距按日照间

距控制,且不小于被遮挡居住建筑要求的最小间距。

(2)若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为被遮挡建 筑,不小于居住建

筑要求的最小间距。

(3)若非居住建筑计算建筑高度的标高低于居住建筑入户标 高,可按消防间

距控制,如下图: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示意图

5.2 建筑物退让

5.2.1 【基本原则】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 市绿地、河渠道、

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的建筑物, 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灾、防汛、交通、安全、管线敷设、 环境保护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32

5.2.2

【退地界距离】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

— 33

规定控制:

(1)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

界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要求。

退

(2)界外为居住建筑,除应满足表 11退界距离规定外,应 同时满足本章中

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

表11各类建筑退地界

文教卫生 建筑 低层 主要朝向 (m) 次要朝向 (山墙)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居住建筑 其它非 居住建筑 6 9 18 6 8 10 C附图1,建筑退界距离图。 5 9 15 4 5 9 5 8 12 4 5 9 (m) 注: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参见附录 (3)多、低层居住建筑次要朝向宽度大于 13m、高层居住

建筑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m时,退界距离按主要朝向控制。

(4)当相邻地块有日照要求,且为空地或未编制修建性详规 时,应采用镜像

分析法,且建筑物退地界距离不得小于大寒日 小时日照阴影线的1/2。

2

(5)在满足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的前提下, 双方相邻产 权人协商达成协

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6)地下建筑物退地界和道路的最小距离为 5m。同时地下

建筑物退地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 建筑底板)的0.7倍,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31

5.2.3

【退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工业、仓

储建筑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宜小于表 求。

表12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

道路宽度 12所列要

L> 50 新建 区域 50> L>30 建成区 30>L>20 新建 区域 建成区 L<20 新建 区域 建成区 L (m 新建 区建成区 域 建筑高度HK 24 24V HK 60 60小于表12指标的1.5倍。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建筑物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 调整。

工业、 仓储物流后退城市主干路红线不得小于 市次干路红线不得小于

Hm 一

注:退线距离以建筑最外墙投影线起算;商业、底商建筑退线距离在上表的基础上增加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在表12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 退距离,具体标准

(2)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 12所列指标的0.8倍控制, (3)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切角

(红)线的距离不应

(4)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根据

(5)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审定的拟建设地块,

因道路红线调整,

10 米, 后退城

5 米。

8 米,后退城区支路红线不得小于

35

5.2.4 【退绿线、蓝线】建筑后退绿线、蓝线距离按照退道路

红线距离控制。

居住建筑退城市绿线距离不得小于表

12中退支路(L V 20米)

红线距离,商业设施(含底层商业建筑)退城市绿线距离不得小 于表12中退主干路(LA50米)红线距离。市级公园周边新建建 筑退公园地界应符合表 阳光有较大遮档。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 蓝线的距离,应结合防洪、生态水系及其他专项规划进行合理控 制。

11 退界距离规定, 并不得对植物生长所需

5.2.5 【退架空电力线路】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

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线路 边导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1)

两侧新建、 改建、 扩建建 (构)

筑物,其后退线路边导线距离除另有规定外,还应依据市政工程 的相关要求控制。

( 2)

密集地区, 沿架空电力线路两

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后退线路边导线距离应符 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

5.3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5.3.1 【基本要求】建筑物高度除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

— 36 —

防、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5.3.2 【净空】在有净空高度的气象台、广播电台、

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机场周围的建 (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

5.3.3 【文物保护】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

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形式、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历史、古 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5.3.4 【长度控制】

80米, 高层住宅长

60 米。

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

度不宜超过

位于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或者具有标志性意义,对建筑面宽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纪念性建筑、大型 商业综合体等) , 应当通过城市设计论证, 筑面宽。

合理确定建筑体量及建

5.3.5 【干道景观要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立面造型设计应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与城市夜景景观 设计同步考虑, 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临街不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建(构)筑物。建筑物不得外 扩、改门、开窗等,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不得擅自 改变夜景照明效果。

城市道路交叉口切角线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的人行和车 行出入口。

5.3.6 【地下车库出入口】主次干道两侧的地下车库出入口,

— 37 —

其起坡点必须设置在建筑基底线范围内,且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7.5米,不得影响建筑外侧车辆和行人交通安全。

5.3.7 【围墙围栏】行政办公、科技研发、商业设施和各类公

共场所不得设置沿路围墙围栏,宜采用绿篱、花池等隔离形式。

其他项目除特殊安全要求外,应采用透空围栏设置,其高度 不得超过1.8m。围墙围栏外缘退道路红线或公共绿化带距离不应 少于 2米。工业、仓储物流项目围墙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米。

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 大门形式进行审定,但大门外缘退线距离不得少于

3米。

确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如油库、煤气罐站、水源厂、部 队营房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墙高不得超过 2.2米。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合理设计,以利于城市观瞻。

5.3.8 【立面管理】沿城市主次干道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

刷,其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单体建筑临城市主次干道、临水及临公共绿地一侧的阳台应封闭 设计。

5.3.9 【第五立面控制要求】鼓励多、低层建筑第五立面采用

坡屋面或屋顶绿化形式;屋顶不宜设置铁架、网架、梁柱体系等 构筑物,必须设置的设备等应结合屋面形式进行遮挡;禁止在屋 顶私搭乱建。

5.3.10 【建筑色彩要求】建筑色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38 —

1.0

( 1) 除消防站、 派出所、 邮政局等国家规定有统一标志色彩 的建筑物外,位于城市主干路、城市广场及城市公园绿地周边等 城市景观节点区域内的建筑色彩, 蓝、橙、黄等大面积高彩度的原色。

( 2)相邻的同类性质建筑物的建筑色彩应当选择同一色系, 同一建筑物的主要色彩组合一般不得超过 的色彩应当协调一致。

( 3) 位于临湖 (河) 地区等景观控制区域的建筑色彩, 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宜选用淡雅明朗的色系,建筑屋顶色彩 应当考虑城市俯瞰效果。

应当

不得选择深灰色和红、

黑、 绿、

3 种,塔楼与裙房之间

5.4 建筑面积折算 5.4.1

况下,

【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 《建

一般情

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 GB/T50353 — 2013)的规定执行;特

殊情况下,计算容积率指标按照本规定执行。

5.4.2

高大于等于 4.5 米,不论层内

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的

【居住建筑】居住建筑层

1.5 倍计算;层高大于等

于 4.9米 ( 2.7米+ 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 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

【办公建筑】办公建筑层

5.4.3

高大于等于 4.8 米,不论层内

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的

1.5 倍计算;层高大于等

— 39 —

于 5.5米( 3.3米+ 2.2米)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层高大于等于 8.8米( 3.3

米X2+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 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

5.4.4 【商业建筑】除大型商业建筑外,其他商业建筑(含底

商建筑) 层高大于等于 倍计算;层高大于等于

5.1 米, 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的 1.5

6.1 米( 3.9米+ 2.2米) ,不论层内是否有

2 倍计算;层高

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大于等于10米(3.9米X2 + 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 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换层除外。

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适当提高,经专家论 证认可不列入超层范围。

3 倍计算。商业建筑结构转

5.4.5 【工业、仓储物流建筑】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内的生产

性建筑单层高度大于等于

8 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

8 米的化学反应装置、容 2 倍计算。

【地下空间】1.5 米以

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单层高度大于等于 器装置等设施,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5.4.6

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

上(含 1.5 米) ,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 室外地面不足

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5.4.7 【门厅大堂】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

— 40 —

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式住宅建筑和特殊 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 节规定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 积计算规范》 ( GB/T50353 — 2013)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4.8 【特殊要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符合本节规定或出现

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 证结论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5.5 绿 地

5.5.1 【总体要求】绿地宜采用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

沟等形式,绿地内硬质铺装、步行系统、停车场等原则上采用透 水材料,提升绿地对雨水的滞蓄和净化能力,严格落实海绵城市 建设要求。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 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停 车位等绿化形式。

5.5.2 【生态修复要求】结合水系、绿地系统、湿地公园规划

建设,全面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 重要河流、湖库、公园、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 线,在城区大力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构建多层次、网格化、功能 复合的生态空间体系。

开展水体治理和修复,全面实施控源截污,开展水体清淤, 构建良性循环的城市水系统,重塑自然岸线和滩涂,恢复滨水植 被群落,重建生态系统。

5.5.3 【公共绿地设置原则】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居住

— 41

环境,在新建项目中,公共绿地宜集中设置。

( 1)一个街坊内的公共绿地可按规定指标统一规划,统一建 设,综合平衡。公共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位于主次干道交叉口 周边的公共绿地应布置在交叉口位置, 米,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

其设置规模应大于

2000平方

70%,地面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 500 米见园(游园

( 2)居民出行“ 300 米见绿(街头绿地) 绿地) ”。

5.5.4 【绿地率】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居住项目绿地率不低于 ( 2)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

35%,旧城改建不宜低于 35%,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

30%。

生、 休 (疗) 养院所、 机关团体、 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

( 3)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

40%。

15%。

40%。城乡一体

( 4)示范区城市功能区内,绿地率不小于

化示范区应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及生态水系规划,并体现海绵城市

建设要求。结合绿地系统和生态水系规划建设安全、方便、舒适 的慢行交通系统。

5.5.5 【居住区公共绿地】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

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

0.5 M/人,小区(含组

团)不少于1 M/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不少于1.5 M/人。 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少于

8米、面积不少于400 且有

不少于 1/3 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旧城 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 内集中绿地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70%。旧城区建设项目

— 42

5.5.6 【屋顶绿化折算】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

由入的屋顶绿化,可将建筑屋顶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

100

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 其折算公式为:F=MK No式中: F—地面绿地面积, M 一建筑屋顶绿地面积, 表 13)。

表13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表

折算系数(N) 1 0.5 0.2 N —折算系数(见

屋面标高与自然地坪的高差(米) 0V HK 1.5 1.5< HK 5.0 5.0< HK 12.0 5.5.7 【可计入绿地的特殊情况】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小 品、亭台、水

池、溪流、步道和小型健身设施等,可一并计入绿 地面积,但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 30%。

5.5.8 【停车场折算】室外停车场应按照海绵城市的要求采用 透水铺装。以

草坪砖或林荫式草坪砖等透水铺装的,可计入绿地 率。折算系数见表14。

表14停车场绿化折算系数表

绿化类型 草坪砖停布场 要求 停布位米用植草砖铺装 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且每个车位种 植一颗以上遮阴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 折算系数 0.2 0.5 林荫式草坪砖停车场 5.6 商业设施控制

——43

5.6.1 【控制原则】新建区域,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宜集中独 立设置或设置商

业内街。严格主、次干路临街居住建筑下规 划建设底层商业设施。

5.6.2 【控制距离】新建区域临支路可规划建设居住建筑底层商 业设施。道路交叉口距主次干路红线7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 住建筑底层商业设施,具

体控制范围见支路商业设施控制示意图。

支路商业设施控制示意图

5.7 工业、仓储物流控制

5.7.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工业项目所需行

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相对集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域内周边的绿化、道 路、广场等属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研发中心、门卫、换热站、泵房等辅助工业生产的配套设施不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 务设施范围内。

禁止在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 进行出售、出租。

5%,

——44

5.7.2 【其他退道路红线控制】建筑后退除满足以上规定外,

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以上原则,由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规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45

第六章交通规划管理

6.1 城市道路

6.1.1 【道路分级】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 支路四级。

各级公路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 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6.1.2 【道路宽度、横断面布置】各等级新建道路的红线宽度、 横断面布

置原则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支路横断面尺寸可结合片区 路网密度和用地功能合理选择,现状道路改造及标准横断面以外 的其他横断面设计参照该标准执行。

各等级道路标准横断面布置图

快速路形式(一)60米红线标准横断面

43

快速路形式(二)结合路外绿化带设置横断面

主干路形式(一)40米红线标准横断面

*再*符 J HfciWWH

主干路形式(二)结合路外绿化带设置横断面

——47

次干路

支路

6.1.3 【机动车由入口】城市主干路上开设机动车由入口应严 格控制,确需开

设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沿一条道路宜只开设一个机动车道由入口

(消

防专用道除外,但消防专用道不得破人行道路缘石);当地块相邻 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优先向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开口, 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相邻地块建筑应尽可能共用机动车由入口 通道

——48

的稗明力肿卿秣打算酮tt

仕圣\"由阴刖行.集

3

寓交叉工

建设项目机动车开口示意图

(2)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由入口时,

不应设置

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或交叉口无展 宽段时,应尽可能远离交叉口设置。

6.1.4 【道路绿化带宽度】城市道路绿化带宽度按照海绵型道 路横断面标准

执行,道路及立交两侧绿化带宜采用下凹式低冲击 模式,下凹绿地宽度不宜小于

2.5米,最小不得小于2米。

慢行道两侧宜各种植一排行道树,豉励利用路外城市绿化带 在人行道外侧2米范围内种植一排乔木,形成慢行林荫绿廊。

6.2 公共交通

6.2.1 【公共交通系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公共汽车、轨 道交通、由租

汽车等交通方式。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确立 其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

6.2.2

【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间距】 周边建(构)

筑物与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间距按下列要求控制,并满足安全、 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 1)除另有规定外,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外边线

——49

外侧与现状建筑的距离应按下列要求控制:已建、在建线路不得小 于 10米,近期规划建设线路不宜小于

10米。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物与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外边线外侧的距离应按下列要 求控制:已建、在建线路不得小于 于 30米。

( 2)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与周边地块的建筑物结合建设的, 间距可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0米,近期规划建设线路不宜小

6.3 慢行交通系统

6.3.1 【慢行交通系统组成】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由步行系统和

自行车系统两大部分构成。城市建设应优先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 通行路权,改善慢行交通环境,鼓励绿色交通方式,发展步 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

6.3.2 【步行系统规定】城市公共步行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通连续性, 避免中断和缩减人行道。

满足行人活动要求, 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行人过街设施应与公交车站、

居住社区、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行人流量较大节点相衔接。

( 2)

无障碍交通要求,

应设置无障碍坡道,鼓励采用垂直电梯方便行人过街。

( 3) 过街设施,

城市快速路必须设置立体主干路应结合机动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人行天桥和地道

车流量和行人过街流量设置立体过街设施或平面过街设施,其它 等级道路宜采取平面过街形式。鼓励在城市人流密度较大的中心

— 50 —

区、商业区周围设置二层步行系统或地下步行系统。

( 4)

人行天桥净宽不宜小于人行地道净宽不宜小于

3.5米, 5

米;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集散区。

( 5) 道总宽度大于

当进、 出口道的机动车

16米时, 规划人行

过街横道宜采用行人二次过街形式,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安全 岛宽度不得小于

1.5米。

6.3.3 【自行车系统规定】城市自行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计应遵循安全、

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连续、 方便、 舒

适的原则,保障自行车道网络的连续性及自行车交通设施之间衔 接的通达性。

( 2)新建城市道路横断面设置的自行车道宽度不宜小于 米,与机动车道之间采用物理隔离,与人行道之间利用平缘石、 铺装及标线分隔。

( 3) 公交车站、 轨道交通车站、

公共交通枢纽,

应根据换乘

2.5

需求就近设置足够、方便的自行车停车设施。

6.4 公共停车场

6.4.1 【公共停车场布局原则】公共停车场的布局应符合“小

型、分散、就近服务”的原则。鼓励采用地下、地上多层停车楼、

机械停车库等多种方式,鼓励利用“互联网 +停车场”,实现城 市停车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 51

6.4.2 【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规定】公共停车场(库)规划 建设应符合

下列规定:

( 1)选址应符合停车场相关规划要求。 ( 2) 宜有两条对外集散通道, 间和进出通道,通道宜设置为单行道。

( 3)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设在主干路上, 则应设专用通道与主干路相连。

场地进出口应有足够的排队空

第七章

7.1 给排水工程

市政工程管理

7.1.1 【给水工程】新建或改建的原水输送工程,应采用管道

或暗涵输送。

【排水工程】

用分流制。 现有合流制排

水系统有条件的应按照城乡排水规划要求, 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雨污合流系统, 处理设施相结合的措施进行建设。 管网和污水管网混接。

7.1.2

新建排水系统应采

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应采取截流、 调蓄和污水

不得将雨水

在雨污分流的地区,

7.1.3 【污水收集、处理与利用】处于污水厂服务范围外或近

期市政污水收集系统未完善的地区, 达标,宜作为生态补水或其他方式回用。

其生产和生活污水应自行处理

— 52 —

7.1.4

污水处理设施,

【中心城区污水设施】 中心城区新建和扩建的

(构) 筑物应埋地布置。

除变配电室、 生产管理用房和出入口外的其他建

7.1.5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城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符

合下列要求:

( 1)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采用 ( 2)

要地区 (指区级党政军

2— 3年一遇及以上。

城市主干路及以上市政道路、 重

行政办公区、繁华商业区、不耐水浸泡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 事办公区、一般车站、码头等重要基础设施等)或短期积水即能 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 上。 ( 3)

行政办公区、

特别重要地区 防汛指挥中

(指市级党政军

雨水工程设计重现期应采用

5年一遇及以

心、区域枢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重要基础设施等),雨水工 程设计重现期应采用

10年一遇及以上。

主干路以上等级道路上的立交桥

( 4) 中心城区下沉式广场、 或下穿通道雨水工程设计重现期应采用 交桥或下穿通道采用

50年一遇及以上,其他立

20年一遇及以上。

7.1.6 【海绵城市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和

设计,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并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7.2 供电工程 7.2.1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应符合表

【 110千伏及以上】新建

110

15

— 53

表 16的规定,建设附建式或地下式变电站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1

表15 110千伏变电站建设标准

变压等级 (千伏) 主变容量 (兆伏安/台) 建设形式 户外式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3000—5500 3500—4500 3500—4500 500- 800 1500- 2500 2000- 3000 110/10(35) 40—63/3—4 半户外式 户内式 注:不含高压进出线 用地;用地不规整时应适当扩大用地面积。 表16 220 —500千伏变电站建设标准 变压等级 (千伏) 主变容量 (兆伏安/台) 建设形式 传统户外式1 户外GIS 或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500/220 750—1500/ 2—4 60000-100000 50000- 80000 12000-25000 8000-12000 1000-1500 1000-1500 800—1200 800—1200 HGIS式 传统户外式 户外GIS 或220/110 及 220/110/10 HGIS式 120—240/ 3—4 220千伏户 外、110千伏 户内式 户内式 8000-10000 5000- 8000 3000- 5000 5000—12000

注:(1)不含高压进出线用地;用地不规整时应适当扩大用地面积。 (2)同步建设有中心集控站的变电站,用地面积约需增加 2000平方米。

7.2.2110千伏及以下】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

以下线路应采用电缆入地敷设。

10千伏及

7.2.3 【开闭所、环网站】10千伏开闭所和环网站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工业、物流、仓储、港口、绿地等用地内的 10千伏开闭 所宜占

地建设,其他用地内 10千伏开闭所宜结合主体建筑物 采用附建式建设。

51

(2)附建式开闭所应设置在地面一层或以上,

建筑面积不

小于160平方米,一般按 20米X8米或16米X10米布置;占地 式开闭所建筑基底面积不大于 米布置。

250平方米,一般按12.2米X18.8

(3)附建式环网站应设置在地面一层或以上,

建筑面积不小

于30平方米,一般按4米刈米布置;两座环网站合并建设时, 建筑面积不小于

45平方米,一般按6米>7米布置。

(4)新建永久性供电的10千伏户外式环网站、箱式变压器 应设于用电项目

的红线内,原则上不得设于道路人行道、绿化带 等城市公共空间内。

7.2.4 【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

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0%。

7.3 邮政及通讯工程

7.3.1 【通信机楼建设标准】通信机楼应能够提供固定电话、 数据通信及移

动通信等综合服务,通信机楼布局应由专项规划确 定,建设标准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通信机楼建设标准

等级 枢纽通信机楼 一般通信机楼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500A10000 300A 5000 6000-10000 4000- 8000 7.3.2 【邮政局建设标准】城市邮政局、分局建设标准应符合 表18的规

52

定。

表18邮政局所建设标准

等级 市级邮政局 邮政分局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500A 8000 300A 5000 8000—15000 4000—6000 7.3.3【有线电视设施建设标准】城市有线电视总前端、区级

本地前端建设标准应符合表19的规定。

表19有线电视设施建设标准

等级 市级有线电视总前端 区级有线电视本地前端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8000—15000 3000- 6000 15000-20000 4000- 8000 7.3.4【通信机房共建】通信汇聚机房宜结合居住、公建等用

地采用附建式建设,可由电信、移动、联通及有线电视按需要共 建共享,单家建筑面积不大于 60平方米。

7.3.5 【通信管道共建】通信管道规划应包括固话业务、数据 通信、公用移

动通信、有线电视等民用信息传输通道。各专业通 信管道应统一规划、设计,原则上应结合道路同步共管沟建设, 管道所需的全部管孔应一次建成。

7.3.6

【通信管道预留】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等通行隧道和

桥梁应预留通信管道以及通信设施的安装位置,实现手机信号及 广播信号的覆盖。相应的机房(机柜)设备应设于管理用房内; 无管理用房时,可采用箱式设备设于隧道、桥梁入口附近,并与

57

景观相协调。

7.4 综合管廊

7.4.1 【综合管廊位置】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

路绿化带下;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 动车道下;缆线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

7.4.2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位置】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应结合绿

化带设置。

7.4.3 【综合管廊覆土深度】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

设施竖向规划、绿化种植及横穿管标高等因素综合确定。干线综 合管廊和支线综合管廊覆土深度不宜小于 2米。

7.4.4

【其它要求】

划建设城市综合管廊的市政道路,

排进入综合管廊的市政管线不得重复安排同种类管线空间资 源。

第八章

地下空间开发

8.1 开发原则和条件

8.1.1 【地下空间开发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与地面

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可结合学校操场、运动场地、公园绿地等 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其出入口宜设置在相应建设用地的红线范 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规模应满足地面交通、公用设施承载能

— 58

已规安力。

8.1.2 【地下空间开发深度】除轨道交通、城市某些特殊需求

和特殊技术的空间需要外,地下空间开发最大深度不得超过地表 以下 20米。

8.1.3 【联合开发条件】相邻地块满足下列条件的,鼓励联合

开发地下空间: ( 1)

中心等用地紧张区 域。

( 2) 公共设施, 或与周边联系需地 下通道等城市公共空间。

( 3)有统一开发可能性的,应事先做好竖向联接详细设计。

地块建设本身需配套地下

位于城市商业办公中心区、 人流集散

8.2 开发要求

8.2.1 【联合开发】相邻地块联合开发地下空间的,城市道路

红线范围内地下空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 1)

合管廊、 管道、 地下

道路地下空间应合理开发, 市政综

通道、轨道交通等应层次明确,并符合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

( 2)现状道路地下空间开发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少于 并且不得影响已敷设的市政管线,与市政管线的净距应满足相关 设计规范要求。

( 3)

间开发, 所预留的覆土深度不

规划 (未建) 道路地下空

2.5米,

得少于 2.5米,并且应满足相关地下市政管线设计要求。

— 59

( 4) 相邻地块地下空间设置人行连接通道, 于 4米,净高度不得小于

通道宽度不得小

2.8米。

应考虑敷设市政综合管廊。

( 5) 有条件成片联合开发的地区,

8.2.2 【绿地开发】城市绿地开发地下空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 1)

市政管道、 地下空间

等应层次明确,并符合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

( 2) 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应满足地面植被覆土需求, 土深度不得少于

且最小覆

绿地地下空间应合理开发, 植被、

2米,与市政管线的净距应满足相关设计要求。

0.3公顷(含)的,禁止地下空间开

( 3)公园绿地面积小于 发。

( 4)公园绿地面积大于

0.3公顷、小于 2公顷(含)的,可开

75%。

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

( 5)公园绿地面积大于 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

2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

50%。

8.2.3 【其它要求】人流量大的地下空间应配置满足国家规范

要求的室外疏散场地,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 务等设施,按照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并设置引导标识。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 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构)筑物应与主体建筑风格一致, 并与地面环境相协调。

居住区地下空间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少于

2米。

— 60

第九章 规划核实

9.0.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需要核实以下内容:

( 1)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位置、层数、高度等是否与规 划许可一致。

( 2)绿地、道路、出入口、退线、间距等是否与修建性详细 规划一致。

( 3)各项配套设施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内容同步建成。 ( 4)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已全部拆除。 ( 5)是否符合规划审定的其它内容。

9.0.2【合理误差】规划核实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 1) 以内

(含 3000平方

± 3%。

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在 3000— (含 10000 ± 2%。

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在 3000平方米

米)的项目,合理误差为

( 2)

10000平方米

平方米)之间的项目,合理误差为

( 3)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在 理误差为 ± 1%。

1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合

( 4) 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各批次累计计算, 理误差累计不得超过

且合

500平方米。

— 61

9.0.3【规划核实合格】若建设工程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

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规 划核实合格: ( 1)

整后建筑面积仍在许可

建筑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 调

的误差范围内,建筑退线、间距等仍符合规划要求的。 ( 2)

虽与审批内容不一致, 照、消防等规划要求的。 ( 3)

的报建图纸施工,

配套公建项目按批准因设计或施工的

建筑位置、 但符合日

间距、 退线

误差导致竣工的建筑面积比批准的建筑面积少,但仍在合理误差 范围内的。

9.0.4【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建筑总面积超出规划许可,但

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视为规划核实合格,建设单位不再补缴各 项规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 实合格证》。

建筑总面积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但实际容积率未超规划条件 容积率,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对规划影响轻微的,建设单 位补缴人防、 墙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 按照实测面积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视为规划核实合格,

9.0.5【规划核实确认】建筑总面积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且实

际容积率超规划条件容积率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予 以规划核实确认,

按照实测面积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 62

9.0.6【法律效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与《建

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9.0.7【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其他要求】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未领取预售许可证,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建筑工程设计 方案进行局部修改,而不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在 建设工程竣工后直接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1)调整配套公共设施设置位置,

但不减少面积规模,

并且

取得相应配套公共设施主管部门或接收单位同意调整位置的书面 意见的。

( 2) 总平面布局、 建筑退线以及建筑间距满足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要求,但建筑角点坐标调整的。

第十章 附 则

10.0.1【适用原则】 本规定自 2017年 9月 1日起施行。 《濮阳市

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指导意见 (濮政〔 2012〕 78号)同时废止。

(试行) 的通知》

10.0.2【内容组成与效力】 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

分,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10.0.3【授权解释】 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由市

10.0.4【修订】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定期

组织本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 63

附录A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R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行政办公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工业用地M 娱 乐 康 体 公用 设施 营业 网点 一 类 工 业 二 类 工 业 X 居住类项目 低层住宅 多层、小高层住宅 中高层、高层住宅 社区服务设施类项目 幼托 社区商业服务网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 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 社区健身活动场所 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 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 行政办公建筑(或功能) 小学 普通中学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公 绿地与广场 物流仓储用地W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用地G 用 防 护 绿 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 三 一 二 类 类 类 居 居 居 住 住 R2 住 R1 文 化 设 施 医 社 文 教 育 体 疗 会 物 外 宗 商 商 科 育 卫 福 古 事 教 业 务 A8 A9 B1 B2 研 A4 生 利 迹 设 三 公 交 交 一类 二类 三类 城市 类 城 市 通 通 施 园 物流 物流 物流 轨道 道 路 枢 场 用 绿 工 交通 仓储 仓储 仓储 纽 站 地 地 S1 业 R3 A2 A3 A5 A6 A7 B3 B4 M1 M2 M3 W1 W2 W3 S2 广 场 铁 公 机场 管 道 用 路 路 H24 H25 地 H21 H22 A1 S3 S4 U G1 G2 G3 ■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 O O O O O 匚) O ■ • O • • ■ • • • X X X X X X O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O O O X X X X X X X X X O O O O O O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O • • • • • • ■ X X X O O ■ ■ ■ ■ O O O X X ■ X X X X O O O 匚) X 匚) X • • • ■ • • • O O O O O • • O X X O O ■ ■ ■ X X X X O O O O O O X X X X O O • • O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O O O O 匚) X 匚) X X X X X X X X O X X X X X X O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O X X X X X X O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O O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O O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O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X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O O O O X X X X X X X X X O 匚) X X X X • • • X X X X X X X X X • • X X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业余 学X 校 科研设计机构 X O 匚) X O O • O O O O ■ • O O ■ ■ O O X X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音X 乐厅 广电中心、报社、出版社、 通X 讯社 O O O X X O X X X X X X X X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一

62

居住用地R 用地类别 二 三 类 一 类 居 住 R2 居 类 居 住 住 R1 行政办公建设项目 公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工业用地M 物流仓储用地W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用 设 文 教 交 交 医 社 文 城 市 娱 公用 一 二 三 一类 二类 三类 城市 施 化 育 体 疗 会 物 通 通 设施 道 路 乐 康 类 类 类 宗 商 商 外 事 物流 物流 物流 设 科 育 卫 福 古 S1 轨道 枢 场 用 教 业 务 体B 营业 工 工 工 A8 交通 纽 站 地 施 研 A4 生 利 迹 3 网点 业 业 业 仓储 仓储 仓储 A9 B1 B2 绿地与广场 用地G 公 园 绿 地 X X X X X X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 R3 体育场馆 体育训练基地、业余体校 综合、专科医院、急救中心、 血库 休养所、疗养所、干休所 A2 A3 O X X X X X A5 A6 A7 ■ X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B4 M1 M2 M3 W1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W2 X X X X X X W3 S2 X X X X X X 防 护 绿 地 S3 S4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U G1 G2 G3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广 场 铁 公 机场 管 用 路 路 H24道 地 H21 H22 H25 A1 O O O X X X X X X X X O ■ X X X X X X X X X X O O O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O X X X X ■ X X X O O X X X X O O X 精神病院、传染医院、戒毒所 X 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残疾 人设施 商业服务业设施类项目 社区商业、市场 农贸市场、批发商场及 附属仓库 一般旅馆、招待所及其附属 设X 施 旅游宾馆、度假村及其附属 设X 施 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 歌舞厅 加油站、加气站 综合商场 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X ■ X ■ O O O O O O O ■ X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O O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O O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 O X X X X X X X X X O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O O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O O O X X X X X X X X O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O O X X O X X X X X X X X X X O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O O X X O O O ■ • X X X ■ X X X O O X X X X X X O X X X O X X X O O X X X X X X 匚) X 匚) X O O O O • • • • 银行、证券交易所及保险公司 X O X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 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 营业■ 网点用地 ■ ■ X X X X X X X X X • • O ■ O O X O O X X X O X O X X X X X X X 一

65

X 工业类项目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其它类项目 普通储运仓库 危险品仓库 露天堆场 公共厕所 垃圾中转站 公交场站 绿化、环卫管理点、市场管理房 社会停车场库 居住用地R 三 一 二 类 类 居 类 居 居 住 R1 住 R2 住 行政办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文 化 设 施 医 教 育 体 疗 科 育 卫 研 A4 生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工业用地M 娱 乐 康 体 公用 设施 营业 网点 一 类 工 业 二 类 工 业 三 类 工 业 社 文 会 物 宗 商 商 外 事 教 业 务 福 古 A8 A9 B1 B2 利 迹 公 物流仓储用地W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用 设 交 交 一类 二类 三类 城市 施 城 市 通 通 物流 物流 物流 轨道 用 道 路 枢 场 地 交通 仓储 仓储 仓储 S1 纽 站 绿地与广场 用地G 公 防 园 护 绿 绿 地 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 R3 A2 A3 A5 A6 A7 B3 B4 M1 M2 M3 W1 W2 W3 S2 S3 S4 U 广 公 场 铁 机场 管 路 H24道 用 路 H2H25 地 H21 G1 G2 G3 2 A1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O O O ■ X O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O O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O X X X X X X X O O X X X X X X X X X X O O O X X X ■ X ■ X O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X X X X X X X O O O ■ ■ • ■ ■ ■ O ■ ■ ■ ■ ■ ■ ■ ■ ■ ■ ■ O O O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 ■ ■ ■ O X ■ ■ • • ■ X ■ O X ■ ■ ■ ■ O O O O O O 匚) O X X ■ O ■ O O X X X X X O ■ O O O O • O O O ■ ■ O O X X X X X X • • • • X X X • • X X X O O • X X X O • • O O O O X X X X X X X X X • O X X X X O X X X X X O X X X X X 匚匚O O ■ ) ) X O O X X X X ■ X O X O O O X X X O ■ 匚) X X X O O O 匚O ) X X X X X X O O O O X X X X X X X X X O O O X X X X X X X X X O X X X X X X X O 匚) X X ■ X X X X X 汽^修理、保养场、机动车训练X 场 客、货运公司站场 污水、垃圾处理厂 X X O O ■ X O X O X O X 注:・为允许建设; 。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 X为不允许建设。

62

附录B

附表1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表

建筑类型 住宅建筑 省级以上及涉外 办公建筑 市区级及以下 商务办公 三星级以上宾馆 宾馆 经济型宾馆 巾区综合商业大楼 仓储式购物中心 批发交易市场 商业、服务 农贸市场 餐饮 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 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展览馆 博物馆及图书馆 文体公共 设施 影剧院及会议中心 体育场馆 娱乐、健身服务 游览场所 风景公园 主题公园 火车站 交通枢纽 汽车站 机场 幼儿园及小学 学校 中学、中专及技校 大专院校 科研 社会福利 工业 计算单位 配建指标 1辆/户,廉租房0.5辆/户,示范区1.5辆/户。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客房 车位/客房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白座位 车位/白座位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白平米建筑面积 : 车位/白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白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白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万平米建筑面积 1.5-2.0 1.0-1.5 1.0-1.5 0.5-0.8 0.3-0.5 0.8-1.0 1.5-2.0 1.0-1.5 0.8-1.0 3.0-5.0 0.8-1.0 1.0-1.5 1.0-1.2 0.8-1.0 3.0-5.0 5.0-8.0 3.0-5.0 2.0-3.0 10.0-15.0 3.0-5.0 2.0-3.0 5.0-8.0 3.0-4.0 3.0-4.0 3.0-5.0 1.0 0.2-0.4 0.1-0.3 0.2-0.4 5.0-8.0 老年公寓 社会救济 厂房 仓储区 ——67

附录B

附表2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

建筑类型 商品房 住宅建筑 保障性住房 省级以上及涉外 办公建筑 市区级及以下 商务办公 宾馆 巾区综合商业大楼 仓储式购物中心 批发交易市场 商业、服务 农贸市场 餐饮 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 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展览馆 博物馆及图书馆 文体公共设施 影剧院及会议中心 体育场馆 娱乐、健身服务 风景区 游览场所 城巾公园 火车站 交通枢纽 汽车站 幼儿园及小学 学 校 中学/中专/技校 大专院校 车位/高峰小时每百客流量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0.5 20 80 80 车位/百平米游览面积 车位/高峰小时每百客流量 0.4 0.5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枳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白座位 车位/白座位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游览面积 8 5 12 6 2 2 20 20 5 0.2 车位/户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客房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2 0.5 0.8 2 0.2 8 10 12 计算单位 车位/户 配建标准 1.5 68

建筑布置形式示意图

(1) 平行布置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 (不含30°和60° )

附图2建筑退界距离示意图

点式建筑 条式建筑阑北方向布置 一

66

垂直布置

条式建筑东西向布置

附图3建筑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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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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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名词解释

1.

规划主管部

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 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是城市、 乡镇城乡

2.

区规划或控制性

修建性详细规划: 是以城市总体规划、 分

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 工的规划设计。

3.

因城乡建设和

规划区: 是指城市、 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

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 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 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 定。

4.

然界线 域。

街坊: 指城市中以道路或自(如河流等) 划分的区

5.日照时间:指在规范规定时间段内的满窗日照累计时间。 6.低层建筑:

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 米。

— 71

居住建筑:层数为

1— 3 层。

7.多层建筑:

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多层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 米且小于等于 24 米。

27 米,且建筑层数为 27 米,且建筑层数

4— 6 层的住宅。

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为 7— 9 层的住宅。

8.高层建筑:

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层的住宅。

24 米。

27 米或建筑层数大于等于 100 米以上的建筑。

10

9.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在

10.居住建筑: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

住宅、宿舍、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

11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

层建筑, 裙房高度小于等于

24 米, 大于 24 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2 .大型商业建筑:指单层建筑面积5000 1tf及以上,或总营 业建筑面

积15000 M及以上的商业建筑。

13.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

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 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 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以土地证坐标点划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准

— 72

(不包含城市道路、绿化带等) 。

14.公共绿地: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

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 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15.绿地率: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

总面积的比例。

16.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17.离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

直距离。

18.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距离道路规划

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

19.建筑高度(见附录 C 附图 3) :

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 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 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 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

电梯机房、 水箱间等辅助用房

1/4 者;

(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 等;

(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2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竣工

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予以核实的法定程序。

— 73

附录E

用词说明

执行本技术规定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 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 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 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

行”或“应符合 ……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 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 执行”。

濮阳市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印发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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