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3.定义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1)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2) 上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6.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公司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制度4和5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8.公司应当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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