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办法
⒈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全面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结合我公司的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办法。
⒉配置要求
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②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④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⑵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①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⒊配置办法
⑴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不小于3人,并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⑵每个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配置不少于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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