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称 主要拟定部门 财务部门 审批说明 会计基础规范 制度版本 2017年1月1日
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基础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基础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财务部门在公司经营与运作过程中的反映、控制、参与和监督作用,全面揭示经济活动的发生及结果,根据国家财政金融和《会计法》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鼓励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积极依法依本制度履行职责。 第四条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制度和依工作程序;勤奋廉洁,恪守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股份公司及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技能;努力改进财务工作质量,讲求财务工作效率,降低财务管理成本;保守职业密秘。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依此办理财务事宜,并积极协助、配合财务部门工作。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实行两级管理,即股份公司财务部和子公司财务部两级。由股份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全公司的财务工作,子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子公司的一切财务活动。
第二章财务中心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一节组织机构设置
第六条公司财务机构由财务部及子公司财务部组成。
第七条股份公司设立财务总监,直接对股份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对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全面宏观管理责任。
第九条股份公司财务人员及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由股份公司人事部门统一招聘、财务部统一委派。财务部门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会计人员,实行定岗定员。
各公司根据规模大小可设立财务部经理、主管会计、成本、资产、往来、税务、总账、出纳、收款、档案管理等岗位,可以一岗多人,也可一人多岗。各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了解本行业的有关知识;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条财务部门有计划地实行公司的财务人员的轮岗。
第二节部门职能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财务部职能
(一)根据《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组织制定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财务基础及财务报告
1.督导开展、完善会计核算、财务业务流程及财务分析工作。 2.编制股份公司层面对内、对外的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 3.负责股份公司对外申报数据把关工作,确保口径统一。
4.建立和完善股份公司的统计管理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5.负责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各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它相关财务指标。
(三)财务预算管理
1.制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督导子公司实施。
2.负责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审定后实施,指导评审子公司及股份公司预算工作。
(四)投融资管理
1.参与股份公司投资行为、重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决策和方案的制定。 2.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制订年度融资计划;实施融资活动,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税收管理:负责股份公司纳税筹划、税收工作,做到合理纳税,降低税负。
(六)财务信息化工作:负责系统支持,满足需求。 (七)财务管理
1.督导子公司、股份公司资产、负债、成本费用、利润的管理。 2.指导、监督、检查财务部的各项工作。 3.参与股份公司及子公司的绩效制定、考核工作。 4.维护工商、税务、银行等系统的业务关系。 (八)团队建设
1.负责财务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岗位调配、业务指导、工作作风、状态等管理工作。
2.依据股份公司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做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人员的培训工作。 3.建设财务团队,培养高素质的财务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子公司财务部职能
根据子公司财务职能纲要,逐项细化,强调执行、反馈。
(一)严格执行股份公司各项财务制度,内控流程,处理本公司财务和统计
业务。
(二)财务基础及财务报告
1.执行股份公司财务工作标准,完成资金计划、财务预算等各类财务报表。 2.执行本公司日常会计核算、报表编制、财务分析。
3.负责本公司各业务单元内控管理,制定内控管理流程、财务基础工作规范,落实检查。
4.本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三)财务预算管理
1.根据股份公司年度预算方案,组织编制本公司年度预算、报批及执行过程中的监控。
2.负责本公司月度预算的编制上报工作。 (四)资金管理
1.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负责本公司资金安全控制和管理工作。 2.根据本公司经营需求编制上报月度资金计划,衔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五)资产安全控制和管理
1.负责本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控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严格的盘点制度。 2.执行股份公司应收、预付账款管理办法,负责本公司往来欠款的控制和及时清理。
(六)税收管理
1.结合本公司业务进行纳税筹划,提出建议。
2.学习了解税收,及时办理税收优惠减免审批手续。 3.及时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4.按照管理办法,负责本公司领购、开具、缴销管理。
(七)内部审计。配合股份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依据审计反馈意见及时整改。 (八)财务管理
1.负责本公司资产、负债、成本费用、利润的管理;执行、监督、检查各业务单元内控流程的执行。
2.执行股份公司审批权限,审核支付各类支出。 3.参与公司各部门的绩效方案的制定、考核及评估工作。 4.执行印鉴管理制度,负责公司印鉴管理。
5.负责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年检、变更手续;维护工商、税务、银行等系统的业务关系。
(九)团队管理:
1.开展本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2.开展本公司财务人员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为了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人员管理,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任职资格 (一)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相应的会计基础知识。
3.熟悉国家财务法律、法规、,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财务会计专业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3.主管一个单位或从事一个单位内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很好的全面处理业务的管理能力。 5.具备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 (三)一般会计人员任职资格
1.具有财务会计专业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备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
(一)财务管理人员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热情的服务态度、高度的责任心,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财务管理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三)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学习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带头遵章守纪。 (四)财务管理人员处理日常财会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态度端正、服务热情。
(五)财务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主动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决策有用信息服务。
(六)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严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董事长同意外,不得私自向与业务无关人员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任何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财务人员的聘任。财务人员聘任本着内部培养为主,外部聘用为辅的原则。
(一)股份公司财务部经理由财务总监提名,经人事部门执行相关程序后,股份公司总经理聘任。
(二)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股份公司财务部提名,经考察,合格后任命。 (三)一般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由公司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考核拟认定人员德、能、勤、绩,结合公司整体岗位需求统一调配。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回避原则
(一)财务人员直系亲属及其配偶不能在公司财务系统任职。
(二)单位负责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的财务部任职。 (三)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财务人员考核
依据公司具体考核办法,本着客观、公正、突出工作实绩的原则,重点考核执行财经纪律、工作成绩、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团队精神等。以股份公司财务部为主,所在单位为辅的双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务人员晋升、晋级、加薪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培训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公司组织并支持所有财务人员参加财政部要求继续教育培训。
(二)专业知识培训。公司财务部每年组织1次以上财务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对直接负责人或其直接上级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
(一)因过失造成的错报、漏报财务信息,造成财务数据失真,给正常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
(二)超过规定时限报送财务数据,给正常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
(三)所报送的会计数据出现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并直接影响管理决策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对直接负责人或其直接上级给予书面警告、降薪的处罚。
(一)抵制上级交办的任务以及对其实施的财务审计。 (二)随意更改单位的财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
(三)非正常理由拒绝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已经生效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对直接负责人或其授意人给予罚款、赔偿损失、调离岗位的处罚:
(一)泄漏本公司财务和商业秘密的。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坏账发生、现金短缺或其它财产损失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或会计档案,致使所保管财务数据丢失、泄漏并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
(四)故意错报、隐报财务信息或未按照规定取得原始凭证并做虚假的账务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严重可以对直接负责人或其授意人给予撤职、开除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罚:
(一)利用职务之便打击报复的。
(二)故意销毁业务凭证,会计档案或其它经济凭据的。 (三)接受贿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挪用的。 (五)贪污公共财物的。
第四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会计基础工作指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会计凭证的填制、财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及会计工作交接等。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部门和所有会计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一节会计凭证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一)自制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要素: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数量、单价和金额。
8.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根据结算要求,加盖有本单位业务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以下的要求方可作为公司的入账依据:
1.必须根据结算要求,盖有填制单位的业务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2.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3.如原始凭证为,必须验证真伪,如是否具有水印等防伪标志。 (三)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六)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金额错误的原始凭证,必须重开。
(七)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之前,要根据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正确无误后方可填制记账凭证。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一)记账凭证应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二)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凭证编号。 3.经济业务摘要。 4.会计科目。 5.金额。
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7.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8.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电子凭证同样应具备以上要素,不同的是,不同职能人员进入财务软件系统时,由财务软件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进入密码,该等人员进入后或制作凭证或记账或审核,并以其名义在凭证上签名。
(三)制作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如1号会计事项分录需要填制两张会计凭证,即可编成1/2、2/2。
(四)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五)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
(六)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前述的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以及费用分摊情况等。
(七)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的,应当重新填制:
(八)填写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九)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
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O、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十)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十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十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十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十四)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十五)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十六)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核算单位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十七)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核算单位负责人和会计部门
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公司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二节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财务报告的基本规范
(一)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核算指导手册的具体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三)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四)子公司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节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十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公司负责人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三)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移交公司的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或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四)移交档案保管部门或保管人员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保管部门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五)财务部应建立借阅登记清册,所有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应认真填写借阅登记表,将借阅单位、借阅内容、借阅人、借阅日期、案卷号、归还日期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所有内、外部会计档案借阅,一律须被借阅单位财务部档案管理员全程陪同,借阅地点仅限本单位档案室或财务部。
(六)公司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会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七)公司应当建立具体的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三十一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二)会计凭证保管15年。
(三)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投资清理后保管5年。
(四)月、季度财务报告保存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保存。 (五)会计移交清册保存15年。
(六)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七)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存5年。
(八)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三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公司档案保管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并由公司管理层批准。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保管部门、会计部门、公司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公司负责人和公司管理层。
(二)对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三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也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二)正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节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本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公司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 (四)公司制定的预算、计划等。
第三十六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第三十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公司负责人、公司管理层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一)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公司管理层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二)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有关具体的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公司管理层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三)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
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公司负责人、公司管理层报告,请求处理。
(四)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以下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核算指导手册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第五节会计工作的交接
第四十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由接替人员确认,公司负责人和公司管理层同意后方可离职。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第四十三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公司管理层派人会同监交。
第四十五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的,相应移交清册须由公司的管理层批准。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四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四十七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四十会计人员临时离职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规定的交接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公司合并、分立或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受单位和移交期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在董事会授权下,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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