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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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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施工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提高 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建设部颁发的有 关国家、省市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根据中标合同及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水库项目。项目部所管辖的区域内,在开展各项质量管控活动时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XXXX水库项目部接受XXXX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对XXXX水库建设项目质量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工程施工要切实把工程质量摆在施工管理的首位,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真正落实“守法诚信、争创精品、持续改进、顾客满意”的质量方针,全面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切实做好质量管理的全面策划工作。坚持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加强质量源头控制和过程控制,稳步提高工程的施工质量,防范各类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项目部实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责任人制度,坚持“谁负责施工,谁负责质量”的原则。各作业队对各自施工区段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项目部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设立质量安全部门,履行质量检查、监督、奖罚职责。各级施工人员必须配合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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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查人员依章行使职权。 第七条 质量管理依据

(一)国家及其部委、省市、行业颁布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与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变更、合同文件、设计勘察合同等有关的文件。

(三)、项目部下发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及质量方面的文件要求等。

第 质量管理方针及目标 (一)质量管理方针

周密策划,精心施工; 满意服务,争创精品; 以人为本,保护环境; 守法经营,持续改进。

(二)质量目标

1、分部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单位工程竣工交验一次合格率100%。

2、合同履约率100%; 3、顾客满意度90%以上;

第九条 应依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本办法适用于XXXX水库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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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项目部下设质量安全部、计划财务部、工程技术部、设备物资部、调度室、综合办公室。各管理部门在项目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施工质量的管控工作,见下图质量组织机构框架图。

(一)项目经理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方针、、目标和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全面负责。

(二)项目部对其所承担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岗位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特别是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三)所进场的材料,必须符合合同、国家规范的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材料、设备的试验检验和验收。

(四)负责施工现场的全过程管理,协调各作业队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各作业队按照经项目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五)按合同规定,参加工程质量的检查签证、工程验收、质量事故调查;对各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在质量检查,给予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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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体系框架 项目经理:XXX

项目副经理 XXX、XXX、XXX 、XXX 质量安全部 工程 技术 部 设备 物资 部 综合 办公室 计划 财务部 调 度 室 各作业队

(厂) (六)质量人员应严于律己,不得在质量问题上弄虚作假,不得隐报、瞒报、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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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工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要求及时整改,并回复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部质量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检查贯彻执行国家和现行颁发的有关质量管理、建设法规,施工技术规范、工艺标准、验评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认真编制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保证质量的具体措施,按照批准的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

(四)工程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验、复试,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六)认真执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三检”(即自检、互检和专职检查),及时收集整理并保存原始记录资料数据备查。

(七)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八)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经质量等级核定不合格部 位,应采取相应的返修拆除或重建。

(九)建立规范的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为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和验收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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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主要措施

努力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事故。有效整治现场质量管理薄弱环节、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以强化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为基础,以规范和提高标准化作业为载体,以工程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为手段,以质量管理成果考核为措施,强力推行质量一票否决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施工技术人员必须通过业务考评并取得上岗证。班组施工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技术等级和上岗证,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第十四条 技术交底管理

(一)交底程序:在工程施工前,由项目部对各作业队及施工人员进行总体方案、技术及质量要求进行交底。

(二)在施工中应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制度,对每个分部工程、单元工程、每道工序的施工都应进行层层的技术交底至每个操作人员。

(三)由工程技术部结合各自施工区域的特点,向施工技术、质量、材料、施工工长、施工人员等进行相应的交底;在单元工程施工前由施工班组长对各自班组进行交底;每个施工工序在施工前班组长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时做好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 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验证和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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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因此,在施工中应严格要求。把好进场时的验证和进场复检关。

(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在进场前应对供货方提供的质检资料、产品合格证、样品进行验证,必要时可取样试验,合格后方可进场。

(三)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后,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复验,合格后应按材料的特性及要求分别进行存储,并做好标识。不合格者不得在工程审使用,也不得在现场堆放,必须立即清运出场。

第十六条 施工工序的“三检”制度

施工过程中,严格坚持自检、互检、专职检验制度,并做好记录,作业班组在自检的基础上进行班组之间的互检,工序交接时要由质量员、工长、班组长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图现场核对,优化制度

工程开工前,进行施工图的现场核对,如发现设计与现场存在出入,及时反馈到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逐一上报,以完善设计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所有分部工程的隐蔽工程施工,在隐蔽前,作业班组及班组之间应进行检查,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后,及时通知项目部专职质量检查员进行专检,在确定质量达到标准后,再由专职质量检查员及时通知现场监理,进行隐蔽检查验收,在现场监理确认达到质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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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并及时履行相关隐蔽工程的签证手续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隐蔽施工,禁止事后补办手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施工中过程管理

在施工中不合格的分部工程坚决实行返工制,不合格的施工工序不准转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并及时进行返工直至合格。坚决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在施工中还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坚持:

(一)严格坚持施工中高标准、严要求,不合格必须返工重来,决不迁就。

(二)严格坚持按施工规范、规程操作,克服管理和操作上的随意性。

(三)严格坚持总体质量控制和细部处理完善,保证成品良好的观感效果。

(四)严格坚持质量通病的预防,保完成。 (五)严格防止交叉污染。注重成品保护,按规范规程要求,分别对隐蔽工程、单位工程和交工工程进行技术复核及检查验收,切实做好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技术复核制度

(一)工程技术部要对施工中采用的技术文件、技术资料、规范等有效性进行复核,准确无误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重要工序的施工应进行技术复核,工程的测量放线应由专职测量员进行放测后再由工长、质量员进行复核,经复核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控制。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相应的程序检查合格并签字认可后才能进行下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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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的施工。

(二)委托与工程相适应的专业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在做好取、送样的同时,加强资料分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巡回检查制度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将定期地进行质量巡回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以口头、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相关作业队,并视问题轻重程度,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处以限期整改、返工重做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质量问题通报制度

项目部质量安全部结合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较大、重大质量及质量隐患问题,以文件的形式通知作业队伍,以督促作业队伍改正及预防。

第二十三条 质量问题处罚制度

在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批评指正并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屡犯的加以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作业队处罚500~1000元,对相关负责人处罚100~500元。 第二十四条 工程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制度

所有工程资料的搜集与整理必须与施工现场的工程施工进度保持一致,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严禁在工程资料上出现滞后、失准、失真、造假等行为的发生。施工日志、技术交底、单元工程检查记录等各种工程资料应互为对应,内容完整。

第四章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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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

国家颁发的现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图纸丈件、设计变更和施工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一)工程自检与报检:施工过程中质检人员按图纸、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单,报请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不合格者,进行整改处理,直到监理工程师报验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二)竣工工程预验收(指对单位工程在竣(交)工验收前的检验):由项目部组织,各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处理。完毕后,项目部申报交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单元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元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单元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部分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第二十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属各单元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工程评定为合格;所属任一单元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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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不合格。

第三十条 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工程的工作总结。 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项目部向业主提出申请,由业主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或完工后,如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立即制止,并要求施工作业队及时更换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二)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单元工程产生不良影响时,项目部领导、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应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判定,并确定质量缺陷处理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严格按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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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处理,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或单元工程施工;

(三)工程完工后,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时,及时按要求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视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质量安全部和工程技术部将视已发现的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跟踪质量缺陷的处理,必要时通知设计单位,提出修补加固方案;修补加固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如果质量缺陷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必须彻底返工,并按质量事故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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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现的质量事故,项目部各级人员不得谎报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初步判定事故类别并立即口头通知监理和业主单位;同时应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向监理和业主单位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等;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的初步原因;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针对质量事故类别,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质量事故调查工作,项目部配合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一)事故基本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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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七)附件:事故调查取证材料等。

质量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教育不放过,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15天内,项目部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上报监理工程师,报告其基本内容要求如下:

(一)工程概要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 及施工承包合同号、合同期限,事故发生前已完工程量及工程形象;

(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状况描述(附图)以及工程质量事故类别;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及主要责任人; (五)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

(六)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工期、经济损失)及处理后 对工程影响(工程寿命、工程使用);

(七)对事故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教育与处罚; (八)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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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

第三十七条 针对施工高峰期和节点任务期,质量安全部门应加大检查频率,发现问题,找原因,定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七章 工程质量档案

第四十一条 纳入竣工资料的过程施工检验记录,按照监理或行业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制。指定专人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设置专用的资料柜,并应符合防火、防蛀、防鼠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和项目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部门和人员,视发生情节严重性依章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建设部、XX省颁发的有关法 规及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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