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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专项施工方案

来源:年旅网
安全用电制度

一、在建工程与高压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0米,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与高

压线路的垂直距离不少于7米。

二、开关、配电箱应有漏电保护门、锁及防雨设施,电箱进出线,电源开关,

保险装置要符合要求,老化破皮不合要求的电线不许使用。线路必须架设在绝缘材料上.

三、工地的用电线路设计、安装必须经有关技术人员审定验收合格后方能

使用。

四、电器和机械设备必须有接零接地和防雷设施. 五、电工、机械工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方案

一、用电管理:

⒈临时用电必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2。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

⑴ 现场勘探,确定电源进线总配电箱(柜),分配电箱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⑵ 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⑶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⑴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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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技术交底资料.

⑶ 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⑷ 接地电阻测定记录.

⑸ 定期检(复)查表(工地每月,公司每季进行一次)。 ⑹ 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⒌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二、电工:

⒈ 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及安全技术培训,经(地)市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发给

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⒉ 电工应掌握用电安全基本知识和所有设备性能. ⒊ 上岗前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⒋ 停用设备应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⒌ 负责保护用电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重复接地)和开关箱。 ⒍ 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在一般情况下不许带电作业,带电作业要设监护人.

⒎ 按规定定期(工地每月、公司每季)对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和维修记录。 ⒏ 应懂得触电急救常识和电器灭火常识。 三、安全距离与外电防护:

外电线路: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以外的任何电力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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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不得往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临时设施或堆放物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⒉ 安全距离:

⑴ 线路距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大于1.5米,电杆根部距各种管线与水沟边不小于1米,电杆间距25-60米,对其加固稳定,能经受大风的摇撼。 高、低压架空线禁止跨越工地上堆积易燃材料的地方,导线弧垂至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保持在2.5米以上.

⑵在工程中实行“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做好“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线路采用绝缘导线,其截面充分保证最大施工用电荷载,严禁超负荷使用,确保用电安全。临时电源穿过道路时,使用绝缘软胶皮导线,用套管保护并加以掩埋。导线要固定在绝缘瓷瓶上,不搭架或绑扎在横担、电杆或其它支撑物上。

四、供电路线:

用电线路架设在道路一侧,不妨碍工地繁忙的作业和交通,同时考虑高大机械进出和运行方便.

⒈ 架空线路最少截面:为满足机械强度要求,铝线≥16mm2 ,

铜线≥10mm2 .

⒉ 电线接头:在一个档距内,每层架空线接头不得超过该层导线50%,且

一根导线只允许一个接头,跨越道路、河流档距内不得有接头. ⒊ 电杆档距:最大不超过35m,线间距不得少于0.3m,上下横担间高压

与低压1。2m,低压与低压0.6m,(横担选用附表于后)

⒋ 电杆及埋设:电杆应选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其稍径不得小于13cm,

埋设深度为杆长的十分之一加0。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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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 拉线:拉线宜用截面不少于Φ4×3的镀锌铁丝、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庆

在45~30度之间,埋地深度不少于1m,钢筋混凝土杆上的拉线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紧绝缘子。

⒍ 室内配线: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少于2。5m,并采取

防雨措施,室外应采用绝缘子固定。 五、电缆线路:

⒈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

伤和介质腐蚀。

⒉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

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⒊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

用金属裸线作绑线。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六、配电柜、配电箱及开关箱:

⒈ 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柜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室内总配电柜的

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配电柜正面的通道宽度,单划不小于1.5m,双划不少于2m,后面的维护通道为0.8m(个别部位不许少于0.6m),侧面通道不少于1m。 ⑵ 配电室的天棚距地面不低于3m。

⑶ 在配电室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⑷ 配电室门应向外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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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配电箱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少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

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少于1。9m。配电装置的上端距天棚不少于0。5m。

⑹ 配电柜应按规定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及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 ⑻ 配电柜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开关。 ⑼ 配电柜上的配电线路开关应标明控制回路。

⑽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

责。

2. 配电箱:动力配电箱与照明开关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用一个配电箱,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别设置。

⒊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

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⒋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

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⒌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安装应端正牢固,箱

下底与地面的距离在1。3~1.5m之间。 移动式开关箱应装高在坚固的支架上,下底离地面0。6~1.5m。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⒍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并

便于操作(间隙5cm)不得歪斜和松动。电线应用绝缘导线,剥头不得外露,接头不得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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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 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分

设。

⒏ 箱体的金属外壳应做保护按零(或接地),保护零线必须通过接线端

子板连接.

⒐ 配电箱、开关必须防雨、防尘。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

下底面,并要求上部为电源端,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⒑ 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

接触.

七、电器装置的选择:

⒈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设备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

的电器。熔断器的熔体应与用电设备容量相适应。

⒉ 总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均应装设总闸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

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

⒊ 每台设备应有独立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一个电器开关

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⒋ 现场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都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

电保护器。

⒌ 购置漏电保护器必须是国家定点生产厂或经过有关部门正式认可的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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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 对新购置或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使用一个月以上的漏电保护器应认

真检验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

⒎ 使用于潮湿和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

⒏ 手动闸刀开关只允许用于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

路作直接启动。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八、使用与维护:

⒈ 所有开关箱门应配锁,专人负责,开关箱应标明用途所控设备。 ⒉ 配箱、开关箱每月检查维修一次,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电工必须按

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使用绝缘工具。

⒊ 送电操作过程: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停电操作过

程: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特殊情况除外)。 ⒋ 施工现场停电一小时以上时,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⒌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清洁。

⒍ 熔断器的熔体(保险丝)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规格的熔体或其他

金属裸线代替. 九、照明:

⒈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⒉ 在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一般灯具)。

⒊ 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

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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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 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安装与危险场所等级相适应的照明

器。

⒌ 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⒍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合格,不得使用绝缘老化工破损的器具和

器材。

⒎ 在特殊场所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

电压不大于24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和导电良好的地面或金属器内工作照明灯电压不得大于12V.

⒏ 在单相及二相线路中零线与相线截面相同;在三相四线制线路中,

当照明灯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为相线二分之一,当照明灯具为气体放电灯或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⒐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零。单相照明回路的开关箱(板)

内必装设漏电保护器,实行左零右火制。 ⒑ 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不低于2。5m。

⒒ 罗口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火线(相线)应接在中心触

头上,零线接在罗口相连的一端。

⒓ 电器、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⒕ 不得把照明线路挂设在无绝缘措施的金属构件上,移动照明导线应

采用电缆线,不宜采用其他软线.手持照明灯具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零线严禁通过熔断器。 十、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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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心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取接零保护

系统。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配电室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⒉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

要求做保护接零或做好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⒊ 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不作它用,

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

⒋ 保护零线使用铜线不少于10mm2 ,铝线不少于16mm2 ,与电气设

备相连的保护零线可用不少于mm2 绝缘多股铜线。

⒌ 保护零线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

线作负荷线。

⒍ 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

⒎ 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

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欧。 ⒏ 不得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不宜采用罗纹钢。 ⒐ 垂直接地体应采用角铁、镀锌铁管、或圆钢、长度1.5~2.5m,露出

地面10~15cm,接地线与垂直接地体连接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禁止采用绑扎的方法.

⒑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

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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