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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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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

1、一些省停止了对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核发的行政审批,那三类人员证书到期后,怎么办?

取得安全生产zd考核合格证的人员 1、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B证):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企业法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属,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许可证申请、年检会有用到。三类人员三年延期一次

2、简述收问项目负人,项目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法律依据

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

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

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

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

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3、年度安全继续教育 与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岗位证书每年一次继续教育,一般是每年的11月到3月冬季停止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名称不正确,应是安全生产资格证,分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都是建筑施工企业必备的证件,否则无法办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无法版进行招投标。经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后,每年要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否则证书无效。权

4、建筑行业项目经理需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吗?

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详见: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有关建筑施工法规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与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区别

安全资格证说明有这个工作能力,安全培训合格证只说明培训合格,区别在于前者是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才能上岗,后者没什么用处。

6、丁义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号是多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申办、变更、延期程序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申办、变更、延期程序指引的通知(粤建安函266号)

2009-06-30 下午02:52:27 来源: 点击数:96184 粤建安函266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59号)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1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三类人员”考核程序,根据我省实际,重新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申办、变更、延期程序指引》,现印发公布。 本程序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发布的有关“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的申办、变更、延期的规定与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程序为准。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 合格证书申办、变更、延期程序指引

一、申报条件

1、主要负责人(A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b、企业任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c、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B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企业的注册建造师; b、企业的三级项目经理且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 3、专职安全员(C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企业的安全员; b、企业任命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企业注册

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点击“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栏目,进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系统”首页,注册企业用户名并自行设置密码,填写企业信息。 企业用户名只需注册一次,办理“三类人员”各项业务时,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三、首次申书

(一)考试报名 1、首次参加考试报名 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点击“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栏目,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企业界面首页,点击“考试报名”栏目,再点击“首次参加考试报名”按钮,填写《“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报名表》(附表一),上传个人相片,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2、补考和重新考核报名 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点击“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栏目,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企业界面首页,点击“考试报名”栏目,再点击“补考报名”或“应重新考核报名”的按钮,进入对应的报名列表,点击相应的报名类别。证书注销后,需重新申请的,按“首次参加考试报名”步骤办理。

(二)考试安排 网上报名资料提交成功后2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查询考试安排。 查询步骤: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点击“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栏目,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企业界面首页,点击“考试安排”栏目,查询个人考试安排情况。 申请人务必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按公布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三)成绩查询 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查询考试成绩。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查询步骤: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点击“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

栏目,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企业界面首页,点击“成绩查询”栏目,查询个人考试成绩。 (四)证书申办 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点击“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栏目,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企业界面首页,点击“证书申办”栏目,填写《“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请表》(附表二),点击“确认”后打印此表,申请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到广东省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提交附表二所需资料。省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网上公告行政许可决定。合格证书采用快递方式寄出,快递费用由收件人支付,须向快递人员当场索取。

四、合格证书变更 (一)个人信息变更 修改合格证书内个人身份信息的,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点击“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栏目,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企业界面首页,点击“个人信息变更”栏目,填写《“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附表三),点击“确认”后打印此表,申请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附表三所需资料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办理。考核办负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二)企业更名 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应重新注册新的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名后,以原企业名称领取的“三类人员”合格证书应及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营业执照号码没有改变的,注册时在“营业执照号”处填写旧号码,办理步骤:注册新用户成功后,凭旧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企业界面首页,点击“企业更名”栏目,勾选需要变动的人员,点击“创建变更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更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四),打印此表,申请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附表四所需资料到考核办办理。考核办负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营业执照号码改变的,注册时在“营业执照号”处填写新号码,注册新用户成功后,以原企业名称领取的“三类人

员”合格证企业名称变更时,由新用户填写《“三类人员” 省内单位调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五),表中调出单位无需盖章。其余办理步骤同“省内单位调动”。 (三)省内单位调动 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点击“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栏目,凭调入企业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企业界面首页,点击“省内单位调动”栏目,填写《“三类人员” 省内单位调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五),点击“确认”后打印此表,申请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附表五所需资料到考核办办理。考核办负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7、建造师初始注册后多长时间能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只要当地举办培训,随时都可以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8、安全生产合格证怎么办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抄是对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达到的等级(一、二、三级)的认可;国家要求,2015年底前袭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全部达标。而安全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度材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问质联系在一块,这些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答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施工活动。这就是它们之间的区别。

9、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正确答案为:A,B,D,E选项 答案解析: 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施工单位应当取得copy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百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度专职安全员。项目负责人中,不包括项目副总工,选项C,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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