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权利”根据的分析
摘 要:动物的“权利”是环境哲学要讨论的核心课题之一,动物究竟有没有权利?人类对动物有没有义务?试图从对现有的两种解释一物是否拥有权利的根据——能力主义和契约主义进行分析出发,找寻上述问题的答案,并从两个角度说明人对动物的义务。从而对于今天中国的现实,巧妙地利用环境哲学的思想,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动物“权利”;能力主义;契约主义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个人拥有了权利也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动物的“权利”,是说非人类动物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然习性生活,不受到人为的伤害、虐待和剥削。对动物是权利的,对人类就是义务吗?动物是否应该有合理和合法的权利,要求人类善待它们,向它们提供物品或服务?反之,人类是否有义务善待动物,向它们提供生存必须的物品或服务?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说明一物拥有权利的根据。目前,对权利根据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能力主义,另一种是契约主义。 一
能力主义是一种在主体内部寻找权利根据的做法,即根据主体内部的某种意识能力,比如感受性、理性和自我意识等来判断该主体是否拥有权利。但是,是能力就有高低之分,具备什么样的能力才能拥有权利呢?从历史上看,对这一尺度的把握可以分为两派。一
派是以康德为代表的理性主义,他把理性的自律能力看作拥有权利的前提。康德曾说:“人,一般说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使用的工具。”[1] “无理性的东西,叫做物件(sache)。与此相反,有理性的东西叫做人格(personen),因为,他们的本性表明自身自在地就是目的,是种不可被当作手段使用的东西,从而了一切任性,并且是一个受尊重的对象”[2]。有理性的才是“人格”,因为他是“目的”。没理性的只能是“物件”,可以被视为手段。只要是“人格”就必须予以尊重,只有“人格”才具有绝对的价值,才拥有权利。由此看来,理性主义的标准比较高,合乎这一标准的往往是一个成年人,而动物则因不具有理性,只能是手段、“物件”,无法成为权利主体。
另一派是以边沁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以及以辛格为代表的动物主义者,他们把感受苦乐的能力作为一物拥有权利的标准。 美国哲学家范伯格(joel feinberg)对降低标准的合理性做了证明,他的证明是能力主义权利根据说的典范。范伯格首先考察了现代社会法律上和道德上权利拥有者所必备的条件,认为一个权利的拥有者必须是一个能够提出“要求”并能够尽义务的“道德主体”(moral agent)。实际上,这符合康德的理性标准,人以外的动物因为在智能上缺少足够的理性能力,用范伯格的话说,是 “对应能力”(competence),显然无法提出“要求”,更无法尽义务。“对
应能力”是能力主义权利概念的核心。日本著名的应用伦理学家加藤尚武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研究,建议把“对应能力”定义为人所具有的最低理性能力,只要能把人从动物那里区别出来即可。为此,加藤提出了三个最低条件:“(1)能够用语言或态度做出‘yes’或‘no’的答复。(2)自己在说‘yes’时,明白对方会为自己做什么(比如让对方打针或者擦身子)。(3)记得自己回答的是什么。”[3]
满足这三个条件者,就可视为有“对应能力”。动物显然缺少这一“对应能力”,但是,如果按照这一标准,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不具有理性能力的婴儿、植物人、弱智人会拥有权利。于是范伯格否认理性作为权利根据,认为有必要降低标准,并提出了一个权利拥有者必备的两个条件:“(1)权利拥有者必须有代表。毫无利益的存在者不可能有代表;(2)权利拥有者必须是受益者。没有利益的存在者既谈不上受益也谈不上受损。”[4]
这两个条件可以简化为一条原则——“利益原理”(interest principle),即只要有利益就拥有权利。范伯格把权利拥有者的标准降到“利益”这一水平,以此得出结论是:动物个体,特别是高等动物以及死人(一部分)、植物人、胎儿、未来后代应纳入权利拥有者的范围,因为他们有利益,而植物因没有利益,则无法享有权利。可以说“利益原理”是能力主义权利观的基本原则,它同传统的“理性原则”相比,对权利拥有者的意识能力要求不高,它只
看对象是否有利益,是否有趋乐避苦的要求,是否有食欲和生存欲望。在这个意义上,能力主义“利益原理”的权利根据说成为了肯定动物拥有权利的论据。 二
与能力主义不同,契约主义认为权利来源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契约、来源于共同体的习惯,来源于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性”
(reciprocity,又译互惠性)。所谓“相互性”是指,义务是互相的,能尽义务者才拥有权利。
但存在的问题是:人类社会中的权利拥有者并非都符合义务“相互性”这一条件。比如,胎儿和刚出生的婴儿、残疾人、植物人这类“准人类”就由于受自身意识能力的,而无法满足相互性的条件。在父母对胎儿和婴幼儿的抚养、以及正常人对残疾人的扶助和治疗等关系中,义务并不是对等的,胎儿、婴幼儿和残疾人等只享受着来自别人的义务,而自己则无法对他人尽义务。既然不能尽义务,那么是不是就要取消他们的权利呢?著名的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h.t.engelhart)有关“准人类”权利问题的理论回答了这个问题。婴儿、残疾人、植物人等“准人类”归属于“社会角色意义上的人格”(person in virtue of social) [5]虽然不具有自我意识、理性、道德感觉和自由意志这些理性能力,但却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都反映着某种社会关系。他们虽然不能成为一个履行义务的道德主体,但是,他们生存与否以及能否得到来自其他人
格的道德尊重,都会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心理以及道德共同体本身产生重大的影响。
至此可以得出契约主义的基本观点:一个权利拥有者或者能够满足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性”要求,是一个能尽义务的道德主体;或者无法满足“相互性”的要求,但是和人类同属于一个道德共同体,处于道德共同体约定俗成的道德习惯的保护之下。从契约主义的这种标准来看,按照人类所签订的契约,只要是共同体的一员,那么就拥有作为道德共同体成员的权利,权利的取得与这一成员意识能力的高低无关,胎儿、婴儿虽然不具有尽义务的能力,但却在道德习惯的保护之下被约定俗成地看作是人类道德共同体的一员。而动物是无法拥有权利的,因为再聪明的动物,也不能理解“相互性”,更无法通过签订契约进入道德共同体。在这个意义上,契约主义的权利根据说是否定动物权利的最强有力的依据。 三
权利的根据应该是能力主义和契约主义的统一,其中,“理性原理”是前提,“利益原理”是途径,契约主义是最终解释结果。一物拥有权利与否,不应该光从能力主义的“利益原理”推出,还应该看到它是否拥有理性能力,是否满足契约主义的要求。“理性原理”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物拥有权利的前提,是因为没有理性就不能自律,就无法提出“利益”要求,无法理解义务的相互性,无法理解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因此也就无法构成一个相互承认的道德共
同体。动物论者关于动物拥有权利的论证,是用一种低于理性自律的意识能力或“主体性”来否定“理性原理”和契约主义,不仅标准过于随意,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甚至会剥夺弱者的生存权。福克斯(michael a.fox)就曾批评辛格和雷根等人把权利的标准降到苦乐等非理性的水平上,认为他们无视自我意识、概念操作、运用语言、反省、责任意识等理性能力对于道德地位讨论的意义,是一种主观恣意,“含有某种意识能力的自律才是拥有道德权利的必要条件(而苦乐能力只能是一种充分条件)”[6] 。 诚然,按照意识能力的划分,胎儿和刚出生的婴儿、残疾人、植物人这类“准人类”可能不如高等哺乳动物,但是,这不能成为剥夺“准人类”的权利或者把动物纳入道德共同体的理由。因为还要在道德共同体的道德习惯下保护上述“准人类”的食欲、生存欲、趋乐避苦等的利益要求,即从“理性原理”的前提出发,通过“利益原理”的途径,由契约主义作最终解释。
那么,人针对动物本身有义务吗?动物论、动物权利论和生命中心主义所沿用的是传统的“关系性”逻辑,即如果动物拥有了权利或道德地位,那么就可以要求人对动物予以道德尊重,人对动物的义务也因此具有了客观性和强制性。目前还没有令人信服的有关人以外的存在物具有权利的论证,那么按照传统的“关系性”逻辑也就无法证明人有针对动物本身的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可以肆意虐待动物,放弃保护动物的义务。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说
明“人对动物的义务”:一是从人的本性内部寻找责任根据,因为人的内在属性会产生对自然的责任观念,会给动物以道德关怀等。这与外在对象是否有道德地位无关,所依赖的完全是道德主体的良心。二是出于人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而保护珍稀动物,防止物种的灭绝等,也就是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即从”保护自然可以更好地保护人类自己,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的人类中心主义出发,来给“人对动物的义务”奠定基础。
当我们面对今天中国社会的现实时,动物的“权利” 这一环境哲学的核心课题也无疑会给我们以深刻的警醒。时代要求我们应该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吸取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营养,提出适合于中国的环境建设理论。 参考文献:
[1]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46—47.
[2] 加藤尚武.環境論理学のすすめ[m].丸善—,1991:147. [3] joel feinberg,op cit,日文版ジヨユル·フアインバ?蔟ブ.動物と生まれざる世代のさまざまな権利,現代思想,vol.18—11 1990年第11号, 青土社,p126.
[4] h.t.engelhart,some persons are humans,some humans are persons,and the world is what we persons make of it,in
s.f.spicker,
h.t.engelhart(eds.),philosophical medical ethics: its nature and significance,1977,p.192.
[5] michael a.fox,“animal liberation”:a critique,in:k.s.shrader frechette(ed.),environmental ethics,second edition,the boxwood press, 1991:17.
[6] 林娅.环境哲学概论[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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