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丁畅
来源:《学习月刊》 2020年第3期
刘丁畅
谣言传播链是以信息传播链为基础,剖析谣言在传播过程中所经历的各个主要环节,反映谣言自产生至发送、最终被受众接受并再传播的过程。具体指在信息源、传播媒介、受众这三个要素的相互作用下,谣言所历经的产生、传播、再传播的三个阶段。
一、谣言传播链的发展机制
1.谣言何以产生?——权威信息源失效
不确定性是谣言得以产生的基础,信息源则是消除不确定性的有力武器。信息源主要包括两类形式:一类为权威的官方信息源,即由或主流媒体通过正式传播渠道发布信息;另一类则为不确定的信息源,由个人、组织通过非官方渠道传播信息。只有在权威信息源占据主要影响力地位的情况下,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确定信息的传播。尤其是面对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时,作为权威信息来源的官方媒体是平衡生态的重要支撑点,有责任秉持“及时、真实”的报道理念以还原事件基本信息,以及时公布实时信息、关键信息、真实信息来回应群众的心理需求。若此时主流媒体信息供给不及时,权威信息出现迟到、缺位、甚至“打脸”现象,公信力便会被极大地削弱,信息的缺口也会愈来愈大,信息“留白”所带来的恐慌会使群众对官方丧失信任甚至拒绝接受其提供的信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群众则会转寄希望于信息传播网络中的“小道消息”,网民们也凭借碎片式信息在网络环境中自发发表臆断言论——非正式、边缘化、碎片化的消息传播会由此逐步侵蚀官方媒体作为权威信息源的领导地位,谣言便“乘虚而入”。
2.谣言何以传播?——新媒体引流助推
媒体在整个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充当了扩音器的角色,是信息大范围传播的主要渠道。纵观传播媒介的演变过程,传统媒体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口耳传播、文字传播已不再占据主流,信息传播已进入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打破了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中存在的地域和时间,拓宽了传播的边界,降低了传播的成本,丰富了传播的内容。网络已成为当下热点的集中发源地,不仅覆盖范围广,而且流量大。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普及化,所有人通过一部手机即可在网络中通过微博、微信、抖音等自媒体与他人进行互动。互联网的低准入门槛、信息的高速传播与“玩弄于指掌”间的便捷操作使人人都可以接收信息、发布信息;而法律意识的淡薄则使人人均可在互联网上随意发布和传播信息,并在这个过程中改造信息。原本纯粹的信息接收者在新媒体的影响下拥有了信息创作者、交换者、传播者等多重身份,这些身份的转化也为谣言的加速产生与传播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在网络作为载体的新媒体时代,社交媒体也蕴含着现实中的人际关系,尤其是QQ、微信之类主流社交平台。熟人间的信任度易推动信息在朋友圈、群聊中发生交换与传播,轻而易举地从这个群共享到另一个群、从这个平台传播到那个平台,为谣言滋生了更大的传播空间。同时,新媒体社交平台也催化出了许多“领袖”,包括日流量过万的自媒体公众号、微博“大v”、知乎“大v”、抖音红人等一系列坐拥大量粉丝的媒体或个人,他们影响力广,发挥着强大的辐射作用。这些信息源可以通过“领袖作用”将信息辐射给更多的人群,是推进非正式的网络信息传播的主要力量。而流量又是自媒体的核心,与利益牢牢挂钩,许多不法媒体也会为了引流吸睛,不顾内容的真实与否,大打“夺人眼球”的标题来诱惑读者点击阅读,极易造成
“谣言漫天飞”的现象。总的来说,新媒体媒介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大量的便利,极大地扩大了受众面积,为谣言的产生、传播、再传播提供了重要的工具支撑。
3.谣言何以被信任?——受众批判意识不足
受众是信息传递的接收者,谣言的产生与传播均是以受众为主体、媒介为工具。受众的行为受其意识所支配,无论是认知结构还是情绪状态,都会影响其判断。在某种恐惧与压抑的情境之中,被感性支配的受众难免会在心理上感到迷惘、恐惧、焦虑、猜忌,产生强烈的负面情绪。这些亟需释放的情绪会在谣言的产生与传播过程中投射出来,并借此得以发泄。这样的举动会引起了大部分拥有相同或类似情绪的受众的共鸣,正是这种共鸣激发了“社会流瀑”现象,社会性趋同心理推动受众依附于他人所持有的想法,并形成集体性倾斜,更加混乱了受众的判断能力,也顺势高涨了谣言的声势。其次,受众本身的知识储备与道德意识也决定了其对谣言的处理方法。信息量的繁杂使受众难以甄别真假,甚至容易混淆,证据意识的匮乏使受众凭借几张聊天记录截图或者PS的图片便会轻信谣言。同时网络造谣传谣相关的普法信息落实不到位,导致许多受众在造谣及传谣时并不清楚自身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正是由于受众判断能力和对所接收信息处理能力的不足,最终导致了谣言的进一步传播。
二、打断谣言传播链的几点建议
1.提高公信力,争夺话语权
谣言的产生主要源于权威信息的失效,只有的公信力得到认可,才能占据主流影响力,从而遏制谣言的发生。首先,为群众打造权威且便利的信息发布平台,这些平台应包括的政务APP、微信公众号,如学习强国、城市微邻里公众号等,为群众及时提供动态消息,消除疑虑。其次,联合主流媒体、“领袖”打造信息发布专栏和辟谣专栏,专栏应有互动功能,以便民众可以提供线索和及时回应。再次,部门及应积极承担责任,避免“报喜不报忧”的行为,以身作则,坚定自身的立场,一切从实际出发,杜绝发生“自我打脸”现象。最后,对于对群众、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的造谣者,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责令相关部门及时问责并追究法律责任,加强恶性谣言案件执法力度。
2.加强媒体监管力度,营造法治环境
传谣的主力媒介还是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虽然微博已全面实施实名制,微信也可以针对恶意传谣造谣者进行法律追踪,但自媒体作为造谣传谣的主力军,对其问责仍有阻力。由于实名制尚未全面普及,部分自媒体造谣的代价相当低廉;相关部门监督问责时常面临监督乏力、无人可责的困境,除了删帖、约谈之外的其他办法相当有限,为有效追踪信息源,应强力推进自媒体实名制度。首先,要求自媒体平台在用户注册时必须完成身份证、手机号、法人证书、社会信用代码等等可以有效识别身份的信息与其账户绑定才可使用。其次,在登录自媒体平台时强化用户账号的验证工作。再次,自媒体用户发布文章前,应再次确认账户使用者为用户本人后方可发文。最后,从长远来讲,自媒体实名制应当被立法确认。
3.推动群众自发辟谣,阻断谣言持续传播
受众是谣言制造与传播的主体,信息也只有被受众认可才有可能进入传播阶段。因此,关键是提升网民识别谣言的能力,推动网民自发识谣辟谣,阻断谣言传播。具体来讲,首先要发布典型造谣传谣的个案,并予以点评剖析。其次要强化证据意识,提示民众细致审查证据链。对于虚假信息和文字为主的孤证,应持谨慎态度,起码做到不扩散、不转发。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大力支持网民自发辟谣,引导民众反击谣言。作为引导的重要主体,网民面对自身关心但不确定的信息、证据链不完整的信息,应主动向信息发布者求证,要求其提供更多有效证据。
4.安抚群众不良情绪,开发群众宣泄途径
当谣言的重要程度关系着相当大群体的利益时,庞大群体的焦虑和愤怒可能导致其即使面对强有力的证据也选择视而不见。这时辟谣对他们而言可能会越纠越反感,所以一定要开发群体性不良情绪的宣泄途径,并及时有效地予以安抚。可号召和其他负责任有担当的人员共同在网络发声,使这股正能量通过各种方式被多数的民众分享、接纳、传播,形成微博、朋友圈、群聊的“刷屏之势”,进而形成声势浩大的浪潮。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
责任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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