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2011年4月8日上午10:00-11:30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路楠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5名,合计持有500163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6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何元福、马骏、赵荣祥就自己2010年度的工作情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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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进行了述职。
《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第三节 董事会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及《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2011年3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
表决结果:同意50016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第八节 监事会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详见2011年3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
表决结果:同意50016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0年年度报告》与《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2011年3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
表决结果:同意50016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10,445,980.51元,同比增长33.53%;利润总额102,505,084.29元,同比增长44.09%;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4,860,241.62元,同比增长42.00%。
表决结果:同意50016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母公司)2010 年度实现净利润 77,934,920.46元,按2010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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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3,492.05元后,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0,361,911.25元,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20,503,339.66元。
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以现有总股本67,0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共计100,500,000元;以现有总股本67,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5股,合计转增股本100,500,000股。
此次转增股本后,涉及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及《公司章程》变更等事宜,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
表决结果:同意50016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且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体现了良好的职业素养,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50016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傅羽韬律师和王鑫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中瑞思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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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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