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原告:
被告:
被告: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 、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医药费 元,护理费 元、误工费 元、伙食补助费 元、交通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鉴定评估费 元,伤残赔偿金 元,复印费用 元,共计 元;
2、请求被告支付待左尺骨实际发生后的二次手术费;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30日16点50分,被告驾驶辽 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 大街北夜东方附近,与行人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左股骨颈骨、左尺骨中远段粉碎性骨折。该起交通事故经***市交通支队***交警大队第21040312018000001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被告驾驶的辽***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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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保险股份公司***市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市分公司应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到***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后转到***市矿务局总医院。2019年12月5日经***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髋部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在***市矿务局总医院住院20天及出院后诊疗复查共花费医药费4.22元;护理费:交通事故后其从事危险品车辆驾驶工作爱人停薪护理9个月,其每月减少收入6000元,故护理费:6000元/月,9个月共计000元;误工费:原告从事社区小学看护工作, 元;伙食补助费:80/天,20天共计1600元;交通费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评估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49368元,复印费用59.2元,总计 302149.17元 ;待实际发生后支付左尺骨二次手术费。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
具状人:
时 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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