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下员工个人将自己购买的车辆免费交给所受雇的公司使用是不现实的。即便员工与公司签定个形式上无租使用车辆的合同,主管税务机关也不会轻信那写在一片纸上的几句谎言。
2、如果公司与员工双方签订的无租使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公司承担员工汽车的油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则会被感到有涉嫌变相发放补贴和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
综上所述:有悖国家税收法律的行为是不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
如果公司跟员工签订的是无偿租赁合同,同时规定公司承担员工汽车的油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等,这些费用公司不仅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公司应将所承担个人车辆费用总金额并入车辆所有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征税目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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