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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来源:年旅网
宁波市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文号:甬交[2006]10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2006-11-27

发布机构:市交通局 发布时间:2006-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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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局文件

甬交„2006‟1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公路

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市质监站、市高管处,各收费公路业主单位:

现将《宁波市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原甬交规[2004]24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积极培育养护市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大中修工程管理。乡、村道的管理另行制定。

本办法中的大中修工程主要含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和专项工程。

第三条 公路大中修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建设”的原则,实行“监督、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委托所属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全市公路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非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统称为公路养护责任单位。

第六条 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应优先保证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社会、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

第七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按本行政区域内非收费公路路况合理编排建议计划,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公路管理局汇总和编制非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经市交通局审定后下达。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将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送市交通局和市公路管理局备案。

其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经营路段路况实际,按需编排计划,并送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公路管理局汇总和编制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经市交通局审定后下达。

第 市公路局应建立全市公路动态管理系统,并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年度养护资金情况,合理编排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

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一经审定,原则上不能跨年度施工,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

对上一年度非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未完成的县(市)、区,本年度可暂不安排新的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

对上一年度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未完成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督促其严格执行计划或向省交通厅提出处理建议。

对未列入当年计划,但路况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确需进行大中修的项目,经审定后,在当年计划调整时予以增列,或在下年度计划中予以补列。

第九条 非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资金由市补助资金和县(市)、区配套资金组成。市补助资金和县(市)、区配套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非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资金列入公路养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资金由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筹措。

第十条 市补助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公路大中修工程补助基准值以上年度材料市场平均价为依据进行测算与年度计划一并下达。

(二)公路大中修工程补助额度(以审定设计方案范围为准),国省道补助按基准值的80%计算,县道公路按50%计算。

(三)硬路肩参照相应的面层结构进行补助,土路肩不予补助。

(四)公路大中修涉及到安保工程的,按安保工程有关补助规定进行补助。凡属安全设施的维修等按上述第二款进行补助。

(五)公路大中修项目中桥梁、隧道等结构的加固、修复、改造或重建等产生的费用按甬交工程[1999]400号文有关补助条款规定进行补助。

(六)鼓励在公路大中修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一条 市补助资金由市公路管理局根据市交通局下达的非收费公路大中修年度计划,按工程进度进行下拨:工程开工后,拨付市补助资金的40%;工程形象进度达到80%时,再拨付市补助资金的40%;工程完工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拨清余款。

第十二条 公路大中修工程按照《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交通部令[2000]第7号)实行大中修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路大中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市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公路大中修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的检查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非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招标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招标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参加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

资质。

第十六条 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的;

(三)施工规模较小,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工期特别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需紧急抢修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大中修工程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可采

取指定养护单位的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工程实施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凡下列情况之一的设计变更,视为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

(一)桥梁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二)隧道的方案发生变化的;

(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四)工程实施线路长度发生变化的; (五)路肩、边沟和边坡等方案发生变化的。 除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需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方案批复单位提出申请,经方案批复单位进行核批后方可实施。

需一般设计变更的,由公路养护责任单位核批后实施。 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或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市交通局可以扣除补助资金。

第十 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应结合公路安全保障的要求,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技术为主要的处治措施,对已有公路及其沿线设施中存在的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进行整治,做到工程与安全保障“同步设计、同步会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九条 公路大中修工程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规定,制定安全保障方案,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和设施,保障工程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公路大中修工程应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取材的原则,在方案设计及工程施工中,加强对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路大中修工程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合理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保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纳入质量监督范围。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大中修工程的检查监督,建立大中修工程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路大中修工程原则上采用交、竣工验收一并进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应不少于一年。

工程验收前,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市公路管理局组织工程验收小组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基础上合理评审质量等级。

第二十四条 市公路局应根据年度全市公路大中修计划实施情况,编写年度总结评价报告报市交通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公路 工程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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