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
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02.03.11
• 【字 号】云计收费[2002]261号
• 【施行日期】2002.03.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计收费[2002]261号 2002年3月11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恢复收取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等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1]4号),并报经省批准,现将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我省原“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收费项目名称变更为财政部、国家计委复函中同意恢复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
二、我省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包括业务理论鉴定(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核)两部分。其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职业技能资格业务理论鉴定(考核)不分工种、不分等级,按每人每科15元收取。
(二)职业技能资格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核)分别按A、B、C三类专业(工种)分类和技能等级所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具体专业(工种)分类、技能等级和对应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二。
三、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高级中学的应届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不得收取职业技能资格业务理论鉴定(考核)费,只能收取职业技能资格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核)费。
对下岗职工、特困企事业单位工人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应酌情减免收费。具体减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备案。
四、以上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刊登报考简章、报名、命题、制卷、租用考场和实际操作场地、设备仪器租金及使用费;现场测评监考、技术等级评定、审核、评审费等一切鉴定(考核)开支和各级各类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机构的自身建设。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鉴定(考核)收费,亦按上述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规定,将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为《职业资格证书》,其收费标准按计价格[1999]406号文件执行(见附件三)。
七、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收费前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开展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工作的有效文件,到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附件
一、职业技能资格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二、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专业(工种)分类表(略)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略)
附件一:
职业技能资格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
类别/等级 A类 B类 C类
初级 120 100 80
中级 140 120 100
高级 170 150 130
技师 200 180 160
高级技师 220 200 180
注:A、B、C各专业分类划分具体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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