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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2011-07

来源:年旅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

GB50074-2011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编制组

2011年7月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

GB50074-2011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X年X月X日

2011 北 京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126号文《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要求,对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15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库址选择、总平面布置、易燃可燃液体罐区、易燃可燃液体泵站、易燃可燃液体装卸设施、工艺及热力管道、易燃可燃液体灌桶设施、车间供油站、消防设施、给水排水及含油污水处理、电气装置、采暖通风等。

与原规范相比,新规范主要有以下四个变化:

1. 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以石油为原料生产加工出的易燃和可燃液体产品(或同类易燃和可燃液体);

2. 与其他相关规范在相同或相似问题上协调统一;

3. 修订本规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使规范内容更为完善、合理。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油库几十年来的设计、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授权,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解释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编:100101。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参编单位: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

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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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设计研究院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韩 钧 周家祥 计鸿谨 吴 张建民

武铜柱 王道庆 许文忠 张东明 杨进峰 周东兴 李著萱 肖院花 彭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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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一般规定 ······························································ (4) 4 库址选择 ······························································ (6) 5 总平面布置 ···························································6 储罐区 ·································································7 油泵站 ·································································8 液体装卸设施 ························································ 8.1 铁路液体装卸设施 ············································· 8.2 汽车储罐车装卸设施 ·········································· 8.3 液体装卸码头 ···················································9 输油及热力管道 ······················································10 油桶灌装设施 ······················································· 10.1 油桶灌装设施组成和平面布置 ······························ 10.2 油桶灌装 ······················································· 10.3 桶装液体库房 ··················································11 车间供油站 ··························································12 消防设施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消防给水 ······················································· 12.3 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 ········································· 12.4 灭火器材配置 ·················································· 12.5 消防车设置 ···················································· 12.6 其它 ·····························································13 给水、排水及含油污水处理 ······································ 13.1 给水 ····························································· 13.2 排水 ····························································· 13.3 含油污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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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20)21)21)22)23)26)28)28)28)28)30)32)32)33)36)37)38)39)40)40)40)4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电气装置 ····························································· (42) 14.1 供配电 ·························································· (42) 14.2 防雷 ····························································· (43) 14.3 防静电 ·························································· (45) 15 采暖通风 ····························································· (48) 15.1 采暖 ····························································· (48) 15.2 通风 ·····························································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附录B 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附录C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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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50) 51) 65) 66) 67)

( ( ( ( ( (1 总 则

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 1 石油化工厂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 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 3 附属于长距离输道且油品储存天数小于或等于5d的油品输送及储存站场;

4 地下水封石洞石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 5 的液化石油气储存库。 6 低温液化烃储存库。 7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 8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的储存原油类型的石油库。 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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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符号与术 语

2.1 符号

TV——石油库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 V——储罐单罐容量;

Ft——液体闪点; D——储罐内壁直径。

2.2 术语

2.2.1 石油库 oil depot

收发、储存石油及以石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出的易燃和可燃液体产品的仓库和设施、企业附属仓库和设施。 2.2.2 储油洞库man-made cave oil depot

储罐等设备设置在人工开挖洞内的石油库。 2.2.3 储罐 tank

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设备。 2.2.4 覆土油罐 buride tank

设置在用土掩埋的罐室或护体内的油品储罐。 2.2.5 固定顶储罐fixed roof tanks

罐顶周边与罐壁顶部固定连接的储罐,有以下三种类型: 1 自支撑式锥顶储罐 self-support cone roofs 2 支撑式锥顶储罐 supported cone roofs 3 自支撑式拱顶储罐 self-support dome roofs 2.2.5 浮顶储罐 floating roof tank

顶盖漂浮在液面上的储罐。

2.2.6 内浮顶储罐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在固定顶储罐内装有浮盘的储罐。

2.2.7 浅盘式内浮顶储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with shallow plate 由边缘板和底板构成盆形结构形成浮力的内浮顶,这种浮顶没有隔舱、浮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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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浮子,浮顶底板直接与液体接触。

2.2.8 埋地卧式储罐 underground horizontal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储罐。 2.2.9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tank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2.10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2.11 罐组 a group of 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组储罐。 2.2.12 储罐区 tank farm

由一个或若干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2.2.13 储存区oil storage area

由一个或若干个储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等构成的区域。

2.2.14 防火堤 dike

用于防止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时可燃液态物料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2.15 隔堤 dividing 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

2.2.16 储罐容量 nominal volume of tank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储罐公称容量。 2.2.17 储罐操作间 operating room for tank

储油洞库内油罐或覆土油罐进出口阀门组的操作地点。 2.2.18 易燃液体 inflammable oil

闪点低于45℃的液体。 2.2.19 可燃液体 combustible oil

闪点高于或等于45℃的液体。

2.2.20 企业附属石油库 oil depot attached to a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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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供本企业用于生产而在厂区内设置的石油库。

2.2.21 铁路液体装卸线 railway for oil loading and unloading

石油库内用于液体装卸作业的铁路线段。 2.2.22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C4及其混和物。 2.2.23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

在15℃时,蒸汽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包括液化石油气。

2.2.24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

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2.2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2.2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2.2.27 可燃气体回收处理设施 vapor recovery processing facilites

由可燃气体回收处理装置和可燃气体回收管路系统组成的设施。可燃气体回收管路系统可将轻质液体物料装车时挥发的可燃气体收集并送至可燃气体回收处理装置;处理装置通过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焚烧等方法,将回收来的可燃气体处理至达标浓度排放。

2.2.28 工艺管道 process pipeline

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烃的管道。 2.2.29 操作温度 operating temperature

液体在正常储存或输送时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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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规定

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石油库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TV(m3 ) 100000≤TV<1200000 30000≤TV<100000 10000≤TV<30000 1000≤TV<10000 TV<1000 注:1 表中TV不包括零位罐和放空罐的容量。

2 当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容量应计入石油库总容量。

3.0.2 成品油库、液体化工品库以及成品油和液体化工品混存库储罐的总容量应小于1200000m3。 3.0.3 当成品油、液体化工品与原油的混存石油库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以及原油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XXX的有关规定;

2 成品油和液体化工品储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0m3,其设施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 成品油、液体化工品与原油共用设施(或部分)的设计应执行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XXX要求较高者的规定。

表3.0.5 石油库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甲 A B 液体闪点Ft(℃)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甲A 类以外,Ft<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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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丙 A B A B 28≤Ft<45 45≤Ft<60 60≤Ft≤120 Ft>120 3.0.6 石油库储存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除应按表3.0.5分类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 4 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5 对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如果其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低于或等于40℃,则可视为丙A类液体。 3.0.7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3.0.7的规定。其中,建筑物和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桶装甲、乙类液体敞棚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敞棚顶承重构件及顶面的耐火极限可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表3.0.7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1 2 3 建筑物和构筑物 泵房、阀门室、灌油间(亭)、铁路液体装卸暖库 桶装液体库房及敞棚 化验室、计量室、仪表室、锅炉房、变配电间、修洗桶间、汽车储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机间、空气压缩机间、高架罐支座(架) 4 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铁路液体装卸栈桥、汽车液体装卸站台、液体码头栈桥、泵棚、阀门棚 液体类别 甲、乙 丙 甲、乙 丙 耐火等级 二级 三级 二级 三级 二级 三级 3.0.8 石油库内甲A类液体设施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3.0.9 石油库环境保护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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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噪声控制设计规范》SH/T 3146的有关规定。

3.0.10 石油库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有关规定。

3.0.11 石油库设计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国家或行业其他现行相关标准及规定,有效节约能源,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3.0.12 石油库工程设计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质量应可靠,性能及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安全、环保和使用要求。 2 应由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厂家生产,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有效。 3 防爆电气设备具有满足使用环境的防爆标志及参数,并是通过国家专门的防爆电气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4 引进的设备应具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检验合格证,或通过国外权威机构认证的成熟产品。

3.0.13 除本规范条文中另有规定外,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之间计算间距的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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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库址选择

4.0.1 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之间或给下游带来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且交通方便。 4.0.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 一级石油库石油储备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IV类场地地区。 4.0.6 储油洞库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4.0.7 覆土油罐区应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8 石油库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0.9 一、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按不小于25年设计。

4.0.10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4.0.11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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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0.11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名 称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工矿企业 国家铁路线 工业企业铁路线 公路 石油库等级 一级 100 60 60 35 25 二级 90 50 55 30 20 三级 80 40 50 25 15 四级 70 35 50 25 15 五级 50 30 50 25 15 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 1.5倍杆(塔)高 1.5倍杆(塔)高,且电压35kV及以上的不应架空电力线路 小于30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注:1 序号1~7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罐区或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算起,

有防火堤的储罐区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储罐从罐室出入口等孔口算起,无防火堤的埋地储罐从储罐外壁算起;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或泵房算起;露天布置的泵(包括设在泵棚内的泵)或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设备,从设备外缘算起;序号8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围墙算起。储油洞库与序号1~7的安全距离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2 对于有装车作业的液体装卸区,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但不得小于15m;对

于仅有卸车作业的液体装卸区以及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埋地卧式储罐,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序号7的安全距离可减少为1倍杆高。 3 对石油库的丙类可燃液体设施,序号1~7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但序号6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倍杆(塔)高。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时,可不受本表。 4 少于1000人或300户的居住区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25%;少于100

人或30户的居住区与一级石油库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35m。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5 注2~注4的折减不得叠加。

6 对于电压35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

30m。

7 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可按表5.0.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

规定执行。

8 当两个石油库或油库与工矿企业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罐区相毗邻建设时,其相邻储罐之间的

防火距离可取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但不应小于30m;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的规定增加50%。

9 非石油库用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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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国家法令另有规定者,应执行国家法令的有关规定。

4.0.12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2的规定。

表4.0.12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企业建筑物、甲类 甲类 乙、丙、丁、戊类 明火或 安全 构筑物等 生产厂房及物品库散发火厂内道路 生产 物品 房耐 火 等 级 花的地厂内 距离 厂房 库房 点 铁路 库内 液体 一、二 三 四 主要 次要 建筑物、 类别 构筑物 25 25 12 15 20 25 25 15 10 TV≤50 15 20 25 30 25 15 10 储罐 50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

2 对于埋地卧式储罐和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储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

3 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

4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丙类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25000m3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的规定。

5企业附属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时,可不受本表。

4.0.13 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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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库区布置

5.1 总平面布置

5.1.1 石油库内的设施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表5.1.1 石油库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序号 1 分区 储存区 铁路装卸区 易燃和可2 燃液水运装卸区 体装 卸区 公路装卸区 区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储罐组、油泵站、变配电间等 铁路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栈桥、站台、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桶装易燃和可燃液体库房、零位罐、变配电间、油气回收装置等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灌桶间、桶装易燃和可燃液体库房、变配电间、油气回收装置等 高架罐、灌桶间、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变配电间、汽车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桶装易燃和可燃液体库房、控制室、油气回收装置等 修洗桶间、消防泵房、消防车库、变配电间、机修3 辅助作业区 间、器材库、锅炉房、化验室、污水处理设施、计量室、车库等 4 行政管理区 办公室、传达室、汽车库、警卫及消防人员宿舍、集体宿舍、浴室、食堂等 注:①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②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五级石油库,序号2、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5.1.2 石油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设。

5.1.3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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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3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m) 易燃和可燃液储罐(V为单罐容量-m3) 灌桶间 汽车灌装鹤管 铁路液体装卸设施 液体装卸码头 体泵房 高 序 5000 1000 架 甲、 丙类 甲、 丙类 甲、 丙类 甲、 丙类 甲、 丙类 V> 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 <V≤ <V≤ V≤1000 罐 乙类 乙类 乙类 乙类 乙类 50000 号 50000 5000 液体 液体 液体 液体 液体 液体 液体 液体 液体 液体 1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汽车灌 油鹤管 铁路液体 装卸设施 液体装 卸码头 桶装液 体库房 注4桶装液体库房 甲、 乙类 液体 16 12 12 15 20 20 15 20 12 15 30 隔油池和 事故污水收集池 丙类 150m3 150m3 及 液体 以下 以上 17 10 10 15 15 10 10 10 10 20 18 20 15 20 15 15 30 19 25 20 30 20 20 40 2 15 15 11.5 19 15 19 15 19 15 37.5 26.5 19 15 19 22.5 26.5 15 23 15 19 3 11.5 11.5 9 15 11.5 15 11.5 15 11.5 30 22.5 15 11.5 15 19 22.5 15 23 11.5 19 4 7.5 9 7.5 11.5 9 11.5 9 11.5 9 26.5 22.5 11.5 9 11.5 15 19 15 23 11.5 19 26.5 5 12 10 10 8 10 8 15 12 20 15 15 12 15 20 20 20 30 15 20 30 6 12 12 15 15 8 8 15 15 12 12 15 20 12 15 20 12 15 20 7 12 10 15 12 8 8 15 12 12 10 10 15 10 10 15 10 12 15 8 15 15 15 15 15 15 12 12 20 25 12 20 30 15 20 30 9 15 12 15 12 15 12 12 10 15 20 10 10 20 10 15 20 10 15 15 15 15 15 15 20 25 15 20 30 15 20 30 11 15 12 15 12 15 12 15 20 12 10 20 10 15 20 12 20 20 8 8 20 25 15 20 30 15 20 30 13 20 15 8 8 11.5 15 12 10 20 10 15 20 14 15 15 25 30 25 20 30 15 20 40 15 15 12 20 25 20 10 20 10 15 30 高架储罐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 灌桶间 丙类液体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150m3以下 150m3及以上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甲、乙类液体 19 19 14.5 24 19 24 19 24 19 47 33 24 19 24 28 33 19 29 19 24 33 隔油池 消防泵房、消防车库 露天变配电 所变压器 10kV及以下 10kV以上 变配电间和中心控制室 铁路机车走行线 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筑物构筑25 物及地点

26.5 26.5 11

储罐(V为单罐容量-m3) 序 号 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 V>50000 1 26 27 28 车库 围墙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8 14.5 24 5000 <V≤ 50000 2 22.5 11.5 19 高 1000 架 <V≤ V≤1000 罐 5000 3 19 7.5 15 4 15 6 11.5 5 20 8 12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 甲、 丙类 乙类 液体 液体 6 15 10 12 7 12 5 10 灌桶间 甲、 乙类 液体 8 15 10 12 丙类 液体 9 12 5 10 汽车灌装鹤管 铁路液体装卸设施 液体装卸码头 桶装液体库房 甲、 乙类 液体 10 20 15 15 丙类 液体 11 15 5 10 甲、 乙类 液体 12 20 15 15 丙类 液体 13 15 5 10 甲、 丙类 甲、 乙类 乙类 液体 液体 液体 14 20 - 15 15 15 - 12 16 15 5 12 隔油池和 事故污水收集池 丙类 150m3 150m3 及 液体 以下 以上 17 10 5 10 18 15 10 15 19 20 10 15 注:1 序号1、2、3、4的储罐,系指储存所有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储存丙类液体的立式固定顶储罐、容量大于50m3的卧式储罐。对于储存乙B类液体的立式固定顶储罐,序号1、2、

3、4的距离应增加30%;对于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的卧式储罐,序号4的距离可减少30%。储存乙B类液体的立式固定顶储罐如果采取氮封措施,可按储存丙类液体的立式固定顶储对待;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甲、乙液体埋地卧式储罐,序号4的防火距离可减少30%;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丙类液体埋地卧式储罐,序号4的防火距离可减少50%。

2 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甲、乙、丙A类液体泵棚或露天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序号1、2、3、4的储罐间距可不受本表,与其他序号的建筑物、构筑物间距以油泵外缘按本表油泵房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间距确定。丙B类液体露天泵可布置在丙B类储罐罐组的防火堤内。 3 灌桶间与高架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不受。

4 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50%;储罐组内的隔油池与储罐的距离可不受。 5 四、五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号1、2、3外,可减少25%。

6 序号1、2、3、4储存甲、乙类液体的储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1000m3时,不应小于20m,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不应小于30m;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至河(海)

岸边的距离: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500m3时,不应小于12m;当单罐容量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5m。其它各序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27号除外)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 仅用于卸车作业的甲、乙类液体铁路装卸线,本表距离可减少25%。

8 与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相毗邻的变配电间至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与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相同。 9 上述折减不得迭加。 10 油气回收装置按甲、乙类液体泵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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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储罐宜布置在比卸车地点低、比灌桶地点高的位置,但当储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 不同构筑形式或火灾危险性不同的储油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油罐与覆土油罐、储油洞库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2 覆土油罐与储油洞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 同一罐区内,不同构筑形式或火灾危险性不同的油品储罐,不得穿插布置。 5.1.6 地上输道不宜靠近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敷设。当地上输道与这些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输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5.1.7 储油洞库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储罐室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2 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储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洞外时,其洞口或建筑物、构筑物至储罐室主巷道洞口、储罐室的排风管或储罐的通气管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3 油泵间、通风机室与储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储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5.1.8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5.1.9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5.2 库区道路

5.2.1 四、五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储罐区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其他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行消防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00m3的浮顶罐组应环行消防道路; 2 同一个环行消防道路内的固定顶罐组、内浮顶罐组以及固定顶储罐和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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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内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的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40000m3。 5.2.2 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同一个环行消防道路内相邻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5.2.3 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并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路,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5.2.4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灌桶设施,必须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5.2.5 油罐组周边的消防道路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其高度不宜小于0.5m。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道路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3m。 5.2.6 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5.2.7 一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其它级别石油库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5.2.8 一、二、三级石油库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5.2.9 两个路口间的消防道路长度大于300m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 5.2.10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两处,四、五级石油库可设一处。

5.3 竖向布置及其它

5.3.1 石油储备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区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

2 对于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当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水位高0.5m及以上;当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水位高1m及以上。当有波浪侵袭或雍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最大波浪或雍水高度。

3 当有防止石油储备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区场地也可低于计算水位。

5.3.2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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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石油储备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围墙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设置镀锌铁丝网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5.3.4 行政管理区与生产区之间应设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围墙,围墙下部0.5m高度范围内应为无孔洞的实体墙。行政管理区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5.3.5 石油库内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严禁植树,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铺设高度不超过0.15m的四季常绿草皮。消防道路与防火堤之间,不宜种树。石油库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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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储罐区

6.1 一般规定

6.1.1 石油库的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6.1.2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低温常压储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压力储罐或低压储罐时,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罐内的措施,并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2 选用低温常压储罐时,应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 6.1.3 储存沸点大于或等于45℃的甲B、乙A类液体,应采用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0m3的喷气燃料储罐可采用固定顶储罐。其他甲B、乙A类液体化工品有特殊储存需要时,可以采用固定顶储罐、低压储罐和容积大于50m3的卧式储罐,但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设置氮封保护系统,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设置氮封保护系统,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 6.1.4 储存乙B和丙类液体可选用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或固定顶储罐。 6.1.5 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储罐,可选用卧式储罐。 6.1.6 浮顶储罐应选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浮顶。

6.1.7 直径大于或等于40m的内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浮顶。 6.1.8 储存毒性为中度及以上的甲B、乙A类液体内浮顶储罐应设置氮封保护系统。

6.1.9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 50341的规定。

6.1.10 常压固定顶罐的罐顶与罐壁之间的连接宜采用弱顶连接结构,或采取其他泄压措施。

6.2 地上储罐布置

6.2.1 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洞库、覆土或埋地方式设置。 6.2.3 石油库的地上储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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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类、乙类和丙

A

类液体储罐可布置在同一储罐组内;甲

B

类、乙类和

A

类液体储罐不宜与丙

B

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组内。

2 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 地上立式储罐、高架储罐、地上卧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组内。 4 同一个储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浮顶、内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顶、内浮顶储罐的容量可折半计算; 2)内浮顶储罐组不应大于240000m3; 3)浮顶储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3。 5 同一个储罐组内的储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0m3时,不应多于12座;

2)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罐组和储存丙B类液体的储罐组内的储罐数量

不限。

6.2.4 地上储罐组内,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B类液体的储罐不应超过四排;其他储罐不应超过两排。

6.2.5 地上立式储罐的基础面标高,宜高出储罐周围设计地坪标高0.5m及以上。 6.2.6 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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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6 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储罐 固定顶储罐 浮顶储罐、型式 卧式 液体 单 内浮顶储 类别 罐 储罐 容 地上式 罐 量 V(m3) 0.6D 0.4D 甲、乙A类 不限 V>1000 乙B类 丙A类 丙B类 V≤1000 不限 V>1000 V≤1000 0.6D 消防采用固定冷却方式 0.6D 消防采用移动冷却方式 0.75D 0.4D 5m 2m –– 0.4D 0.5m 注:1 表中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储罐D为直径

或高度的较大值。

2 储存不同液体的储罐、不同型式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3 高架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6m。

4 单罐容量不大于300m3、总容量不大于1500m3的立式储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不受本表,但不应小于1.5m。

5 丙A类液体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D计算大于15m时,可取15m。

6.3 覆土立式油罐

6.3.1 覆土立式油罐应采用固定顶油罐,其设计应根据油罐的容量及地形条件等合理地确定其直径和高度,使覆土立式油罐建成后与周围地形和环境相协调。 6.3.2 覆土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大于等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0.4倍。 6.3.3 覆土立式油罐的基础应设在稳定的岩石层或满足地基承载力的均匀土层上。 6.3.4 覆土立式油罐的罐室应采用圆筒形直墙与钢筋混凝土球壳顶的结构形式。罐室及出入通道的墙体,应采用密实性材料构筑。

6.3.5 覆土立式油罐罐室球壳顶内表面与金属油罐顶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罐室壁与金属罐壁之间的环形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8m。

6.3.6 罐室顶部周边应均布设置采光通风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小于或等于12m的罐室,采光通风孔不应少于2个;直径大于12m的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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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4个采光通风孔。

2 采光通风孔的直径或边长不应小于0.6m,其口部高出覆土面层不宜小于0.3m,并应装设带锁的孔盖。

6.3.7 覆土立式油罐应采用的罐室及出入通道。与管沟连接处必须设置防火、防渗密闭隔离墙。

6.3.8 罐室的出入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2m。 6.3.9 罐室及出入通道应有防水措施。阀门操作间应设积水坑。

6.3.10 储存甲、乙、丙A 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其罐室出入口高于罐室操作间地坪不应小于1.0m。罐室及出入通道的墙体应满足在油罐出现泄漏事故时不泄漏。

6.3.11 当罐室出入口高于罐室操作间地坪小于2.0m时,罐室与操作间之间应设隔离墙及向罐室内开启的防火密闭门。隔离墙及防火密闭门应能承受油罐泄漏时的静压力,且不渗漏。

6.3.12 当罐室出入口高于罐室操作间地坪大于或等于2.0m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事故外输管道:

1 事故外输管道的入油口,应设在罐室内的积水坑处。

2 事故外输管道的公称直径,宜与油罐进出道相一致,但不得小于100mm。 3 事故外输管道应引出罐室外,并宜在事故时与输油干管相连通。

4 事故外输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和隔离装置,应便于紧急连通与操作,不应设在罐室内和事故时容易遭受危及的部位。

6.3.13 罐室的出入通道口,应设向外开启的并满足口部紧急时刻封堵强度要求的防火密闭门,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5h。通道口部的设计,应有利于在紧急时刻采取封堵措施。 6.3.14 罐室顶部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 顶部覆土放坡线超出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周围覆土面坡度不应大于65%。

6.3.15 覆土立式油罐的基本附件和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相关规定。

6.4 储油洞库

6.4.1 储油洞库的平面形式应简单,并有利于自然通风。通道形式宜采用“一”字形、“Π”字型(马蹄形)、外“八”字形等。

6.4.2 储油洞库的主通道应为贯通式。山体或地形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主通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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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头式的洞库。

6.4.3 储油洞库储罐总容量和座数应根据巷道形式确定。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00000m3,储罐不宜多于15座;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40000m3,储罐不宜多于6座。储存丙B类液体的储罐座数,可不受此。

6.4.4 储油洞库的固定顶油罐应采用一罐一室的设置方式。单罐容量小于500 m3的立式油罐,也可根据情况采用房间式多罐一室的设置方式,但同一罐室内的油罐座数不宜多于5座,罐与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6.4.5 固定顶油罐的单罐罐室,应采用圆筒型护墙和球壳顶的结构形式。通道、房间式罐室及辅助设备间等,应采用直墙圆拱型断面的结构形式。 6.4.6 罐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室毛洞的直径。

6.4.7 储罐顶与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2m。罐壁与罐室壁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6.4.8 储油洞库主通道衬砌后的净宽不应小于3m;边墙高度不应小于2.2m。主巷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5‰。

6.4.9 圆筒型罐室与其罐前阀门等操作设备之间应设隔墙。隔墙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隔墙与罐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2 隔墙上应设朝向罐室方向开启的防火密闭门;

3 隔墙及防火密闭门应能承受油罐可能出现事故泄漏时的油品静压力,且应严密。

6.4.10 储油洞库的通道口部,应根据防护等级和防潮要求设置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等。除单罐罐室罐与其阀门操作间隔墙上的防火密闭门外,洞库内的其他门均应向外开启。

6.4.11 洞库应依据建库地区的地下水情况,结合被覆形式,做好排水设计。被覆拱顶、墙体、地面,以及施工缝、伸缩缝等,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

6.4.12 洞内油泵间、通风机间等辅助设施间,应布置在密闭门以里,并与罐室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储存丙类油品的洞库除外)。辅助设施间的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5m。

6.4.13 发电机间、变配电间,不得设在储存有甲、乙类油品的洞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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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4 管道穿防护门墙处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4.15 储油洞库内油罐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库油罐的通气管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

2 储存汽油、柴油、喷气燃料等不同火灾危险性或油品质量要求严格的油罐,应按油品类别分别设置通气管。

3 甲、乙类油品储罐,应在引出罐室的通气管道上装设管道式呼吸阀和阀门。呼吸阀与阀门应并联安装。

4 通气立管的底端应设清扫口。通气横管的低凹处应设放液阀。 5 通气管上安装的所有阀门应有明显的开启标志。

6 通气管管口必须引出洞外,并应设在油气不向洞内倒灌的自然通风良好处。管口应安装阻火器和防雨罩。

6.4.16 储油洞库内拱顶油罐的附件设置(通气管除外),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相关规定。

6.5 卧式储罐

6.5.1 卧式储罐的设计应满足其设置和使用条件下的强度要求,且罐壁的钢板标准规格厚度不应小于6mm。

6.5.2 除设置在洞库内的卧式油罐外,储存甲、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设置在房间或罐室内。

6.5.3 覆土卧式储罐的外表面,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层。

6.5.4 当覆土卧式储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对储罐采取抗浮措施。 6.5.5 处在建成区、水源保护区内的覆土卧式储罐,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对储罐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检漏设施。 6.5.6 覆土卧式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6m。

6.5.7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覆土卧式储罐组,不宜设置罐头阀门操作间。必须设置时,其阀门操作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操作间的总长度不应大于40m。

2 阀门操作间应设不少于两个向外开门的安全出口。当阀门操作间的长度小于或等于20m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3 地下或半地下式阀门操作间的安全出口,宜设在操作间的两端部,且安全出口不应采用直爬梯或与地面夹角大于60°的斜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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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上阀门操作间的门槛,宜高于其室内地坪100mm。 5 阀门操作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6.5.8 覆土卧式储罐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

6.5.9 储存甲B类、乙类和丙A类液体卧式储罐的进液管从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底部。

6.5.10 常压卧式储罐的基本附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的人孔直径宜为600 mm~700mm。罐筒长度小于6m的,可设1个人孔; 罐筒长度大于或等于6m的,不应少于2个人孔。

2 测量孔及液位测量装置,应设置在储罐正顶部的纵向轴线上,并宜设在人孔盖上。3 储罐排水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0mm。排水管上的阀门应采用闸阀或球阀。 6.5.11 常压卧式储罐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式储罐通气管的公称直径应按储罐的最大进出流量确定,且单罐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多罐共用通气干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80mm。

2 通气管横管应坡向储罐的坡度应大于或等于5‰。

3 卧式储罐通气管管口的最小设置高度,应符合表6.5.11的规定。

表6.5.11 卧式储罐通气管管口的最小设置高度

通气管管口最小设置高度 储罐设置形式 地上(露天)式 覆土式 甲、乙类液体 高于罐顶1.5m 高于罐组周围地面4.0m,且高于覆土面层1.5m 丙类液体 高于罐顶0.5m 高于覆土面层1.5m 注:采用罐室形式设置的丙类液体卧式储罐,其通气管管口应高于罐室屋面或罐室覆土面1.5m以上。

4 储存甲、乙、丙A类液体的常压卧式储罐的通气立管管口必须装设阻火器,且储存甲、乙类油品的下列卧式储罐的通气管上尚应装设呼吸阀:

1) 地上卧式储罐;

2) 单罐容量大于100m3的覆土卧式储罐;

3) 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00m3共用通气干管的卧式储罐组。 6.5.12 卧式储罐宜采用双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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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立式储罐附件设置

6.6.1 立式储罐应设梯子、平台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储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通道,通道两侧宜设栏杆。 6.6.2 立式储罐的量油孔、罐壁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及放水管的设置等,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6.6.3 洞内油罐和覆土立式油罐,应有一个罐壁人孔朝向阀门操作间。 6.6.4 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储存甲B类、乙类和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 ——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 ——储存丙A类液体的地上卧式储罐。

6.6.5 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地上固定顶储罐、覆土立式油罐和地上卧式储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呼吸阀的控制压力不得超过油罐的设计工作压力。当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低于或等于0℃时,应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 6.6.5 覆土立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引出罐室外,管口宜高出覆土面1.0m~1.5m。 6.6.6 立式储罐的进液管,应从储罐下部接入;如确需从上部接入时,甲B、乙、丙A类液体的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卧式储罐的进从上部接入时,甲B、乙、丙A类液体的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底部。

6.6.7 液体储罐的主要进出口管道与罐体的连接宜采用挠性或柔性连接方式。 6.6.8 有脱水操作要求的储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6.6.9 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系统。容量大于或等于20000m3的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系统,其液体进罐管道应设与高高液位报警器自动联锁的紧急切断阀门。 6.7 防火堤

6.7.1 地上油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公称容积。 6.7.2 储存甲B类、乙类和丙A类液体的覆土立式油罐区,应按不小于区内油罐可能发生液体泄漏事故时,液体漫出罐室部分最多的一个油罐的泄漏液体设置区域导流沟及防火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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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储存甲、乙、丙A类液体的储油洞库区,应按不小于洞内一个最大油罐在发生液体泄漏事故时,漫出洞库部分的液体量设置区域导流沟及防火堤。

6.7.4 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6.7.5 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道路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宜大于3.2m。地上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应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小于0.5m。

6.7.6 在占地、土质条件能满足需要的前提条件下,宜选用土筑防火堤,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在土筑堤无条件或困难地区,可选用其他结构形式的防火堤,但不得采用浆砌毛石结构。 6.7.7 防火堤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若耐火极限低于3h应采取在堤内侧培土或喷涂隔热防火涂料等保护措施;在耐火极限内,防火堤应能承受在计算高度范围内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6.7.8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

6.7.9 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台阶或坡道高度大于或等于2m时,应设护栏。 6.7.10 立式储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1 当单罐容量小于5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数量不应多于6座。

2 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3至小于20000m3时,隔堤内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4座。

3 当罐容量等于或大于20000 m3时,隔堤内储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 4 隔堤内沸溢性液体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5 非沸溢性的丙B类液体储罐,可不设置隔堤。 6 隔堤应是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高度宜为0.5m~0.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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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

7.0.1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宜采用地上式。其建筑形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条件及当地气象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可采用房间式(泵房)、棚式(泵棚),亦可采用露天式。

7.0.2 泵房或泵棚的净空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和操作的要求,且不应低于3.5m。 7.0.3 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应少于两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进出需要。建筑面积小于100m2时可设一个外开门。

7.0.4 腐蚀性介质泵站的地面、泵基础等其他可能接触到腐蚀性介质部位,应采取防腐措施。泵房的室内地面应坡向排水点,且大门处应设置门槛。

7.0.5 地面泵站应高出周围地坪200mm以上。露天泵站周围应设围堰(输送液化烃、液氨的露天泵站),围堰高度宜为150mm~200mm。 7.0.6 输送可燃液体、液态职业性接触毒物(Ⅰ、Ⅱ级)(见附录A表A.2)和酸、碱、盐腐蚀性液体物料(见附录A表A.3)的泵,宜分别设置泵站。

7.0.7 液化烃泵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7.0.8 输送液化烃和甲类液体的泵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7.0.9 输送甲类和乙A类液体泵站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站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7.0.10 泵的类型应根据泵的用途、输送介质的性质和输送条件确定。输送毒性为中度及以上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泵应采用屏蔽泵。

7.0.11 输送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液体时,应设专用泵和备用泵。

2 连续输送同一种液体的泵,当同时操作的泵不多于3台时,可设一台备用泵;当同时操作的泵多于3台时,备用泵不应多于2台。

4 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泵不宜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液体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泵。

5 不经常操作的泵,不宜设置备用油泵。

7.0.12 离心泵水平进口管需要变径时,应选用偏心大小头。偏心大小头应靠近泵嘴安装,下吸式应取顶平,上吸式应取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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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3 输送在操作温度下容易处于泡点(或平衡)状态下的液体,泵的进口管道宜步步低的坡向机泵。

7.0.14 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过滤器。磁力泵进口管道应设磁性复合过滤器。过滤器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泵用过滤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3411的规定。过滤器应安装在泵进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入口嘴子之间。

7.0.15 泵出口管道宜设止回阀。止回阀应安装在泵出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出口嘴子之间。 7.0.16 液化石油气进泵管道宜采用隔热措施。 7.0.17 在泵进、出口之间的管道上应设高点排气阀。排气阀宜靠近主管设置,管道可引至回收系统。当输送职业性接触毒物(Ⅰ、Ⅱ级)、液化烃和液氨等介质时,排气阀出口应接至密闭放空系统。

7.0.19 当选用容积泵作为离心泵灌泵和抽吸油罐车底油的泵时,该泵的可燃气体排放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 2 管口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

3 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的油气排放管,其管口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

4 管口与配电间门、窗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 5 管口应装设阻火器。

7.0.20 没有安全阀的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 7.0.21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机组应单排布置。

2 泵机组原动机端部至墙(柱)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3 相邻泵机组基础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8 m。 7.0.23 液体装卸区不设集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时,泵可设置于铁路装卸栈桥或汽车储罐车装卸站台之下,但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且泵基础顶面应高于周围地坪和可能出现的最大积水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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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

8.1 铁路罐车装卸设施

8.1.1 铁路罐车装卸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罐车装卸线的车位数,应按液体运输量确定。 2 铁路罐车装卸线应为尽头式。

3 铁路罐车装卸线应为平直线,股道直线段的始端至装卸栈桥第一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库储罐车长度的1/2。装卸线设在平直线上确有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600m的曲线上。

4 装卸线上储罐车列的始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前方铁路道岔警冲标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1m;终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装卸线车挡的安全距离应为20m。

8.1.2 罐车装卸线中心线至石油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装甲卸甲A

B、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B、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

20m。 15m。

类液体装卸线、丙类液体、丙

B

B

3 装卸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10m。 8.1.3 甲类液体装卸线、甲A

B/乙/丙AB/乙/丙A

类液体装卸线宜分开设置;当甲类液体、甲类液体中的两类或三类

液体合用一条装卸线,且同时作业时,两类液体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不同时作业时,鹤管间距可不。

8.1.4 桶装液体装卸车与罐车装卸车合用一条装卸线时,桶装液体车位至相邻罐车车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8.1.5 液体装卸线中心线至无装卸栈桥一侧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在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m,在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44m。

注:① 非露天场所系指在库房、敞棚或山洞内的场所。

② 液体装卸线的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尚应符合本规范表

5.0.X的规定。

8.1.6 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m;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m。

8.1.7 铁路中心线至装卸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m。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不应小于5m。

8.1.8 桶装液体装卸站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其高差不应小于1.1m。站台边

27

缘至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装卸站台的顶面距轨面高差等于1.1m时,不应小于1.75m。 2 当装卸站台的顶面距轨面高差大于1.1m时,不应小于1.85m。 8.1.9 卸车设施的零位罐至罐车卸车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卸车量。

8.1.10 从下部接卸铁路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罐车灌装甲

B、乙、丙A

类液体时,应采用插到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

液体流速,不应大于4.5m/s。

8.1.11 罐车装卸栈桥应在装卸线的一侧设置。

8.1.12 罐车装卸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面3.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60~80m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8.1.13 新建和扩建的罐车装卸栈桥边缘与罐车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轨面算起3m及以下不应小于2m。 2 自轨面算起3m以上不应小于1.85m。

8.1.14 罐车装卸鹤管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8.1.15 两条罐车装卸线共用一座栈桥时,两条罐车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小鹤管时,不宜大于6m。 2 当采用大鹤管时,不宜大于7.5m。

8.1.16 相邻两座罐车装卸栈桥之间两条罐车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液体时,不应小于10m。

2 当二者都用于丙类液体时,不应小于6m。 8.1.17 有甲B类和乙A类液体装车作业的,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8.2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

8.2.1 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丙

A

类液体宜在装车棚(亭)内进行。甲B、乙、丙A类液体可共用一个装车棚(亭)。

8.2.2 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泵送装车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罐直接自流装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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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汽车罐车的液体装卸应有计量措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2.4 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 8.2.5 汽车罐车向卧式容器卸甲B、乙、丙8.2.6 8.2.7 A

类液体时,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应采用自流卸车方式。

液体装车流量不宜小于30m3/h,但装卸车流速不得大于4.5m/s。 有甲B类和乙A类液体装车作业的,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A

8.2.8 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丙插到罐车底部的装车鹤管。

类液体时,应采用能

8.3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

8.3.1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和下游。 8.3.2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和作业区宜设置。

8.3.3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3的规定。

表8.3.3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位置 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下游 液体类别 甲、乙 丙A 甲、乙 丙A 甲、乙、丙A 安全距离(m) 150 100 300 200 1000 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上游 内河大型船队锚地、固定停泊所、城市水源取水口的上游 注:停靠小于500t船舶的码头,安全距离可减少50%。

8.3.4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之间或易燃和可燃液体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4的规定。

表8.3.4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之间或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m) 船长 安全距离 <110 25 110~150 35 151~182 40 183~235 50 236~279 55 注:①船舶安全距离系指相邻液体泊位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②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③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但对于装卸甲

29

类液体泊位,船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5m。

④1000t级及以下油船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船长的0.3倍。

8.3.5 易燃和可燃液体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5的规定。

表8.3.5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 液体装卸码头位置 内河货运码头下游 沿海、河口 内河货运码头上游 液体类别 甲、乙 丙A 甲、乙 丙A 安全距离(m) 75 50 150 100 注:表中安全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8.3.6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6的规定。

表8.3.6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港口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 液体装卸码头位置 沿海 客运站级别 一、二、三、四 液体类别 甲、乙 丙A 甲、乙 丙A 甲、乙 丙A 甲、乙 丙A 甲、乙 丙A 甲、乙 丙A 安全距离(m) 300 200 300 200 150 100 3000 2000 2000 1500 1000 700 内河客运站 码头的下游 一、二 三、四 一 内河客运站 码头的上游 二 三、四 注:①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

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②停靠小于500t船舶的码头,安全距离可减少50%。

③客运站级别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的规定。

8.3.7 码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应与设计船型的装卸能力相适应。 8.3.8 停靠需要排放压舱水或洗舱水船舶的码头,应设置接受压舱水或洗舱水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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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的建造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护舷设施除外)。 8.3.10 在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位于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紧急切断阀。 8.3.11

栈桥式易燃和可燃液体码头的栈桥宜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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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艺及热力管道

9.0.1 石油库内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也可采用敞口管沟敷设;必须采用封闭管沟敷设时,管沟内应充沙填实,并在进、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灌桶间和储罐组防火堤处设密封隔断墙;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9.0.2 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罐组布置,且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设置在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的管架高度不宜大于3.2m。

9.0.3 毒性为中度及以上的工艺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并应有明显区别于其他管道的标志;局部地段必须埋地敷设时应加套管,并应采取检漏措施。

9.0.4 输送易燃和可燃介质的埋地管道不得穿越电缆沟,如不可避免时应设套管;当管道介质温度超过60℃时,在套管内应充填隔热材料,使套管外壁温度不超过60℃。

9.0.5 埋地管道得埋设深度应使管道不受损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位于最大冻土深度以下。

2 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在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地面的区域,管顶距地面最小可为0.3m。

3 通过机动车辆的通道埋设深度不宜小于0.75m。 9.0.6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穿越铁路和全厂性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600,穿越管段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2 套管的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m;路边有排水够时,伸出水沟边坡不应小于1m。

3 液化烃管道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1.4m,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1.0m,否则应核算套管强度;其他管道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1.2m,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8m,否则应核算套管强度。

4 管道的穿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9.0.7 管道跨越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跨越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2 管道跨越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于小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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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m。 4 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 5 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m,距道路不应小于1m。

6 管道的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9.0.7 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凸出部分距铁路不应小于3.8m(装卸液体栈桥下面的管道除外),距道路不应小于1m。

9.0.8 与道路平行敷设的工艺管道和含油污水管道不应布置在路面下或路肩范围内。

9.0.9 金属工艺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之间及管道与管件之间应采用焊接连接。有特殊需要时,管道之间可用法兰连接;

2 管道与设备、阀门、仪表之间可采用法兰连接;

9.0.10 与设备连接的管道,应使其管系具有足够的柔性,并应满足设备管口的允许受力要求。 9.0.11 在输送腐蚀性液体、有毒液体管道上,不宜设放空和排空设施。如必须设放空和排空设施,应密闭收集凝液。 9.0.12 工艺管道上选用的电动阀门或气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DN600的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15min;公称直径大于DN600的电动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20min。 9.0.13 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应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它防护措施。

2 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或明沟敷设的工艺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

3 输送易凝液体的管道,应采取防凝措施。管道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

9.0.14 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液体,应设专用管道。

9.0.15 蒸气和热水管道不得与工艺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

9.0.16 埋地敷设的蒸气和热水管道,与埋地敷设的甲、乙液体管道平行敷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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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与埋地敷设的甲、乙液体管道交叉敷设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25m。

34

10 易燃和可燃液体灌桶设施

10.1 灌桶设施组成和平面布置

10.1.1 灌桶设施主要由灌装储罐、灌装泵房、灌桶间、计量室、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装运桶装卸车站台以及必要的辅助生产设施和行政、生活设施组成,设计可根据需要设置。

10.1.2 灌桶设施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的布置,应避免油桶搬运作业交叉进行和往返运输。

2 灌装储罐、灌桶操作、收发油桶等场地应分区布置,且应方便操作、互不干扰。

10.1.3 灌装油泵房、灌桶间、重桶库房可合并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10.1.4 对于甲B、乙类液体,油泵与灌桶栓之间应设防火墙。甲B、乙类液体的灌桶间与重桶库房之间应设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10.1.5 灌桶设施的辅助生产和行政、生活设施、可与邻近车间联合设置。

10.2 灌桶场所

10.2.1 灌桶宜采用泵送灌装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罐直接自流灌装方式。

10.2.2 灌桶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乙、丙内灌装。

2 润滑油宜在室内灌装,其灌桶间宜单独设置。 10.2.3 灌装200L桶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乙、丙

AA

类液体宜在灌油棚(亭)内灌装,并可在同一座灌油棚(亭)

类液体宜为1min。

2 润滑油宜为3min。

3 灌油出口流速不得大于4.5m/s。

10.3 桶装液体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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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空、重桶的堆放,应满足灌装作业及油桶收发作业的要求。空桶的堆放量宜为1天的灌装量,重桶的堆放量宜为3天的灌装量。 10.3.2 空桶可露天堆放。

10.3.3 重桶应堆放在库房(棚)内。重桶库房(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甲B、乙类液体重桶与丙类液体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设防火墙。

2 甲B、乙类液体的重桶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3 重桶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当丙类液体的重桶库房采用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为双层建筑。

4 液体重桶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液体重桶库房,可在墙外侧设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2的重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门宽不应小于2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m。 5 重桶库房的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10.3.2的规定。

表10.3.2 重桶库房单栋建筑面积 液体类别 甲 乙 耐火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建筑面积(m2) 750 2000 500 4000 1200 防火墙隔间面积(m2) 250 500 250 1000 400 丙 10.3.4 桶的堆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3层,且不得超过6层。

2 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B类液体不得超过2层,乙类和丙

A

类液体不得超过3层,丙

B

类液体不得超过4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液

体均不得超过2层。

3 运输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应为0.25~0.5m。

4 单层的重桶库房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m。桶多层堆码时,最上层距屋顶构件的净距不得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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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车间供油站

11.0.1 设置在企业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乙类液体的储存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应大于2m3。 2 丙类液体的储存量不宜大于10m3。

3 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屋顶。

4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5 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液体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

6 储罐的通气管管口应设在室外,甲B、乙类液体储罐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7 储罐和油泵的距离可不受。

11.0.2 设置在企业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供油站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的规定;站内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0.3条的规定。

2 甲B、乙类液体储罐的容量不大于20m3且储罐为埋地卧式储罐或丙类液体储罐的容量不大于100m3时,站内储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以及站内储罐、油泵房之间的防火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储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11.0.2的规定;

表11.0.2 站内储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m)

名称 液体 类别 甲B、乙 丙 丙 甲B、乙 丙 一、二级厂房 3 3 6 3 3 37

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18.5 8 17.5 15 8 站区围墙 厂内道路 储罐 埋地卧式 地上式 3 5 油泵房

2)油泵房与地上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3)油泵房与埋地卧式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4)布置在露天或棚内的油泵与储罐的距离可不受。

3 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不低于1.6m的站区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地坪以上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孔洞。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储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0.3条的规定。 4 当油泵房与厂房毗邻建设时,油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液体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

5 甲、乙类液体埋地卧式储罐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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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消防设施

12.1 一般规定

12.1.1 石油库应设消防设施。石油库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根据石油库等级、储罐型式、液体火灾危险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12.1.2 石油库的储罐应设置泡沫灭火设施;缺水少电及偏远地区的四、五级石油库中,当设置泡沫灭火设施较困难时,亦可采用烟雾灭火设施。 12.1.3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式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 浮顶储罐宜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当采用中心软管配置泡沫混合液的方式时,亦可设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 覆土储罐可设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2.1.4 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设施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卧式储罐、覆土储罐、丙B类润滑储罐和容量不大于200m3的地上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4 当企业有较强的机动消防力量时,其附属石油库的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2.1.5 储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3或罐壁高度不小于17m的储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2 单罐容量小于5000m3且罐壁高度小于17m的储罐,可设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与移动式水相结合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12.1.6 石油库所属的液体装卸码头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库所属的液体装卸码头等于或大于5000吨级时,消防设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中液体装卸码头消防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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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石油库所属的液体装卸码头小于5000吨级时,应配置30L/S的移动喷雾水炮一只和5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一台。

3 四、五级石油库所属的液体装卸码头,应配置7.5L/S喷雾水2只和2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1台。

12.2 消防给水

12.2.1 一、二、三、四级石油库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12.2.2 五级石油库的消防给水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缺水少电的山区五级石油库的立式储罐可只设烟雾灭火设施,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12.2.3 当石油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灭火所需要的压力;当石油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

12.2.4 消防给水系统应保持充水状态。严寒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冬季可不充水。 12.2.5 一、二、三级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敷设;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山区石油库的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m3、且储罐单排布置的储罐区,其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一、二、三级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水环形管道的进水管道不应少于2条,每条管道应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12.2.6 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区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储罐火灾配置泡沫最大用水量与冷却储罐最大用水量的总和。但五级石油库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消防用水量与库内建、构筑物的消防计算用水量的较大值确定。 12.2.6 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下列用水量的总和:

1 扑救一个最大油罐火灾配置泡沫用水量; 2 冷却储罐最大用水量;

3 附加移动消防用水量(不宜小于冷却储罐最大用水量的50%)。 12.2.7 储罐的消防冷却水的供应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的地上固定顶储罐以及距该储罐罐壁不大于1.5D(D为着火储罐直径)范围内相邻的地上储罐,均应冷却。当相邻的地上储罐超过三座时,应按其中较大的三座相邻储罐计算冷却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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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着火的浮顶、内浮顶储罐应冷却,其相邻储罐可不冷却。当着火的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其相邻储罐也应冷却。 3 距着火的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罐壁距离小于0.4D(D为着火储罐与相邻储罐两者中较大储罐的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冷却。 4 着火的覆土储罐及其相邻的覆土储罐可不冷却,但应考虑灭火时的保护用水量(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储罐附件的水量)。

5 着火的地上卧式储罐应冷却,距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相邻罐也应冷却。

12.2.8 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立式储罐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12.2.8的规定:

表12.2.8 地上立式储罐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 储罐及消防冷却型式 供水范围 移 动 式 水 冷 却 相邻罐 着 固 定 式 冷 却 相邻罐 罐壁表面 2.0L/min.m2 积的一半 火 罐 不保温 保温 固定顶罐 浮顶罐 内浮顶罐 罐周半长 0.35(0.5)L/s.m 0.2L/s.m 着 火 罐 浮顶罐 内浮顶罐 罐周全长 浮盘用易熔材料制0.45(0.6)L/s.m 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固定顶罐 罐周全长 供给强度 0.6(0.8)L/s.m 附 注 罐壁表 2 2.5L/min.m面积 罐壁表 2 2.0L/min.m 面积 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按实际冷却面积 计算,但不得小于 罐壁表面积的1/2 注:①移动式水冷却栏中,供给强度是按使用Ф16mm水确定的,括号内数据为使用

Ф19mm水时的数据。

②着火罐单支水保护范围Ф16mm为8~10 m,Ф19mm为9~11m;邻近罐单支水保护范围Ф16mm为14~20 m,Ф19mm为15~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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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覆土储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L/s.m,用水量计算长度应为最大储罐的周长。

3 着火的地上卧式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 min.m2,其相邻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3L/ min.m2。冷却面积应按储罐投影面积计算。 4 距着火的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罐壁0.4D(D为着火储罐与相邻储罐两者中较大储罐的直径)范围内的所有相邻储罐的冷却水量总和不应小于45L/s。 5 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椐设计所选用的设备进行校核。 12.2.9 储罐采用固定消防冷却方式时,冷却水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抗风圈或加强圈没有设置导流设施时,其下面应设冷却喷水环管。 2 冷却喷水环管上宜设置膜式喷头,喷头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m,喷头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

3 储罐冷却水的进水立管下端应设清扫口。清扫口下端应高于罐基础顶面,其高差不应小于0.3m。

4 消防冷却水管道上应设控制阀和放空阀。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放空阀宜设在防火堤外。消防冷却水以地面水为水源时,消防冷却水管道上宜设置过滤器。 12.2.10 消防冷却水最小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大于20m的地上固定顶储罐(包括直径大于20m的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应为6h,其它地上立式储罐可为4h。

2

地上卧式储罐应为1h。

12.2.11 石油库消防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应设两个动力源。

2 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采用正压启动或自吸启动,当采用自吸启动时,自吸时间不宜大于45s。

3 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各设1台备用泵。消防冷却水泵与泡沫混合液泵的压力、流量接近时,可共用1台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扬程不应小于最大工作泵的能力。四、五级石油库可不设备用泵。

12.2.12 当多台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共用1根泵前主管道时,该管道应有2条支管道接入水池,且每条支管道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12.2.13 石油库设有消防水池时,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96h。水池容量大于100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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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分隔为两个池,并应用带阀门的连通管连通。

12.2.14 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按储罐冷却灭火所需消防水量及消火栓保护半径确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20m,且距着火罐罐壁15m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内。

2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所设置的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3 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

12.3 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

12.3.1 泡沫混合装置宜采用压力比例泡沫混合或平衡比例泡沫混合等流程。 12.3.2 内浮顶储罐泡沫发生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宜对称布置。

12.3.3 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可采用手动操作或遥控方式;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000m3的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12.3.4 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12.3.5 储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储备量不应小于储罐灭火设备在规定时间内的泡沫液用量、扑救该储罐流散液体火灾所需泡沫在规定时间内的泡沫液用量以及充满泡沫混合液管道的泡沫液用量之和。

2 着火的固定顶储罐及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12.3.5-1的规定。

表12.3.5-1 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液体类别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3) 连续供给时间 固定式、半固定式 移动式 甲、乙、丙 4 5 min 15 3 着火的浮顶、内浮顶储罐的中倍数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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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应小于表12.3.5-2的规定。

表12.3.5-2 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 泡沫产生器 混合液流量(L/s) 1.5 3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L/min.m2) 4 4 保护周长 (m) 15 30 连续供给时间 (min) 15 15 4 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用的中倍数泡沫数量,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12.3.5-3的规定。

表12.3.5-3 中倍数泡沫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 储罐直径(m) ≤15 >15 泡沫流量(L/s) 泡沫数量(支) 连续供给时间(min) 3 3 1 2 15 15 12.3.6 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储罐的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宜均匀布置。当数量大于或等于3个时,可两个共用1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12.3.7 覆土储罐灭火药剂宜采用合成型高倍数泡沫液;地上式储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药剂宜采用蛋白型中倍数泡沫液。

12.3.8 当覆土储罐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和通风口的泡沫封堵宜采用2台高倍数泡沫发生器。

2 无消防车的石油库宜配备1台5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泡沫混合装置、1台25马力手抬机动泵,以及不小于50m3的消防储备水量。

3 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3储罐的高倍数泡沫液储备量不宜小于1m3;单罐容量小于5000m3储罐的高倍数泡沫液储备量不宜小于0.5m3;

4 每个出入口应备有灭火毯和砂袋。灭火毯的数量不应少于5条,砂袋的数量不应少于0.5m3/m2。

12.3.9 当油库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尚应配置泡沫勾管、泡沫。

12.4 灭火器材配置

12.4.1 石油库应配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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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 控制室、电话间、化验室宜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其它场所宜选用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

12.4.3 灭火器材配置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应设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设6具。

2 五级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不应少于表12.4.3的规定:

表12.4.3 五级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 灭火器材 场所 罐组 桶装液体库房 油泵站 灌油间 铁路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栈桥 汽车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场地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 消防泵房 变配电间 管道桥涵 雨水支沟接主沟处 灭火毯(块) 四级及以上石油库 五级石油库 4~6 4~6 — 4~6 4~6 4~6 4~6 — — — —

灭火沙 (m3) 2 1 2 1 — 1 2 2 2 2 2 2 2 — 3 2 2 — — — — — 12.5 消防车设置

12.5.1 消防车辆数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水罐消防车对储罐进行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台数应按储罐最大需要水量进行配备。

2 当采用泡沫消防车对储罐进行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台数应按着火储罐最大需要泡沫液量进行配备。

3 设有固定消防系统、油库总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二级石油库中,固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3或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3时,应配备一辆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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沫消防车或1台泡沫液储量不小于7000L的机动泡沫设备。设有固定消防系统的一级石油库中,固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3或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3时,应配备两辆泡沫消防车或二台泡沫液储量不小于7000L的机动泡沫设备。

1)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能对着火罐进行冷却的的消防车辆; 2)在接到火灾报警后10分钟内能对相邻储罐进行冷却的的消防车辆; 3)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0分钟内能对着火储罐提供泡沫的的消防车辆。

12.5.2 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要求。

12.6 其它

12.6.1 石油库内应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 12.6.2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值班室应与消防泵房控制室或消防车库合并设置,四、五级石油库的消防值班室可和油库值班室合并设置。消防值班室与油库值班调度室、城镇消防站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油库总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石油库的报警信号应在消防值班室显示。

12.6.3 储油区、装卸区和辅助生产区的值班室内,应设火灾报警电话。 12.6.4 储油区和装卸区内,宜设置户外手动报警设施。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浮顶储罐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6.5 石油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2.6.6 缺水少电及偏远地区的四、五级石油库采用烟雾灭火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式储罐不应多于5个,且甲类和乙A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应大于700m,乙B和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应大于2000m3。

2 当一座储罐安装多个发烟器时,发烟器必须联动,且宜对称布置。 3 烟雾灭火的药剂强度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有关产品的使用要求和规定。 4 药剂损失系数应为1.1~1.2。

12.6.7 石油库内的集中控制室、变配电间、电缆夹层等场所采用气溶胶灭火装置时,气溶胶喷放出口温度不得大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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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3 给排水及含油污水处理

13.1 给水

13.1.1 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地表水或城镇自来水。水源的水质应分别符合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标准。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给水,应由该企业统一考虑。石油库选用城镇自来水做水源时,水管进入石油库处的压力不应低于0.12MPa。

13.1.2 石油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并建设。当生产区和生活区相距较远或合并建设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亦可分别设置。 13.1.3 石油库水源工程供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库的生产用水量和生活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 2 石油库的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过程和用水设备确定。

3 石油库的生活用水宜按25~35升/人·班,用水时间为8小时,时间变化系数为2.5~3.0计算。洗浴用水宜按40~60升/人·班,用水时间为1小时计算。由石油库供水的附属居民区的生活用水量,宜按当地用水定额计算。

4 消防、生产及生活用水采用同一水源时,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当采用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的补充水量、生产用水量及生活用水量总和的1.2倍计算确定。

5 当消防与生产采用同一水源,生活用水采用另一水源时,消防与生产用水的水源工程的供水量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采用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的补充水量与生产用水量总和的1.2倍计算确定。生活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生活用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

6 当消防用水采用单独水源、生产与生活用水合用另一水源时,消防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设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补充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生产与生活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生产用水量与生活用水量之和的1.2倍计算确定。

13.2 排水

13.2.1 石油库的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必须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液体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产废水可采用明渠排放,但在排出石油库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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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必须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必须采用暗渠或暗管。 13.2.2 覆土储罐罐室和人工洞储罐罐室应设排水管,并应在罐室外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

13.2.3 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液体流出罐区的切断措施。

13.2.4 含油污水管道应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井:

1 储罐组防火堤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 2 支管与干管连接处。 3 干管每隔300m处。

13.2.5 石油库的污水管道在通过石油库围墙处应设置水封井。

13.2.6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

13.3 含油污水处理

13.3.1 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包括接受油船上的压舱水和洗舱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现行的国家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13.3.2 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或设备,宜采用密闭式或加设盖板。

13.3.3 含油污水处理,应根据污水的水质和水量,选用相应的调节、隔油过滤等设施。对于间断排放的含油污水,宜设调节池。调节、隔油等设施宜结合总平面及地形条件集中布置。当含油污水中含有其他有毒物质时,尚应采用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13.3.4 在石油库污水排放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

13.4 漏油收集

13.4.1 应在库区内设置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收集池容积不应小于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并应采取隔油措施。

13.4.2 在防火堤外有输道的地方,地面应就近坡向雨水收集系统。当雨水收集系统干道采用暗管时,干道宜采用金属暗管。

9.4.3 雨水暗管或雨水沟支线进入雨水主管或主沟处,应设水封隔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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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电气装置

14.1供配电

14.1.1 石油库输油作业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不能中断输油作业的石油库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一、二、三级石油库应设置供信息系统使用的应急电源。 14.1.2 石油库的供电宜采用外接电源。当采用外接电源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采用自备电源。

14.1.3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站应设事故照明电源,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14.1.4 10kV以上的露天变配电装置应设置。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装置的变配电间与易燃液体泵房(棚)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道,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2 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其门窗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内,应设密闭固定窗并设警示标志。 3 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室外地坪0.6m。

14.1.5 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局部地方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直埋电缆与之间最小平行间距为1m,最小交叉间距为0.5m。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14.1.6 电缆不得与输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14.1.7 一级石油库宜配置可移动式应急动力电源装置。 14.1.8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及电气设备选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执行。易燃液体设备或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4.1.9 人工洞石油库储罐区的主巷道、支巷道、储罐操作间、油泵房和通风机房等处的照明灯具、接线盒、开关等,当无防爆要求时,应采用防水防尘型,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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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防雷

14.2.1 钢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14.2.2 钢储罐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14.2.3 储存易燃液体的储罐防雷设计,应符下列规定:

1 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卧式储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顶钢储罐的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不应装设避雷针。铝顶储罐和顶板厚度小于4mm的钢储罐,应装设避雷针(网)。避雷针(网)应保护整个储罐。

2 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不应装设避雷针,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导线做电气连接。浮顶储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横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复绞线。对于内浮顶储罐,钢质浮盘储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横截面不小于16mm2的软铜复绞线;铝质浮盘储罐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不锈钢钢丝绳。

3 覆土储罐的罐体及罐室的金属构件以及呼吸阀、量油孔等金属附件,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14.2.4 储存可燃液体的钢储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必须做防雷接地。 14.2.5 装于地上钢储罐上的信息系统的配线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电缆穿钢管配线时,其钢管上、下两处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14.2.6 石油库内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需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保护(电涌保护)器。

14.2.7 石油库内的信息系统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且宜直接埋地敷设。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当电缆采用穿钢管敷设时,钢管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防感应雷接地应共用一个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的最小值确定。

14.2.8 储罐上安装的信息系统装置,其金属的外壳应与储罐体做电气连接。 14.2.9 石油库的信息系统接地,宜就近与接地汇流排连接。

14.2.10 储存易燃液体的人工洞石油库,应采取下列防止高电位引入的措施: 1 进出洞内的金属管道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埋地长度超过2ρm(ρ-埋地电缆或金属管道处的土壤电阻率Ω·m)且不小于15m时,应在进入洞口处做一处接地。在其洞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2ρm时,除在进入洞口处做一处接地外,还应在洞外做两处接地,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5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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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力和信息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引入洞内。洞口电缆的外皮应与洞内的储罐、输道的接地装置相连。若由架空线路转换为电缆埋地引入洞内时,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埋地长度超过2ρm时,电缆金属外皮应在进入处做接地。当埋地长度不足2ρm时,电缆金属外皮除在进入洞口处做接地外,还应在洞外做两处接地,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5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Ω。电缆与架空线路的连接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器。过电压保护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3 人工洞石油库储罐的金属通气管和金属通风管的露出洞外部分,应装设避雷针,爆炸危险1区应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以内。避雷针的尖端应设在爆炸危险2区之外。

14.2.11 易燃液体泵房(棚)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泵房(棚)应采用避雷带(网)。避雷带(网)的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网格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

2 进出油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泵房(棚)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 14.2.12 可燃液体泵房(棚)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40d/a的地区,油泵房(棚)宜装设避雷带(网)防直击雷。避雷带(网)的引下线不应小于两根,其间距不应大于18m。

2 进出油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泵房(棚)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宜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 14.2.13 装卸易燃液体的鹤管和液体装卸栈桥(站台)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装卸油作业的,可不装设避雷针(带)。

2 在棚内进行装卸油作业的,应装设避雷针(带)。避雷针(带)的保护范围应为爆炸危险1区。

3 进入液体装卸区的输油(油气)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14.2.14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输油(油气)管道,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 输油(油气)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跨接。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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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2 平行敷设于地上或管沟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14.2.15 石油库生产区的建筑物内380V/220V供配电系统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2 建筑物的防雷区,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划分。工艺管道、配电线路的金属外壳(保护层或屏蔽层),在各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做等电位连接。在各被保护的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14.2.16 避雷针(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14.3 防静电

14.3.1 储存甲、乙、丙A类液体的钢储罐,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4.3.2 钢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14.3.3 铁路液体装卸栈桥的首、末端及中间处,应与钢轨、输油(油气)管道、鹤管等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14.3.4 石油库专用铁路线与电气化铁路接轨时,电气化铁路高压电接触网不宜进入石油库装卸区。

14.3.5 当石油库专用铁路线与电气化铁路接轨,铁路高压接触网不进入石油库专用铁路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石油库专用铁路线上,应设置两组绝缘轨缝。第一组设在专用铁路线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设在进入装卸区前。两组绝缘轨缝的距离,应大于取送车列的总长度。

2 在每组绝缘轨缝的电气化铁路侧,应设一组向电气化铁路所在方向延伸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 铁路液体装卸设施的钢轨、输道、鹤管、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两组跨接点间距不应大于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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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当石油库专用铁路与电气化铁路接轨,且铁路高压接触网进入石油库专用铁路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石油库的专用电气化铁路线高压电接触网应设两组隔离开关。第一组应设在与专用铁路线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应设在专用铁路线进入装卸油作业区前,且与第一个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30m。隔离开关的入库端应装设避雷器保护。专用线的高压接触网终端距第一个装卸油鹤管,不应小于15m。

2 在石油库专用铁路线上,应设置两组绝缘轨缝及相应的回流开关装置。第一组设在专用铁路线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设在进入装卸区前。

3 在每组绝缘轨缝的电气化铁路侧,应设一组向电气化铁路所在方向延伸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 专用电气化铁路线第二组隔离开关后的高压接触网,应设置供搭接的接地装置。

5 铁路液体装卸设施的钢轨、输道、鹤管、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两组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4.3.7 甲、乙、丙A类液体的汽车储罐车或油桶的灌装设施,应设置与储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4.3.8 液体装卸码头,应设为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此接地装置应 与码头上的液体装卸设备的静电接地装置合用。

14.3.9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14.3.10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合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14.3.11 液体装卸场所用于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宜采用能检测接地状况的防静电接地仪器。

14.3.12 移动式的接地连接线,宜采用绝缘附套导线,通过防爆开关,将接地装置与液体装卸设施相连。

14.3.13 下列甲、乙、丙A类液体(原油除外)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 泵房的门外。

2 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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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14.3.14 当输送甲、乙类液体的管道上装有精密过滤器时,液体自过滤器出口流至装料容器入口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14.3.15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14.3.16 石油库内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5 采暖通风 15.1

采暖

15.1.1 集中采暖的热媒,应采用热水。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低压蒸气。并充分利用生产余热。

15.1.2 石油库设计集中采暖时,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15.1.2的规定。

表15.1.2 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序号 1 2 3 4 5 6

15.2 通风

15.2.1 石油库的生产性建筑物应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15.2.2 设置有甲类和乙B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如甲类和乙B液体泵房),除采用自然通风外,尚应设置机械排风进行定期排风,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计算换气量时,房间高度高于4m时按4m计算。定期排风耗热量可不予补偿。对于易燃液体地上泵房,当其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隔墙等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排风设施。

15.2.3 集中散发有害物质的操作地点(如修洗桶间、化验室等),宜采取局部通风措施。

15.2.4 变配电间宜设排风装置。炎热地区夏季如无空调降温措施,应采取自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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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名称 水泵房、消防泵房、柴油发电机间、空气压缩机间、汽车库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铁路液体装卸暖库 灌桶间、修洗间、机修间 计量室、仪表间、化验室、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卫生间 浴室 更衣室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oC) 5 12 14 18 25 23 机械通风排除余热。电缆夹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消除余热,必要时可设置排风装置加强通风效果。

15.2.5 柴油发电机房宜单独设进、排风系统。

15.2.6 燃油燃气锅炉房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15.2.7 泡沫站如为封闭建筑,则宜设通风装置,换气次数可采用5~6次/h。 15.2.8 消防站蓄电池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15.2.9 全面或局部排风系统,应直接从有害物质放散地点或室内污染最严重的地带排风,污染气流不得从操作地带和经常有人停留的地带通过。

15.2.10 设置有甲类和乙B类液体设备的房间的事故通风机宜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联锁,并应设有手动开启装置。事故排风机的手动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和室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15.2.11 通风口的设置应避免在通风区域内产生空气流动死角。

15.2.4 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应设置固定式机械通风系统。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

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应按一个最大灌室的净空间、一个操作间以及油泵房、风机房同时进行通风确定。

易燃可燃液体泵房的机械排风系统,宜与灌室的机械排风系统联合设置。洞内通风系统宜设置备用机组。

15.2.5 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应设置清洗储罐的机械排风系统。该系统宜与罐室的机械排风系统联合设置。

15.2.6 人工洞石油库洞内排风系统的出口和储罐的通气管管口必须引至洞外,距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并应高于洞口,还应采取防止油气倒灌的措施。 15.2.7 洞内的柴油发电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柴油机排烟管的出口必须引至洞外,并应高于洞口,还应采取防止烟气倒灌的措施。

15.2.8 洞内的配电间、仪表间,应采用隔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 15.2.9 通风口的设置应避免在通风区域内产生空气流动死角。

15.2.10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风机、电机等所有活动部件应选择防爆型,其构造应能防止产生电火花。机械通风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风机应采用直接传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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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联轴器传动。风管、风机及其安装方式均应采取导静电措施。

15.2.11 设有甲类和乙B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内,宜设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报警装置,且应与机械通风设备联动,并应设有手动开启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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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A.0.1 道路——路边; A.0.2 铁路——铁路中心线;

A.0.3 管道——管子中心(指明者除外); A.0.4 储罐——罐外壁;

A.0.5 各种设备——最突出的外缘;

A.0.6 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A.0.7 埋地电力和通信电缆——电缆中心; A.0.8 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

A.0.9 铁路液体装卸设施——铁路装卸线中心或端部的装卸液体鹤管; A.0.10 液体装卸码头——前沿线(靠船的边缘);

A.0.11 铁路储罐车、汽车储罐车的液体装卸鹤管——鹤管的立管中心;

A.0.12 工矿企业、居民区——围墙轴线;无围墙者,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 A.0.13 架空电力线杆高、通信线杆高和通信发射塔塔高——电线杆和通信发射塔所在地面至杆顶或塔顶的高度。 A.0.14 储油洞库——洞口或通气口。 注:本规范中的防火距离未特殊说明的,均指平面投影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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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B.0.1 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B.0.2 易燃液体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沟划为1区。

B.0.3 储存易燃液体的地上固定顶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3):

1 罐内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 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 距储罐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的范围划为2区。 3mR=1.5m通气口液体表面3m防火堤 0区 1区 2区 图B.0.3 储存易燃液体的地上固定顶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4 储存易燃液体的内浮顶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4):

1 浮盘上部空间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范围内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2 距储罐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的范围划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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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气口R=1.5m3mR=1.5m浮盘3m防火堤图B.0.4 储存易燃液体的内浮顶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5 储存易燃液体的浮顶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5): 1 浮盘上部至罐壁顶部空间为1区。

2 距储罐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的范围内划为2区。

3m浮盘3m防火堤

图B.0.5 储存易燃液体的浮顶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6 储存易燃液体的地上卧式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6):

1 罐内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 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 距罐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罐外壁至防火堤,其高度为堤顶高的范围划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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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 R=1.5m 通气口液体表面 3m防火堤图B.0.6 储存易燃液体的地上卧式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7 易燃液体泵房、阀室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7): 1 易燃液体泵房和阀室内部空间划为1区。 2 有孔墙或开式墙外与墙等高L2范围以内且不小于3m的空间及距地坪0.6m高、L1范围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 3 危险区边界与释放源的距离应符合表B.0.7的规定。 表B.0.7 危险区边界与释放源的距离

距离(m) 工作压力 PN(MPa) 名称 油泵房 阀室

L1 PN≤1.6 PN>1.6 PN≤1.6 L2 PN>1.6 L+3 L+3 15 L+3 L+3 L+3 7.5 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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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3m有孔墙或开式墙封闭墙释放源L0.6mL1图B.0.7 易燃液体泵房、阀室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8 易燃液体泵棚、露天泵站的泵和配管的阀门、法兰等为释放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8):

1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R的球形空间和自地面算起高为0.6m,半径为L的圆柱体的范围划为2区。

2 危险区边界与释放源的距离应符合表B.0.8的规定。 表B.0.8 危险区边界与释放源的距离

距离(m) L PN≤1.6 3 3 PN>1.6 15 3 PN≤1.6 1 1 R PN>1.6 7.5 1 工作压力 PN(MPa) 名 称 油泵 法兰、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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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6mL L图B.0.8 易燃液体泵棚、露天泵站的泵及配管的阀门、法兰

等为释放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9 易燃液体灌桶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9): 1 油桶内部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 灌桶间内空间划为1区。

3 有孔墙或开式墙外3m以内与墙等高且距释放源4.5m以内的室外空间和自地面算起0.6m高、距释放源7.5m以内的室外空间划为2区。

释放源有孔墙或开式墙封闭墙≥3mL1L20.6m液体表面7.5mL2≤1.5m时,L1=4.5m;L2>1.5m时,L1=L2+3m。 图B.0.9 易燃液体灌桶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10 易燃液体灌桶棚或露天灌桶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0):

1 油桶内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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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灌桶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 以灌桶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灌桶口R=1.5mR=4.5m液体表面

图B.0.10 易燃液体灌桶棚或露天灌桶场所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11 易燃液体汽车储罐车库、易燃液体重桶库房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1):

建筑物内空间及有孔或开式墙外1m与建筑物等高的范围内划为2区。

有孔墙或开式墙1m封闭墙图B.0.11 易燃液体汽车储罐车库、易燃液体重桶库房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12 易燃液体汽车储罐车棚、易燃液体重桶堆放棚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2): 棚的内部空间划为2区。

图B.0.12 易燃液体汽车储罐车棚、易燃液体重桶堆放棚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13 铁路、汽车储罐车卸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3):

1 储罐车内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 以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 以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液体表面R=1.5mR=0.5m密闭卸油口卸油口R=1.5mR=3m 图B.0.13 铁路、汽车储罐车卸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14 铁路、汽车储罐车灌装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4):

1 储罐车内部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 以储罐车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1区。 3 以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7.5m的球形空间和以灌装口轴线为中心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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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算起高为7.5m,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液体表面7.5m15mR=7.5m灌装口7.5m7.5mR=3m

图B.0.14 铁路、汽车储罐车灌装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15 铁路、汽车储罐车密闭灌装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5):

1 储罐车内部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 以储罐车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 以储罐车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和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划为2区。 图B.0.15 铁路、汽车储罐车密闭灌装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16 油船、油驳灌装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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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6):

1 油船、油驳内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 以油船、油驳的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水面的空间划为1区。

3 以油船、油驳的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7.5m并高于灌装口7.5m的圆柱形空间和自水面算起7.5m高,以灌装口轴线为中心线,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R=3m灌装口7.5m15m7.5m

油船、油驳7.5m液体表面

图B.0.16 油船、油驳灌装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B.0.17 油船、油驳密闭灌装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7):

1 油船、油驳内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 以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球形空间划为1区。

3 以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球形并延至水面的空间和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划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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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m 图B.0.17 油船、油驳密闭灌装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18 油船、油驳卸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8): 1 油船、油驳内部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 以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 以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延至水面的空间划为2区。 R=1.5m卸油口 R=3m液体表面油船、油驳 图B.0.18 油船、油驳卸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水面B.0.19 易燃液体人工洞石油库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9): 1 储罐内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 罐室和阀室内部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和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通风不良的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空间均应划为1区。

3 通风良好的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主巷道、支巷道、油泵房及以通气口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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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半径为7.5m的球形空间、人工洞口外3m范围内空间划为2区。

R=3m通气管口R=7.5m 主巷道支巷道泵房洞口阀室罐室 3m 图B.0.19 易燃液体人工洞石油库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B.0.20 易燃液体的隔油池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20): 1 有盖板的隔油池内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 无盖板的隔油池内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和距隔油池内壁1.5m、高出池顶1.5m至地坪范围内的空间划为1区。 3 距隔油池内壁4.5m,高出池顶3m至地坪的范围内的空间划为2区。 池顶 1.5m4.5m液体表面坑或沟盖板 图B.0.20 易燃液体的隔油池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69 1.5m3m B.0.21 含易燃液体的污水浮选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划分符合下列规定(图B.0.21): 1 罐内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 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 距罐外壁和顶部3m以内范围划为2区。 通气口 3mR=1.5m 液体表面3m图B.0.21 含易燃液体的污水浮选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22 易燃液体覆土储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22): 1 储罐内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 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储罐外壁与护体之间的空间、通道口门(盖板)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 3 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球形空间、以通道口的门(盖板)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及以储罐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高0.6m的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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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3 1 2 B.0.24 1 2

图B.0.22 易燃液体覆土储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易燃液体阀门井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23):阀门井内部空间划为1区。 距阀门井内壁1.5m,高1.5m的柱形空间划为2区。 图B.0.23 易燃液体阀门井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易燃液体管沟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24): 有盖板的管沟内部空间应划为1区。

无盖板的管沟内部空间划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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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0.24 易燃液体管沟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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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类别 名称 液化石油气,液化氯甲烷,液化顺式-2丁烯,液化乙烯,液化乙烷,液化反A 式-2丁烯,液化环丙烷,液化丙烯,液化丙烷,液化环丁烷,液化新戊烷,液化丁烯,液化丁烷,液化氯乙烯,液化环氧乙烷,液化丁二烯,液化异丁烷,液化异丁烯,二甲胺,三甲胺,二甲基亚硫,液化甲醚(二甲醚) 原油,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异戊二烯,异戊烷,戊烷,二硫化碳,异己甲 B 烷,己烷,石油醚,异庚烷,环己烷,辛烷,异辛烷,庚烷,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异丁醇,乙醚,乙醛,环氧丙烷,甲酸甲酯,乙胺,二乙胺,丙酮,丁醛,三乙胺,醋酸乙烯,甲乙酮,丙烯腈,醋酸乙酯,醋酸异丙酯、二氯乙烯、甲醇、异丙醇、乙醇、醋酸丙酯、丙醇、醋酸异丁酯,甲酸丁酯,吡啶,二氯乙烷,醋酸丁酯,醋酸异戊酯,甲酸戊酯,丙烯酸甲酯,甲基叔丁基醚,液态有机过氧化物 乙 A B A 丙 B 丙苯,环氧氯丙烷,苯乙烯,喷气燃料,煤油,丁醇,氯苯,乙二胺,戊醇,环己酮,冰醋酸,异戊醇,异丙苯,液氨 轻柴油,环戊烷,硅酸乙酯,氯乙醇,氯丙醇,二甲基甲酰胺,二乙基苯 轻柴油,重柴油,苯胺,锭子油,酚,甲酚,糠醛,20号重油,苯甲醛,环己醇,甲基丙烯酸,甲酸,乙二醇丁醚,甲醛,糖醇,辛醇,单乙醇胺,丙二醇,乙二醇,二甲基乙酰胺 蜡油,100号重油,渣油,变压器油,润滑油,二乙二醇醚,三乙二醇醚,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甘油,联苯-联苯醚混合物,二氯甲烷,二乙醇胺,三乙醇胺,二乙二醇,三乙二醇,液体沥青 注:表中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0.4条注1~注5的规定。

73

本规范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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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

报 批 稿 GB50074-2002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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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69) 3 一般规定 ·······································································(71) 4 库址选择 ·······································································(73) 5 总平面布置 ····································································(77) 6 储罐区 ··········································································(83) 7 油泵站 ··········································································(91) 8 液体装卸设施 ·································································(94) 8.1 铁路液体装卸设施 ······················································(94) 8.2 汽车储罐车装卸设施 ···················································(97) 8.3 液体装卸码头 ····························································(98) 9 输油及热力管道 ······························································(101) 10 油桶灌装设施 ································································(104) 10.1 油桶灌装设施组成和平面布置 ······································(104) 10.2 油桶灌装 ································································(104) 10.3 油桶液体库房 ··························································(104) 11 车间供油站 ···································································(106) 12 消防设施 ······································································(108) 12.1 一般规定 ································································(108) 12.2 消防给水 ································································(111) 12.3 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119) 12.4 灭火器材配置 ··························································(121) 12.5 消防车设置 ·····························································(121) 12.6 其它 ······································································(122) 13 给水排水及含油污水处理 ·················································(124) 13.1 给水 ······································································(124) 13.2 排水 ······································································(124) 13.3 含油污水处理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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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电气装置 ······································································(126) 14.1 供配电 ···································································(126) 14.2 防雷 ······································································(127) 14.3 防静电 ···································································(131) 15 采暖通风 ······································································(135) 15.1 采暖 ······································································(135) 15.2 通风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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