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整车一类、整车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及取得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三类专项维修经营业务的,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二、合格证分类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A证、B证样式详见附件)
三、合格证的使用
(一)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
(二)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计算机打印的合格证(B证)式样应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
(四)签发合格证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清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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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五)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冒领或提供空白合格证,禁止对未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
附 件:《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
《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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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存 根 托修方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维修类别 维修合同编号 出厂里程表示值 该车按维修合同维修,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 质量检验员:(签字) 承修单位:(盖章) 进厂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托修方接车人:(签字) 接车日期: 年 月 日 车属单位保管 托修方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维修类别 维修合同编号 出厂里程表示值 该车按维修合同维修,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 质量检验员:(签字) 承修单位:(盖章) 进厂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托修方接车人:(签字) 接车日期: 年 月 日 送修人 质检员 返修 次数 返修 日期 返修 项目 质量保证卡 该车按维修合同进行维修,本厂对维修竣工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万公里或者( )日。在托修方严格执行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凭此卡随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本厂负责包修,免返修材料费和工时费,在原维修类别期限内修竣交托修方。 返修情况记录 第一次 第二次 - 3 - 竣工日期 接车人 接车日期 维修号: - 4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摘录 (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 合 格证 机 动 车 维 修 竣 工 出 厂 合格 证 机 动 车 维 修 竣 工 出 厂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监制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监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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