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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管理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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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管理一般要求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安环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设置明显标志及专人管理。我公司禁火区为生产装置区,各原料储罐区及各产品仓库。

2、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物质的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装阻火器。

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

5、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6、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7、生产场所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公司禁火区内气焊、电焊、锡焊、塑料焊、等离子切割机、砂

轮机、磨光机、手钻、喷灯、电炉、铁锤撞击、破地面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10、危险物品仓库、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11、公司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12、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13、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的要求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并连锁,同时设置手动、自动控制系统。

14、输送易燃物料、放空易燃气体(蒸气)和助燃气体管路及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储存设备必须加装安全防火防爆装置;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15、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16、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17、生产车间、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18、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公司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

19、公司内所有职工必须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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