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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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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生产区内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石化行业“四十一条禁令”的有关规定,杜绝在生产区内携带火种、吸烟等恶劣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使用范围

除公司各接待室、公寓楼房间内、招待所雅间及客房内,其余区域均为禁烟区 。

三、管理职责

安全环保部为该规定综合管理部门,各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治保部负责对所有进入生产区内人员烟、火种的检查。有权按规定处罚或上报公司领导。

四、违章处罚

(一)公司所有在生产区内(包括各门岗)吸烟及携带火种的员工,罚款1000元(焊工、司炉工除外,但必须由班长统一管理并在各班进行交接),并罚所在车间安全奖200元。

(二)生产区内装置区、动力区、罐区、装卸车区、化验室、配电室、泵房及值班室、操作室、办公室等区域发现一个烟头罚所在部门1000元;在其他禁烟区域每发现一个烟头罚所在部门200元,公共厕所内有烟头每个扣临近单位安全奖各200元。

(三)外来施工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参观、学习人员)带烟、火种进入生产区,一旦发现,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1000元/人·次。在生产区(包括施工现场) 区域内吸烟者,罚施工单位5000元/人·次;若施工区域属某车间、部室的管辖范围的,罚所在车间、部室安全奖500元;若在施工作业区、休息室(生产区内休息室)、工具间、料棚等场所发现烟头,对所属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个。

(四)对违反规定因在生产区吸烟酿成事故的,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五、罚款交纳办法

(一)由安全环保部或车间开据罚款过失单并交给人力资源部。

(二)对施工单位的违章罚款,逾期不交纳的,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安全保证金不足的,由安全环保部通知财务部从工程款中扣除。

六、附则

(一)凡有员工检举违反本管理规定情况属实者,对检举者一次奖励500元。

(二)本管理规定由安全环保部部制定并负责,与本管理规定相冲突的规定,以本管理规定为准。未做出的规定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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