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施工设备管理
第七条 一般管理规定
(一)进入施工现场的自有、租赁及分包单位自带的施工设备,必须纳入项目总包安全管理体系,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定施工设备租赁单位准入条件。施工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有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含租赁)等证照齐全、经济技术实力较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的法人组织;
(三)租赁的设备必须是国家规定的生产厂家,租赁设备必须具有厂家的制造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电气原理图及有关档案、技术资料。特种设备应有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测合格证或鉴定报告等文件;
(四)严禁使用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或安全保护装置配
备不齐全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机具;
(五)进场的机械设备必须完好,附件、随机工具及备件应齐全,各种限位、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报警和信号装置等齐全、灵敏、有效。机械、电气安全性能、安全保护装置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要求;
(六)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设计计算书和加工工艺图,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相关部门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七)进场的施工设备,应由租用双方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施工设备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
第 施工机具报验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机具应在开工前自检合格后填写《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报验单》(见JL/ZY-AQ-26-01-N)呈报监理工程师进行进场验收;
(二)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申报后,到现场核实承包单位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种类、规格、台数是否与报验单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承诺相符,并对其是否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签署意见;在满足开工必须的施工机具的前提下,其他按进场计划逐步进场的施工机具,应随到随报验,并在每月施工进度计划中填写清楚;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施工机具档案资料。施工机具档案资料应包括施工机具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机具进场验收记录;施工机具安装验收表;施工机具检查记录;施工机具操作人员登记表、操作证复印件;施工机具产品登记表;施工机具检查评定表;
(四)施工机具档案资料应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资料(试行)》(建质安管【2000】355号)要求实施;
(五)施工单位进场报验的施工机具应与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具相对应。未经监理
验收合格或未进行监理验收的施工机具一律不准进场使用。
第九条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备案
(一)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的文件要求,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桥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汽车轮胎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登记备案;
(二)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后施工前对备案登记的起重机械进行审核,并做好资料积累,未登记备案的机械,禁止使用;
(三)施工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等资料;
(四)施工设备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等资料。
第十条 施工设备的现场管理
(一)施工设备的基础(座)必须稳固,并符合出厂说明书和设计要求,其安装、停放场地应平整、清洁、无障碍物、排水良好;
(二)施工设备的作业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设备周边应留有符合规定的作业
和维修空间,作业通道应保持畅通,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以及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施工设备使用中所需的辅助设施,移动式起重机的路基,固定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的混凝土基础等均应符合验收标准;
(四)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五)施工设备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起重机、砼输送泵车和桩工机械等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其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第十一条 盾构机的安全管理
(一)盾构机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机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盾构机配置和安全状态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对盾构机进行安全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填写《盾构机安全评估表》(详见《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机安全评估管理办法》附件)并签字确认。
(三)盾构机未进行安全评估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盾构施工条件验收工作,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
(四)盾构机经过安全评估,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用于盾构施工:
1、系统配置不齐全的;
2、维修保养不到位的;
3、拟掘进区间长度大于盾构机剩余设计盾构里程的;
4、其它影响盾构施工安全的。
第十二条 地连墙、钢筋笼的吊装管理
(一)施工单位地连墙、钢筋笼吊装作业前,要编制地连墙、钢筋笼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超规模的起重吊装方案
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二)起重吊装作业前,监理、施工单位要对地连墙、钢筋笼的起重吊装验收,并填写《地连墙钢筋笼吊装前条件验收单》(见JL/ZY-AQ-26-02-N);
(三)起重吊装作业时要安排专人监护。
第十三条 钢筋机械管理
(一)每台钢筋机械要设置防护棚,钢筋机械不准露天作业。防护棚设置牢固、美观;
(二)钢筋机械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做埋设处理,不适宜埋设的电源线必须做钢性防护措施;
(三)钢筋机械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限位措施;
(四)钢筋对焊作业区域设置防止火花飞溅措施,冷拉作业设置防护栏。
(五)钢筋机械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填写《钢筋机械使用前条件验收单》(见JL/ZY-AQ-26-03-N)报监理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施工设备管理人员要求
(一)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施工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监督,确保施工设备和作业人员安全;
(二)施工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施工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操作人员、指挥人员、维修人员和电工必须熟悉相关安全技术规定,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并保持作业区整洁和安全设施的完整。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许可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施工设备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制订施工设备分级安全检查制度,既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检
查,现场施工设备管理人员的自查和监督检查。
(一)施工设备检查形式:日巡检、周检、月全面检查等,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严禁带病运转。
(二)施工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检查标准对现
场使用的施工设备进行日巡检,发现有违反岗位纪律、机械运转异常、保养不良、事故隐患、记录不全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排除,并作好检查记录。
(三)操作人员按照每天进行例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限位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联锁装置、通讯装置、报警装置和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轨道的安全状况,钢丝绳、索具、吊具的安全状况,行走电缆的绝缘及损坏情况,各部位的润滑情况等。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金属结构和焊缝有无变形和开裂;连接螺栓的紧固情况;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吊钩、抓斗、钢丝绳、滑轮组、索具、吊具等有无损伤;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轨道的安全状况等。
第十七条 地铁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联合大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填写《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按照整改要求进行书面回复。同时对存在的问题通过地铁集团安全监控中心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集团子公司和建设管理中心根据分管项目情况,自行安排检查时间进行检查,
并做好检查资料的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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