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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旁听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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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卷第10期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V0l_25 No.10 2009年10月 JOURNAL OF SHANGQIU TEACHERS COLLEGE October.2009 法庭旁听权探析 刘 用 军 (河南省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法庭旁听权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公开审理原则的重要内涵,对于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 要的价值。法庭旁听权实质上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我国司 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以及司法机关自身利益考量,法庭旁听权的实现还存在和 被变相剥夺的情况,难以很好体现司法的程序公正性。因而,严格庭前公告,加大司法投入,进行制 度完善,进一步保障法庭旁听权落实到位,是实现司法民主和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法庭旁听权;司法民主;程序正义;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600(2009)10—0100—03 一、法庭旁听权实现中的问题 法庭都十分简易、狭小,有的县整个就几个 法庭旁听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社会 法庭,很多案件在司法人员的办公桌前召开,空间的 组织、团体对于人民公开审理的案件以旁观者 狭小使旁听席位过少,核准旁听的人数也大大降低。 身份,列席法庭,亲历法庭诉讼活动的权利。近年 另外,在核准旁听的决策上,我国没有采用抽签 来,法庭旁听权逐渐走进现代公民权利视野,并越来 制,而是由主观认定,随意性过大。 越多地被社会所鼓励和司法法界所接受,司法运行 3.对旁听对象区剐对待,尤其对新闻媒体监督 机制的社会监督框架得以初步构建,司法的透明度 旁听权重视不够 和社会参与性进一步增强。但是,司法实践中,公民 4.关于外来人员的制度 的旁听权常常流于旁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现在,层出不穷的上访和申诉的压力日增,出于 1.公开审理却不发布公告 安全和秩序的考虑,许多设置了多重门岗,严禁 不消说普通案件,诸如国企改革及集团诉讼涉 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区。另外,为一些律师、当事 及面很广,情节严重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都经常在 人随意进入办公区,使办公室成为贿赂和不法 交易的连接点,也在客观上了这些人员的旁听。 没有开庭公告情况下开庭。对发布公告的案件,其 我们经常说,阳光作业,看得见的正义。公民旁 形式大都是在门口张贴一张公告,受众十分有 听权的不当,原因既有法律不完善之处,也存在 限,客观上无人知晓,只有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朋 司法者自利性的伦理问题。如果法律人以公平为取 友在律师的告知下可能出庭,法庭旁听因此受到限 舍,法律伦理就会产生正向指向和动力;如果法律人 制。 以私益或个益为取向,法律伦理将产生严重的负向 2.旁听人数 作用,阻碍正义在个案和整部法律上的实现 ]。 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有权根据法庭场所的 二、法庭旁听权的价值体现 空间决定旁听的人数。但是,基层甚至中、高级 古语曰,“法不可测,威不可知”。封建社会民 收稿日期:2009—03—18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律语言演变与中国法律文化传承之关系研究”(编号:2008FFX010)。 作者简介:刘用军(1972一),男,河南卫辉人,讲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第10期 刘用军:法庭旁听权探析 101 众了解并监督法律产生尤其是司法运行是不可能 的。即使有公审大会和民众旁听,也是为法律的威 严性和不可侵犯性之需,对百姓进行震慑和引导。 近代启蒙运动以来,司法擅断才被理性的分权制衡 所否定,公民选举和授权的、立法及司法机关分 掌国家治权,进而赋予民众了解并监督司法权力运 行的参与权,以防止重现法律神秘主义。民众的参 与与监督,意在突出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使 司法不再成为特权者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法 庭旁听权虽无法控制司法的最终结果,却体现出司 法的民主化和程序的正义性,是一种司法过程的正 义。其价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贯彻法庭旁听权是民主在司法领域的一种 政治体现,或者说法庭旁听权是司法民主化的具体 要求 现代法治社会,民主司法与公开审判和诉讼旁 听有密切的关系。马克思指出:“本质上公开的、受 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一定是属于 公开的、自由的诉讼的。”[2] ’“也就是说,公开 的、自由的诉讼,本身就是受着自由和社会利益的支 配而不是由个人利益来操纵的诉讼形式” ㈣ 。 “受自由和社会利益的支配”就是民主,而民主是不 会、不可能和没必要暗箱操作的。“我的公开行动 愿意听从世界、国家及其法律的评判,但它却被提交 给隐蔽的纯否定的势力审判,这种势力不能被确立 为法律,它怕见阳光,而且不受任何普遍原则的约 束”[ ]( )。“既然有人把怕见公开性的阳光的私 人利益的物质内容塞进了我们的法,就必须赋予这 种内容以相应的形式,即秘密的程序,这样才至少不 致引起和滋生任何危险的、自满的幻想” 嘲 。可 见,拒绝庭审公开,排斥民众参与的不公开程序必然 引起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民主、公正的法律 应以民主参与为理念,以公开和公正为原则。正因 为公开和参与具有程序上的民主特征,因此,即便纳 粹的审判,也要在形式上保证公开。同时,与确立民 主公开制度和制定民主公开规则不同的是,民众旁 听参与诉讼所体现的民主公开氛围则又是一种感性 的营造,是提供给公众的一种感觉,反过来,这种感 觉对于提高司法的亲和力、法官的感召力、公众的信 任度和法律的权威又起着重要的强化作用 ]。 2.公民旁听权是保障程序公正的基本需要.实 质上是程序正义的一种具体形式 英国有句法谚,看得见的正义才是正义。实体 公正的实现和信任当然离不开程序公正,程序中的 正义性对于判决的正当性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这 是因为:第一,事实认定过程的离不开裁判者的主观 判断。在事实问题的决定上,则是法律的规范性指 导最难以有所作为的领域。……在事实认定正确与 否缺乏一个客观的评判标准的情况下,其自身的正 当性只能来源于程序的公正性。在一个具有统一的 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社会中,判决的正当性取决于 是否符合主流价值判断。而在一个多元价值并存的 现代社会里,单纯的某种价值观已经很难说服社会 大众的情况下,程序的地位就开始凸现。第三,法律 适用过程离不开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权的特点在于 承认执法者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则 指导的情况下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在某些情 况下,裁量权还包含有不受审查的含义。对于法官 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如果没有程序保障,是 很难防止法官滥用裁量权的;即使法官没有滥用裁 量权,其判决的正当性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来说 也是有疑问的。而一旦根据程序正义原则要求法官 提供判决理由,这种对于判决的正当性的疑问就可 以大大减少。最后,即便上述理由都忽略不计,而且 程序上的安排也不会对判决的正确性发生任何影 响,程序的正义性也可以满足诉讼当事人的人格要 求,使诉讼具有公正、民主、文明、进步的外观,促进 判决的可接受性”[ ]‘ 。 。 3.法庭旁听权有利于遏制司法 司法是最大的,是社会道德法律底线 最后的丧失,维护司法领域的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 的基本前提。近几年来,司法领域法律人伦理失守, 以权谋私时有发生,影响司法权威。司法从个 人贪渎转向集体贪腐,令社会诚信遭受剧烈冲击。 制度内的规制和预防,制度外的宣传学习已经做了 很多,社会风气、司法诚信正在建立。保障所有公民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09正 的旁听权当然也是防止司法的重要措施之一。 三、法庭旁听权的制度完善 1.落实开庭前的告知义务 任何现代文明的国家,公开审理都是诉讼的常 态,公民旁听已经成为一种司法民主和程序公正的 标志。只有封建社会及其以往,因为罪行擅断和秘 密刑的存在才不把庭审旁听作为公民权利。我国现 行法律虽贯彻公开审理原则,但对于开庭前公告落 实不够严格,造成公开审理却无人知晓,公开的反而 变为“不公开”。如果不对不履行公开职责作 为一种严重程序违法并设定制裁措施的话,仅靠公 开审理原则的宣示意义和内心道德约束是不能奏效 的。因此,建议规定,对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 庭前三日前在当地主要媒体及公告栏公布开庭 时问、地点,且开庭时间、地点无法定情形不得随意 变更取消。凡应公开告知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开 庭无效。如此以来,一则可以使更多人的有机会旁 听,二则避免法庭随意更改开庭时间,体现法庭的严 肃性。 2.司法成本的必要投入 现代法治国家赋予社会纠纷最后解决者这 一机关以特殊地位,并给予法官高薪、司法之权 利,之运转经费也应由财政额外足额保障。 因此,国家必须给予足够的经费保障和物质设 施,创造优良的客观环境方便法官办案。我们虽看 到了旁听权在中国基层的窘境,但下的法 院没有财权,无法改善办公条件,也是旁听权旁落的 原因之一。因此,国家首先应当给各级尤其是 基层建设正规化的法庭,能够容纳足够数量的 人员,并安装相应的座位设施,保障公民旁听权实 现。这种必要的司法成本投入,绝不是一种可有可 无的浪费,而是为司法公正创造基本环境。为公民 旁听提供了条件,也就为监督司法公平,促进司法公 正创造了条件。 3.在司法中保障媒体的旁听权 媒体的监督是法治国家成熟的制衡理论和正式 的监督权源,是“第四种权利”,是社会知情权的重 要体现,必须得到保障。司法虽需要防止非法干预, 但没有任何的社会不仅是不可能的,也是有害 的。因此,我们既要保持记者的旁听权,又应当在司 法中保持自己的法律界限。要努力实现人民与 权力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渠道之问的关 系协调,在尽可能审判透明和依法接受监督的基础 上,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参考文献: [1]刘用军.法学伦理教育之提倡[J].大理学院学报(社科 版),2009(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3]高其才,肖建国,胡玉鸿:司法公正观念源流[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3. [4]侯淑雯.公开审判的民主意蕴与制度实现[J].中国审 判,2007(9). [5]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李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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