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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当前猪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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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5.1免疫接种 比例抽检犬只,监测的阳性率在0.5%以下。 C、检出的阳性动物全部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 6.1.2地级控制标准 全地(市、盟、州)所有县(市、区、旗)均达到控制 标准。 对所有犬实行强制性免疫,每年一次。经免疫接种 过的动物发放统 的动物免疫证明,佩带免疫标记。 5.2监测 每年进行l~2次监测,犬只抽检比例不得少于 0.1%,采集新鲜唾液用小鼠和细胞培养物感染试验或酶 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进行监测。 5.3引种检疫 6.1.3省级控制标准 全省所有市(地、盟、州)均达到控制标准。 6.1.4全国控制标准 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均达到控制标准。 6.2稳定控制标准 连续3年达到控制标准的区域,视为相应区域己达 到稳定控制标准。 6.3消灭标准 国内异地引进动物时,应从非疫区引进。经当地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装运之日无临床症状;自出生或 装运前l2个月一直在至少l2个月没有报告发生过狂 犬病的养殖场饲养;引进犬和猫时,在装运前一年内还 应接种过狂犬病疫苗。 从国外引进动物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6控制和消灭标准 6.1控制标准 A、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后,连续5年无临床发病动 物。 B、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连续两年按0.1%比例抽 检,进行血清学试验检查,均为阴性者。 具备上述二项标准的区域,视为相应区域己达到消 灭标准。 6.1.1县级稳定控制标准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全县(市、区、旗)范围内,犬、猫、牛、羊、猪年发 病总数不超过l0头(只)。 B、全县(市、区、旗)范围内,连续两年按照0.1% 农业部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当亩茸猪病防控工作 针对南方部分省份猪病疫情形势和特点,8月29日 农业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 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生产 建设兵团农业局做好当前猪病防控工作。 一发感染:对病死猪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对饲养 场及周边环境加强清洗消毒。四是加强免疫,应根据不 同地区发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疫苗开展免疫工作, 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防止扩散蔓延。五是加强检疫监 督。加大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力度,加强对生产、经营、 流通等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管,防止疫情传播和扩散。严 、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防疫责任制。各地应针对 当前猪病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 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 控措施。要在认真做好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 格实行“四不准一处理”,对病死猪一律不准宰杀,不准 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要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严 禁未经检疫猪只进入流通、屠宰环节,严厉打击贩运、销 售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六是做好应急防控物资 准备。各地要做好疫苗、药品等防疫物资调拨和储备,加 强兽药产品质量监管,确保防疫工作需要。 三、加强引导,做好防控知识普及工作。各地要 通过各种新闻媒介,以及印制宣传挂图等形式,广泛宣 传猪病防控知识,宣传宰杀、食用病死猪的危害,正确引 导消费。宣传“四不准一处理”等防控,增强群众自 觉防疫意识。要组织专家,开展科普知识讲座和防控技 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兼顾,切实抓好以高热为主要特 征的猪病防控工作。 二、依法防控,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地要认真 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 有关规定。一是进一步加强饲养管理。推进饲养方式转 变,重点改善中小养殖场(户)、养殖小区防疫条件和圈 舍卫生条件。建立健全防疫制度,搞好定期消毒、圈舍通 风防暑降温及环境卫生,增强猪体抵抗力,防止猪病疫 情发生。二是加强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充分发挥 村级防疫员和疫情报告观察员作用,及时发现和报告疫 情,及时消除疫情隐患。三是严格疫情处置工作。一旦发 术培训,通过开展咨询活动,在广大养殖户中广泛宣传 和普及科学饲养、科学防疫知识。要广泛发动群众,动员 现疫情,在按规定报告的同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 施。对病猪积极开展对症治疗。要科学合理用药,防止继 群众,配合当地兽医人员开展防疫工作。 ■■ 2 0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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