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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发展背景下网络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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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发展背景下网络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探析 第三方支付发展背景下网络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探析 刘建军 (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 山西 长治市046011) 摘 要:近年来随着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兴盛,第三方支付的金融功能已超越支付手段.转变为综合 金融服务平台。借助于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消费不断增长,消费者面临信息泄露、财产安全、理性决 策、隐瞒欺诈、维权艰难的风险,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应当从信息披露、监管机制、消费者教 育、行业自律、法规体系等方面,切实提高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能力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消费: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4)03—0074—04 近年来,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网 高为5.4%。随着网络购物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为突 络购物中的支付结算更加便捷,网络金融消费活 破交易双方对信用风险的担心,第三方支付平台 动日益频繁,同时,个人信息泄露、支付账户被盗、 应运而生,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发挥重要的资金担 不公平交易、金融消费欺诈等消费者权益受侵害 保功能。“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整个支付服务领域 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欧美国家对第三方支付业务 中,提供某一环节、某一阶段或者个别领域全过程 的规范比较成熟,美国实行的功能性监管模式,即 的服务,构成了相对银行机构而言的新型支付服 监管重点是交易过程,而欧盟采用机构监管模式, 务机构,进一步丰富和延伸了现代支付产业链。” 即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明确界定后进行监管,其共 截至目前,银行为250家第三方支付企业颁 同之处在于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内部管理、资金安 发了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涵盖互联网支付、银行 全、消费者保护以及反洗钱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当 卡收单、移动支付、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 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监管制度依托于“一行三 卡发行与受理等多种业务类型,其中互联网支付 会”的金融监管体系,对第三方支付领域缺乏完善 和移动支付是最主要的支付业务。在第三方支付 的监管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监管手段,不利于保护 市场上,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快钱、汇付天 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迫切需要借鉴欧美 下等支付企业均以互联网支付为主营业务。在目 国家的经验,采取措施提高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 前的支付体系中,银联在整个支付市场中占据绝 综合监管水平,维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份额,但其主要业务优势在线下,而在互联网支 一、网络金融与第三方支付的蓬勃发展 付领域的优势要逊色得多,支付宝份额较大。 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不断融合,不但延伸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综合服务功能日益加 了传统金融服务方式,而且产生了网络金融(或者 强 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的领域。目前,对网络金融尚 银行发放支付企业牌照后,第三方支付企 无统一的准确定义,但其范围大概包括支付结算、 业被赋予合法地位,发展进程显著加速,从单纯的 网络融资、虚拟货币、网上理财等内容。而且,支付 互联网支付企业扩展为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 结算不仅是网络金融的重要内容,更是网络金融 融支付企业。近年来,第三方支付业务应用领域从 得以发展的重要推力。 网上购物、公共事业缴费等传统领域,逐步渗透到 (一)第三方支付在支付格局中占重要位置 基金理财、保险销售、物流、跨境支付等新兴领域, 2008年至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 甚至开始涉及存贷汇等银行最基本的核心业务, 模从1281.8亿元剧增至11361.1亿元,年均增长 第三方支付平台日益成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此 72.53%,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从1.1%提 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开发了供应链金融,利用自 74 《华北金融》 有资金或者作为担保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使网 络金融消费的内容更加丰富。艾瑞咨询发布的 (2013年互联网创新金融模式研究报告》显示,截 止2013年上半年,全国主要电商平台中,阿里巴 巴累计贷出1000亿元,善融商务23亿元,慧聪网 l0亿元,京东商城4.6亿元。 (三)第三方支付快速发展使金融消费者权益 保护面临困惑 第三方支付本质上是为资金转移提供技术服 务的企业,随着Wi—Fi、4G、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 以个人电脑(Pc)为基础的互联网支付与以手机、 平板电脑为基础的移动支付将Et益融合,移动通 信设备在智能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将突破存储 能力和计算速度的,移动支付与网上银行、银 行卡等电子支付技术进一步整合,支付的便捷性、 人性化将大大提高,移动互联网支付将成为未来 支付的发展趋势。 同时,第三方支付过程的信息化、电子化、虚 拟化使交易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处于弱 势地位,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其中最突出的莫 过于个人信息泄露,进而面临财产损失、网络诈骗 等威胁。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金融服务时,掌握 了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如果保存不当,就可能遭 到泄露,危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网络金融的虚 拟性使得很多金融消费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 现,且传播速度快、影响程度深、波及人群多、举证 难度大,消费者维权也更加滞后、艰难,因此加强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为迫切。 金融消费者除享有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 项权利外,还享有与金融业特点相适应的一些权 利,如“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资 产保密权、金融消费求偿请求权”等。但是,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对消费者的概念规定比较严 格,明确“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 务受本法保护”,如果个人购买金融产品被视为投 资行为,那么就难以依据该法保护其权益。目前, 社会各界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仍不统一,个 人投资者是不是金融消费者还存在争议。随着金 融创新的发展,交叉领域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消 费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到底是“消费”还是 “投资”的区分Et益模糊,如果仍按照“分业监管” 的原则来管理金融消费活动,那么一些领域可能 2014年第3期 会出现监管真空。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的理论和实 践,明确“证券、保险投资者是金融消费者”,对购 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一切金融消费合 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二、网络金融消费权益面临的风险及其 成因 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框架下, 对交叉领域的监管制度比较分散,网络金融的业 务交叉性强,某种程度上正在成为高科技、高风 险、高收益和弱监管的“三高一弱”灰色地带,金融 消费者合法权益面临五大风险。 (一)信息泄露风险 当前,个人信息泄露是网络金融消费活动面 临的最大威胁。一旦个人信息遭泄露往往会导致 隐私权、财产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同 程度的侵害。造成信息泄露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 面:一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因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 商业价值,出于牟利目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能 会向不法机构或个人泄露诸如消费者的财产、账 户、信用、交易等信息,将正常金融消费产生的信 息用于非法交易。二是技术手段不足。在网络支付 时,各类交易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或储存,无法通 过传统面对面的方式确认双方的合法身份和真实 意愿,身份、账户、交易等信息存在被非法盗取的 风险。三是消费者安全意识不强。信息泄露有时是 由于消费者网上金融消费习惯不好、安全警惕性 不足、钓鱼网站诈骗等因素造成的。 (二)财产安全风险 财产安全是网络金融消费需要解决的核心问 题。一是支付系统安全堪忧。网络黑客往往通过链 接合法网站等方式,将目标锁定在消费者的银行 卡、支付账户等信息,通过加装软件、植入病毒、非 法侵入支付系统等手段窃取消费者的各类财产, 消费者在网络购买、支付、评价、清算等各个环节 稍有不慎就可能掉进陷阱。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 (2012年个人网络安全年度报告》,网民认为网络 危险的最大担忧是“金钱损失”,认为网络安全的 最大困扰是“网络支付不安全”。二是资金保管安 全风险。随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业务规模的不断 增长,支付服务机构掌握了网络金融消费的庞大 资金量。作为消费者账户资金的管理者,虽然无权 处分这些资金,但在技术上仍然能够在一定时间 75 第三方支付发展背景下网络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探析 内利用这些资金谋利,如果支付机构进行股票、期 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活动以及挪作他用,一旦经 营失败而损失无法承受,难以返还账户资金,消费 者的财产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理性决策的风险 经济学认为,金融消费行为应当是理性的,金 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是在综合 分析各种信息后做出的理性决策。但随着金融创 新加快,金融产品的范围越来越广,专业性越来越 强,提供给金融消费者的合同条款越来越复杂,特 别是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的不 断出现,使缺乏一定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很难 真正看懂和识别产品蕴藏的风险,信息的严重不 对称使金融消费者面临风险。此外,部分金融机构 刻意隐瞒或者淡化对风险的详尽说明和有效提 示,消费者难以知晓关键信息做出理性决策。就近 几年快速发展的网上金融来看,网上销售理财、保 险、基金等各种金融产品时,以显著直观的形式对 产品的高收益进行突出营销,往往忽略对产品构 成、特点、投资对象及比例、风险程度等信息的详 细披露。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自身业务特点 创新出了某些金融产品,对其风险揭示也不充分。 如支付宝为盘活账户余额资金推出“余额宝”业 务,用消费者账户内的沉淀资金购买基金,受基金 管理公司资本运作能力和盈亏状况的影响,账户 也可能出现亏损,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因 此,由于金融交叉性不断增强,受信息披露、风险 揭示、消费教育不足等因素的制约,消费者决策时 面临诸多不确定性风险。 (四)遭受欺诈的风险 网络金融消费面临的欺诈风险主要来自三个 方面:一是弱化风险信息传递。网络销售金融产品 时,收益和风险宣传失衡,过度宣传产品收益,刻 意淡化风险提示,诱导消费者购买,结果很多产品 未能实现目标收益,有的甚至还出现了负收益,引 发了大量的金融消费争议。二是故意模糊产品概 念。如近些年来出现的“存款变保险”的现象,在网 络消费中也可能存在。银保合作营销保险时没有 详细告知潜在消费者关于产品类型、特性等信息, 甚至进行“保险就是存款”的虚假宣传,误导、诱使 消费者违背初衷“签字画押”,引发了大量的消费 争议。三是不法分子网络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假冒 76 正规金融机构、“克隆”金融机构网站、电话、短信 等方式,谎称正规金融机构以广告推销金融产品, 以高收益为诱饵,对网络金融消费进行诈骗。 (五)有效维权的风险 网络金融消费过程中,如果消费者的人身权、 财产权等遭受了损害,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等途 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都面临不确定风险。一是 行政干预解决。金融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在现有 的法律制度内,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受权限配 置、知识水平、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制约,难以对网 络金融消费纠纷的性质、损害大小、责任归属等进 行专业的判断,依托一般消费争议解决方式无法 有效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平等 协商解决。应当说调解是解决绝大多数金融消费 纠纷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能够有效降低维权成 本,有利于维护和谐金融消费环境。但由于实际金 融消费交易双方能力并不对等,在信息掌握、议价 权利、谈判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请求赔偿的 程序、手续、期限等异常繁琐和冗长,消费者权益 一旦受到不法侵害,寻求公平谈判、协商解决纠纷 的可能性大打折扣。三是司法介入解决。司法救济 是消费者维权的最后保障,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根 本底线。由于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 服务时,都在合同相关文件、资料、表格等上面签 字,从程序上看对方当事人并无违约,消费者如果 提起诉讼,“繁杂的手续或举证原则也不利于网络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使得诉讼成本高、举证难度 大,面临败诉风险。 三、加强网络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充分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严格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金融消费者 权益的重要前提。当前,网络金融消费有相当一部 分是股票、基金、保险等各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行 为,只有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 权,将来才有可能降低消费争议、纠纷和诉讼风 险。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同样应用于 支付机构,除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发展战略、业务 种类等一般信息外,更应通过网站、营业场所、对 账单、合同条款等载体,对产品特征、投资对象和 比例、存在风险、费率收取等商业秘密之外一切与 消费者利益有关的关键信息进行明白无误的披 露,确保消费者能够获知这些信息。 《华北金融》 (二)有效提升行政监管水平 加强行政监管是提高消费者保护工作效率的 有效手段。优化当前“一行三会”分别监管的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明确人民银行在金融产品 交叉领域的监管职能、目标、对象、措施和办法,整 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水平。建立适用于网上金融 消费权益保护的制度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 有效降低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区分不同的消费 行为,界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平衡金融消费 者与支付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大力提升协 商、调解等非诉解决制度在解决网上金融消费纠 纷中的重要作用。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技术规 范,及时监测消费风险,定期不定期对金融产品和 服务领域蕴藏的风险进行提示。借鉴国外经验,扩 大消费者保护制度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使用范 围,提高对支付服务机构故意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督促其重视消费者保护。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消费行为表现为参 与主体的自由选择,如果金融监管制度过于细化 和苛刻,可能对金融创新产生抑制影响。因此,有 效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是减少金融消费纠纷进而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保障。一方面,要提高 消费者的金融消费知识水平,增强对金融产品蕴 藏风险的甄别能力,正确选择金融消费活动。另一 方面,要提高消费者的网络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 网络消费习惯,设置复杂的身份、账户等认证方 式,最大限度保护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四)强化支付行业的自我规范 在包容性金融的发展战略下,支付体系的开 放性和竞争性日益增强,提高支付行业的自律能 力,是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推力。应督促支 付机构提高技术安全能力和内控管理水平,强化 自我约束,坚持合规操作,通过完善身份认证、数 字签名等技术系统,降低交易、支付、清算等各个 环节的风险,依托行业组织维护支付清算秩序。同 时,支付服务机构应减少不必要的用户信息搜集, 妥善保管消费者账户、密码、银行卡等信息,未经 消费者个人许可不得发布和利用,并采取措施有 效防范个人信息被非法盗取。 (五)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制定和完善网络金融消费的相关制度规范, 2014年第3期 是引导网络消费正常进行、推动网络金融健康发 展的根本之策。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 法》及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管理办法》、《支 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等规章为基础,继续细化 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制度体系,从机构准人、网络注 册、账户管理、电子认证、数字签名、清算服务、电 子资金划转、合同格式条款等方面,对银行机构、 特许支付组织、非金融支付机构等支付主体的互 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业务进行规范。应着重加强 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统一立法,对网上金融消 费活动中的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使用、发布等行 为进行规范,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1周元英.中国第三方支付产业亟待产业整合.上海信 息化,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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