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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酒店 加盟合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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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也纳酒店加盟合作细则 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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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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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酒店加盟合作细则 2010年版

目 录

一.合作双方„„„„„„„„„„„„„„„„„„„„„„„„„„„„„„„„„„„„„„„„„„ 3 二.前言„„„„„„„„„„„„„„„„„„„„„„„„„„„„„„„„„„„„„„„„„„„„ 3 三.名词定义„„„„„„„„„„„„„„„„„„„„„„„„„„„„„„„„„„„„„„„„„„ 3 四.加盟合作费用„„„„„„„„„„„„„„„„„„„„„„„„„„„„„„„„„„„„„„„„ 5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6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0 七.日常维护及更新„„„„„„„„„„„„„„„„„„„„„„„„„„„„„„„„„„„„„„„ 15 八.审批及授权„„„„„„„„„„„„„„„„„„„„„„„„„„„„„„„„„„„„„„„„„ 15 九.流动资金和银行帐户„„„„„„„„„„„„„„„„„„„„„„„„„„„„„„„„„„„„„ 15 十.转让„„„„„„„„„„„„„„„„„„„„„„„„„„„„„„„„„„„„„„„„„„„„ 16 十一.权益保障„„„„„„„„„„„„„„„„„„„„„„„„„„„„„„„„„„„„„„„„„ 16 十二.合同终止及争议解决„„„„„„„„„„„„„„„„„„„„„„„„„„„„„„„„„„„„ 16 十三.保险„„„„„„„„„„„„„„„„„„„„„„„„„„„„„„„„„„„„„„„„„„„ 18 十四.反商业贿赂条款„„„„„„„„„„„„„„„„„„„„„„„„„„„„„„„„„„„„„„ 19 十五.不可抗力„„„„„„„„„„„„„„„„„„„„„„„„„„„„„„„„„„„„„„„„„ 19 十六.权利保留„„„„„„„„„„„„„„„„„„„„„„„„„„„„„„„„„„„„„„„„„ 19 十七.保密条款„„„„„„„„„„„„„„„„„„„„„„„„„„„„„„„„„„„„„„„„„ 20 十八.其他„„„„„„„„„„„„„„„„„„„„„„„„„„„„„„„„„„„„„„„„„„„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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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作细则

一、

合作双方

管理方(以下简称甲方): 深圳市维也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加盟方(以下简称乙方): 同“加盟合同”之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合作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酒店事宜,签订了《加盟合同》,并一致同意遵守以下加盟合作细则:

二、

前言 2.1 甲方为一家经营“维也纳酒店(SZVIENNA HOTEL)”品牌的高品位、高性价比的商务酒店连

锁公司。根据乙方之申请并经甲方评估,在乙方认可“维也纳酒店”连锁经营模式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中的所有标准)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方在位于加盟合同所约定的区域范围内非独占性地使用“维也纳酒店(VIENNA HOTEL)”品牌、甲方拥有知识产权之管理标准及技术,并在甲方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

2.2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将酒店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酒店在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后自动取代乙

方成为本加盟合同的委托人,合同内容不做任何修改;乙方同意为履行加盟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名词定义

除加盟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各项定义均适用于本细则、加盟合同及有关附件(含补充协议): 1. “酒店”指加盟合同所确认的加盟酒店,即乙方拥有完全使用权和合法经营权的位于

加盟合同所约定区域的酒店。

2. “商业标志”一词是指甲方目前使用的商业标志以及所有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维也纳酒

店、维也纳三好连锁酒店、Vienna Hotel、合用名称、设计、标识等或有关该等事项而使用的权利。

3. “标准”一词是指甲方不定时采用或修改的所有用于酒店经营的标准、规范、手册、指南、

计划、规格、指示、图表、设计等其他文件,以及在加盟合同期间内所有质量、设备、材料、外观、体积、设计、人事安排、服务、程序等各方面适用的标准及所有其他必要标准。 4. “手册” 一词是指甲方经营管理的书面规范性文件,如“运营手册”等。

5. “不可抗力”一词是指加盟合同中任何一方在签署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怠工、破坏、纵火以及其他非甲乙双方可合理控制但严重地影响酒店经营之事件。

6. “品牌使用费”一词是指乙方同意委托甲方管理乙方的该酒店,并为此而向甲方缴纳的一次性(不可退还)的服务费用。用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开业指导、系统设置、人员培训等酒店筹备过程中的各种服务,以确保加盟酒店的硬件标准和开业规范同维也纳标准保持一致。 7.“加盟保证金”一词是指甲方为确保乙方履行加盟合同,并向乙方收取的一次性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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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有违约行为,则加盟合同期限届满后,扣除乙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后由甲方无息返还乙方。

8.“加盟服务支持费”:指为确保乙方加盟酒店的经营和管理能达到并符合标准,而在加盟酒店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由甲方所提供的各项管理、服务、支持、指导、检查、督促、咨询等而向乙方每月收取的服务支持费。

9.“工程筹备期”一词是指加盟合同签订后,乙方工程改建至工程竣工之日,甲方工程项目顾问为乙方提供服务、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期间。

10. “酒店总收入”一词是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定义的、属于本酒店管理范围内所产生的各类收益和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由经营本酒店所有客房、洗衣、电话、餐饮、会议、商务中心、保险赔偿(赔偿营业收入的部分)获得之收入,包括以现金、支票、信用卡及其它支付方式(包括已支付或尚未支付、已收取或尚未收取),此收入不包括电话费、外包洗衣费、赔偿费、废品收入、销售维也纳会员卡所应得之收入。11.“入住率”一词是指酒店实际入住的客房数除以酒店可供入住的客房数(扣除豁免维修房),按日历月计算,计算方法为:(月过夜房出租数+月全日租出租数+月白日房出租数+月半日租出租数/2 +钟点房出租数/2)/月可供出租房数(扣除豁免维修房)。有关房型定义:过夜房:前一天早上6时后入住至第二天中午14时退房,收取一天房租;全日租:超过下午6时退房而收取全天房租;白日房:从早上8时入住至晚上6时前退房收取特定价格房租;半日租:超过中午14时退房而收取半天房租;钟点房:入住时间在3小时内,收取钟点房租。以上房型的定义可能由于市场的原因而有所变化,甲方有权进行调整并在维也纳酒店集团内施行,乙方酒店应遵照执行。 12.“平均房价”一词是指酒店的过夜客房销售收入除以过夜客房出租间夜数。

13.“CRS预订费”一词是指由甲方CRS订房系统输送给乙方酒店的订房(包括持甲方会员卡通过CRS 入住的客人),乙方按一定费用标准支付给甲方的CRS预订成本费(净佣金,不扣税)。

14.“维也纳会员卡”一词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统一制作发行的维也纳酒店各类会员卡:包括维也纳钻石卡、维也纳至尊钻石卡等。乙方应遵守甲方对外发布和不时制定的会员卡制度及推广。

15.“酒店管理系统”一词是指由甲方自主开发的管理系统软件,主要有酒店PMS系统软件(包括客房前厅、销售等模块)、电话计费系统软件、全国预订系统(即CRS)接口软件、管理分析系统平台、账务系统等。

16. “书面整改单”一词是指在发现问题后,在甲方相关部门或甲方派驻到加盟酒店的总经理书面/邮件提出整改要求后,乙方仍不整改;或问题较为严重,影响酒店运营的情况下发出的“书面整改单”(发出时应列明所发生的问题,要求整改的内容及限定整改的时间)。乙方接到“书面整改单”后,应在限定的时间里完成整改,并以书面方式回复。回复中应列明整改结果及所采取的措施。

17.“摘牌”一词是指在三个月内累计三次发出书面整改单通知后,而乙方仍未执行或未获结果,或问题发生的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到甲方的声誉,则予以摘牌,即甲方单方面取消乙方的加盟合作资格。乙方自“摘牌”之日起即不再具有甲方的商业标志使用权,应立即停止使用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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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酒店的名称和带有维也纳酒店标识的所有物品,同时结清应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但是已向甲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均不予退还。

18.“甲方总经理费”一词是指乙方支付由甲方所派驻到乙方工作的总经理费用,包括工资、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各项补贴(包括但不限于异地外派津贴等)。甲方总经理在经营加盟酒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通讯费、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差旅费、工作餐费等)则由加盟酒店按实列支。

19.“维也纳酒店岗位工资标准”一词是指由甲方根据维也纳酒店的标准并结合乙方酒店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的酒店各岗位基本工资标准,但不包括酒店按国家规定所应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各项补贴等。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物价及工资上涨幅度等因素进行调整,调整的幅度应按照维也纳酒店集团的统一标准并结合乙方当地的实际情况执行,有关情况应提前知会乙方。

20.“违约行为”一词是指:合同一方不执行合同,或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拒绝或忽视向甲方支付所欠款项、拒绝或未及时向甲方提供规定的财务资料、报送不真实的财务资料、拒绝甲方或其代表按规定检查加盟酒店、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取得信贷或为甲方招致法律责任、向竞争者转让加盟经营的客户或业务、有损甲方商誉的行为、转让加盟经营的技术资料并应用于非加盟经营业务、不按加盟合同约定配合甲方工作,或无视甲方的运营规范、规定,随意干涉甲方对加盟酒店的正常管理和运营,由于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等。

21.“酒店开业日”是指酒店建成,并举行开业仪式这一天。其基本条件为:

⒈ 酒店所有设施、设备、物资、环境等符合开业之需求;

⒉ 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各种证照和手续齐全,并取得正式住宿服务; ⒊ 酒店经营专用银行账户已开设并已注入合同规定的营运资金; ⒋ 甲方工程和运营验收合格后,正式通知乙方开业。

5.试运转或者试营业的计算日为pms第一笔收入为计算起始日。试运转或试营业前提条

件必须是酒店已经取得消防验收合格,并且在甲方对酒店的工程和运营开业条件进行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才可以实施,酒店试运转期间的所有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22.酒店开业验收”一词是指甲方为确保加盟酒店工程改造质量和开业准备及各项服务质量达到甲方硬件 手册、开业手册和相关运营手册的标准而进行的酒店现场检查和验收,酒店开业验收分为工程验收和运营验收二个方面。开业验收合格后,加盟酒店方可视为具备对外营业的基本条件。

四、 加盟合作费用

1. 加盟管理顾问费:双方同意按人民币3000元/间的标准一次性收取,签约时按双方确认的客

房数收取,开业后按照通过甲方开业验收后的实际客房数计算,多退少补。乙方需将该加盟管理顾问费自加盟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该款项到账日为合同正式生效日,甲方应自该日起启动顾问服务;逾期则视为乙方放弃加盟合作。若需要补足相应费用乙方应于开业前补足,乙方未能补足相关费用的,加盟酒店不得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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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盟(改为和协议版本一致的名称)保证金:双方同意自加盟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加盟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3. 加盟服务支持费:双方同意自乙方发生第一笔营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PMS系统记录或者手

工操作记录)之日起,乙方于次月向甲方交纳上月的加盟服务支持费即上月乙方酒店总收入的6%。加盟服务支持费的确认流程和付款时间如下:每月5日前由乙方酒店财务提交上月有关财务报表,经酒店总经理和乙方代表(签字)确认后报甲方财务部审核。审核无误后,乙方酒店在当月15日前将确定的款项打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4. 工程筹备指导费:工程筹备期内,甲方工程部为乙方的筹建机构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开

工后委派工程项目顾问每月去乙方酒店施工现场一次(现场驻留时间为2个工作日/次),对酒店改造工程进行施工标准的检查并提供相关的咨询、指导,该现场服务为免费支持。如果乙方特别需要甲方派遣工程项目顾问长期驻场指导的,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费用于每月10日前支付给甲方;甲方人员当月在项目现场的时间少于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若超过15日则按1个月计算。以上免费支持和长期驻场服务,乙方同意提供甲方人员在项目当地的餐饮、住宿及往返项目现场的所有交通费用(包括往返机票)。

5. 甲方总经理费:双方同意,自甲方向乙方派驻的总经理实际到岗日(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

《酒店总经理到岗确认单》为准)起,乙方在每月10日前将该月总经理费用支付给甲方,由甲方代发总经理工资。具体工资标准按维也纳酒店集团直营店总经理薪资标准执行,并将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每年复审及调整。

6. 酒店系统安装及维护费:甲方向乙方提供维也纳自主版权的酒店管理系统软件,使用费用为

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含系统安装费、培训费),系统维护费用为人民币600元/月;酒店管理系统维护的有关细则详见附件。乙方应在加盟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软件使用费,系统维护费于乙方酒店试营业之日起向甲方支付。酒店管理系统维护服务期限自乙方加盟酒店试营业之日起计,至加盟合同结束时同时终止,以一年为一次付款期。此费用在每年的1月10日前支付,不满一年的,在加盟酒店开业日之前收取,据实结算。在本加盟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上述收费(包括酒店管理系统使用费和系统维护费)不予退还;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解除加盟合同的,则上述费用按照乙方的使用时间等比例收取,未使用时间的费用退还给乙方。

7. CRS预订费:双方同意CRS预订费为人民币10元/间夜(用于会员积分兑换和会员奖励活动)。

乙方同意于次月15日前将乙方上月CRS预订费支付给甲方。如入住客人通过CRS预订但使用免房券的,甲方免收CRS销售佣金。

8. 会员卡费用: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会员卡销售费用(按照甲方会员卡

定价执行),此笔费用将作为甲方统一宣传和会员奖励活动使用。推广期间,甲方免费提供 张会员卡。在酒店当地甲方集中销售使用的会员卡不列入乙方会员卡上交费用中。 9. 会员免费房兑换标准:会员在酒店使用积分兑换免费房时,甲方以会员价的五折与乙方按月

结算,结算时间与加盟支持费支付时间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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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甲方权利和义务

自加盟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承担下列工作: 1. 品牌名称和商业标志等的使用:

1.1为了识别和宣传加盟服务,甲方授权乙方酒店使用“维也纳酒店、VIENNA HOTEL”名称、服务标志、LOGO及商业标志等。

1.2除“维也纳酒店、VIENNA HOTEL”外,甲方有权改变本连锁体系内全部或者部分的商业标志。

如果甲方改变商业标志,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将旧的商业标志变更为新的商业标志。 2. 电脑与通讯系统:

2.1 根据乙方实际需要,提供电脑、通讯系统、宽带网络的技术参数和设置要求。 2.2 对乙方电脑、通讯系统、宽带网络的设计、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审查。

2.3 提供自主知识产权酒店管理系统软件产品一套,包括软件操作使用手册和维护说明。 2.4 由甲方委派IT工程师负责为乙方安装、开通酒店管理系统。

2.5 在乙方通过甲方开业验收后一周内,开通乙方预订系统(即CRS)系统与甲方预订

系统(即CRS)链接。

2.6乙方自酒店管理系统安装开通之日起,由甲方负责在加盟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提供系统升级

工作。对于乙方的酒店管理系统软件中所出现的问题如远程不能解决,正常情况下,甲方负责在48小时内实地解决。

2.7若由于具体操作的问题或由于有关设备、网络、电源的不稳定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甲

方提供的CRS系统或酒店管理系统不能正常的工作,乙方应及时对硬件部分进行抢修,甲方对此不负任何形式的责任;如果乙方需要甲方派遣专业人员解决相关问题,乙方应承担甲方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用并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3. 物业改造和竣工开业:

3.1甲方可对乙方在工程开工之前的设计、工程改造、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设备材料采购等提

出指导意见。

3.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准确的各功能区域平面图(包括但不限于门楼、大堂、餐厅、商务中

心、电梯厅、公共走道、客房及卫生间等)和相对应的各功能区域室内外立面效果图、店招方案(或照片)10(15)和协议一致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经甲方确认的平面布置方案和室内外立面效果图、店招方案。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确认的此类装修效果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否则将视作违约。

3.3.在乙方工程筹备期间(乙方须于工程开工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安排工程项目顾

问),甲方工程项目顾问仅负责提供工程咨询、指导服务,并有权检查及督促乙方按甲方确认的装修效果设计方案及其它甲方要求的规范、标准或手册进行施工改造。工程项目顾问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向乙方提供甲方硬件标准指导或咨询。

(2) 对乙方筹建过程中的施工用材、工艺、设备、质量、酒店系统设计、布局、样板间等

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 (3) 协助乙方进行工程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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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进行竣工验收,如竣工验收不符合甲方标准,甲方有权不予以开业验收,乙方需按甲

方要求进行整改,并向甲方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5) 向乙方提供工程竣工的质量检查意见。 4. 提供标准:

4.1甲方向乙方提供“维也纳运营手册”等相关资料,作为酒店经营的技术依据和规范标准,由

酒店总经理保管及使用,合同到期或中止/终止后,由甲方如数收回。

4.2甲方所提供的“硬件手册”(含“照片、图录、附件手册”)和“VI手册”作为乙方装修筹建

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程建设技术依据、规范标准。以上手册仅限乙方在乙方工程筹建时使用,并由乙方妥善保管。

4.3甲方有权依据经营需要对相关标准进行调整,甲方应知会乙方。 5. 销售和价格体系:

5.1 甲方对加盟酒店的命名、平面布局、房型比例、房间数量、房型名称、门市价格、企业形象

等设定具有最终决定权。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甲方价格的情况实施明查、暗访和抽样检查,保障乙方价格体系与甲方要求的标准一致。 5.2利用甲方预订系统(即CRS),向客人推荐加盟酒店。 6. 市场业务推广:

6.1负责计划、实施、安排全国性和区域性必要的市场推广计划或宣传、广告、促销活动等。 6.2利用甲方的网站对乙方进行相关宣传、推荐。

6.3根据甲方的标准,指导乙方进行相关的招牌制作和发布,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费用并办理相关发布手续。

6.4向乙方提供维也纳宣传手册或宣传手册设计方案。如乙方未根据甲方要求统一推广甲方宣传

资料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发出违约通知,违约金为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次。另甲方也可以向乙方配送统一印制的临时市场推广宣传品,由乙方支付相应成本费用。 7.鉴于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切实支持乙方加盟酒店的运营,甲方承诺: 8.咨询服务:

8.1 甲方根据加盟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具体事项由甲方的加盟支持部负责协调。 8.2如乙方向甲方提出咨询服务要求或其他与酒店运营相关并需要甲方给予确认或指导的要求

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有关书面要求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以上双方的沟通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以实际收到的日期为准。 9.培训支持:

9.1由甲方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向乙方提供系统的培训计划及课程,包括初始培训和选择性培

训,以指导和帮助乙方达到甲方的规范和标准,帮助乙方提升管理水平。其中: (1) 开业前培训:在乙方开业前,甲方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初始培训。 (2) 选择性培训:应乙方要求,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酒店运营的培训。

9.2 以上培训讲师和受训人员参与酒店培训及参加甲方会议、活动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

旅费、住宿、餐费、资料费等)由酒店承担。 10.运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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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乙方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维也纳VI标准采购和使用各类经营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客房用

品、前台用品、公共区域标示、宣传品等。

10.2甲方对加盟酒店的经营管理负责,包括服务项目设置、服务质量检查评定、视觉形象和品牌

商誉维护、统一促销,重大业务组织安排,信息收集和利用等,并对加盟酒店的宾客投诉拥有最终处理决定。

10.3甲方提供专项检查报告。甲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盟酒店应制定整改计划,认真加以

改进。加盟酒店的运营规范和质量控制纳入维也纳质量控制系统,由甲方运营部统一检查、评估、考核和管理。 11.人力资源:

11.1 甲方对乙方酒店进行全权管理,拥有全面人事权。包括有权委派、调动、任免加盟酒店总经理,加盟酒店总经理根据甲方制度和标准负责加盟酒店的经营和管理,根据甲方审批权限履行职务。甲方在选定的总经理委派之前,应将该人选的有关情况介绍给乙方。如果乙方在与总经理人选会面或获知其情况介绍后10天内,未以书面形式表示合理拒绝理由,则视为乙方确认;该总经理人选将行使加盟合同赋予的职责和权力。酒店运营过程中,乙方有权利对酒店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可直接干预酒店总经理的日常管理;乙方有权利随时将酒店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责任不当的情况反映给甲方,并可提出有关调整建议,甲方应充分尊重乙方的意见并及时给出处理意见。

11.2 加盟酒店的其他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的人数和岗位以及工资标准,福利待遇明细详见相关附件)的任免应经过甲方的认可。酒店其他工作人员由总经理按照维也纳的人事标准面试考核和录用,并以乙方酒店的名义和相关人员签订符合当地劳动部门要求的正式劳动合同及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所有乙方酒店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乙方,与甲方无关。乙方酒店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标准应同甲方直营酒店标准保持一致,并由酒店总经理负责实施。乙方酒店的人员编制按照维也纳直营酒店的标准,并结合乙方酒店的实际情况制定。

11.3 甲方因经营需要有权对所派驻乙方之总经理和管理团队成员进行调动和更换,同时知会乙方,但甲方具有最终决定权。

11.4 应急支援:加盟酒店如需应急支援人员,乙方可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派遣相关支援人员,乙方承担甲方支援人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薪资、差旅费、食宿费等。 12物品采购:

12.1 甲方向乙方提供供应商名录及所需采购物品的规格和技术参数。

12.2 对于甲方指定的采购物品,乙方可以向甲方指定供应商处采购,甲方保证乙方采购价格不高于甲方集团采购价格。

12.3除指定采购产品外,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的技术标准、颜色、参考品牌进行采购。非指定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和产品需经甲方的确认后方可使用。

12.4甲方无需对乙方采购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承担责任。

12.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任何不符合甲方系统标准的用品、备品、设备设施进行调整更换;如乙方拒不执行并因此影响酒店服务品质的,甲方有权解除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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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向乙方提供必须按标准配置的运转表格单据、单店宣传片等电子样本,制作成本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7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统一标准进行采购及摆放甲方品牌宣传资料。

12.8甲方每年免费提供制作成本费约40元/间的宣传印刷品,包括酒店名录、手册、维也纳刊物等。乙方开业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若超出配送额度之外的,则由乙方与甲方按实结算。乙方宣传印刷品、小礼品的采购和补充,由加盟酒店根据实际需要申请。 13财务和会计:

13.1 由甲方派驻之总经理负责聘用酒店财务人员,并按甲方财务制度执行各项财务工作,录用前须甲方财务部面试确认,并经甲方财务部安排培训后才能上岗。甲方财务部负责酒店财务人员业务指导、工作考核和任免,加盟酒店总经理负责财务人员日常管理。

13.2甲方有权对加盟酒店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加盟酒店财务管理是否严格按照维也纳制度和操作 流程。若审计表明酒店有未全额支付加盟合同约定的任何费用,乙方应立即向甲方补交短缺款项, 该补交款应于甲方通知后5日内支付给甲方,逾期另应支付利息(每日利息为应补交款项的千分之 一),直至付清为止。 14甲方其他权利:

14.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和经营情况对维也纳制度、标准、手册进行修订,乙方应严格按照维也纳

制度、标准、手册执行。

14.2乙方用于经营酒店之物业权益或企业性质发生变更、或股东发生变化前,应事先告知甲方征

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3若乙方出售加盟酒店之物业或乙方投资方变更的,甲方对加盟酒店的物业或股权在同等条件

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14.4 甲方与乙方之间除根据约定而产生并存在的加盟关系外,再无其他法律或利益上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代理、雇佣、承包经营、租赁、合伙、合营等),其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自加盟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承担下列工作: 1. 品牌名称和商业标志等的使用:

1.1 乙方承诺按照加盟合同规定的如下权限合法合理使用甲方商业标志:

(1) 乙方承诺不在任何国家和地区,任何种类(分类)商品或服务商申请或者注册甲方商业

标志。

(2) 如果乙方的标志图案和甲方商业标志相似,可能混淆甲方商业标志的使用,则乙方承诺

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酒店经营管理过程中使用其乙方公司的标志图案。

(3) 商业标志使用方式,仅限于在商品、宣传品、员工服装、酒店内装饰及店面标识上使用。 (4) 商业标志使用范围:仅限于在乙方加盟酒店使用,其他任何场所不得使用。

(5) 乙方无权再次授权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标志(即不得“再授权使用”),同时也无权批

准与乙方有任何交易的其他第三方使用该等商业标志。

(6) 乙方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商业标志的样式使用,不得有任何修改或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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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酒店加盟合作细则 2010年版

(7) 商业标志使用期限与加盟合同保持一致,如加盟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商业标志使用许

可也随之解除。

(8)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在其他地方使用甲方的商业标志,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9)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品牌名称和商业标志作为乙方的企业名称和字号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1.2 乙方仅可使用甲方“维也纳酒店”商业标志,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甲方其它延伸品牌商

业标志(包括但不限于“维也纳酒店”、“维也纳三好酒店”等)。 1.3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射或毁损甲方及维也纳酒店的商誉。 2. 电脑与通讯系统:

2.1 乙方必须安装甲方自主版权的维也纳酒店管理系统软件。

2.2 根据乙方实际需要,严格执行甲方设计的电脑与通讯系统标准(具体见合同附件)。 2.3 乙方应采用正版电脑软件操作系统。

2.4 乙方向甲方提供电脑与通讯系统的操作指南、说明书等资料。 2.5 乙方须提供给甲方安装维也纳酒店管理系统软件所必须的电脑硬件。 3. 物业改造和竣工开业:

3.1乙方须在加盟合同签订后进行装修改造的筹备工作:组建筹建机构,负责组织装修工程设计、施工、采购直至开业等筹备建设工作。并指定一名乙方的工程总负责人与甲方对接。乙方对筹建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进度、安全、质量负责。

3.2乙方在加盟合同签署后即开始设计工作,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硬件标准手册要求的酒店全部、准确的各功能区域平面图(包括但不限于门楼、大堂、餐厅、商务中心、电梯厅、公共走道、客房及卫生间等)和相对应的各功能区域室内外立面效果图、店招方案(或照片)。并按甲方确认的此类装修效果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否则将视作违约。

3.3乙方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工程人员或者装修人员对酒店进行施工;并由乙方直接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担相关费用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3.4乙方应按照甲方硬件设计规范和甲方的指导建议,以及当地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对酒店进行施工和装修(以上及甲方后期修改的规范统称为“建筑规范”),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上述建筑规范有任何不同意见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但在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仍须按照原建筑规范进行统一的施工。在乙方在与其委托的施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必须将本条款前述内容列入其中。

3.5乙方在施工中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工程项目顾问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意见,并照此执行整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乙方任何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或更改,都应提前报甲方的许可后,方可施工。

3.6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整改。如乙方认为甲方的整改通知不合理的,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的整改通知单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否则视为认可,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整改要求执行。如乙方未按甲方的工程整改意见整改完善,而带来今后因工程问题造成的经营风险由乙方负责。

3.7乙方在工程结束后应书面申请甲方对酒店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如首次竣工验收不合格,则在乙方酒店工程相关整改完毕后须向甲方申请进行二次验收,直至验收通过。乙方应承担甲方人员进行第二次开始直至验收通过的差旅费用,并提供相关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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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加盟酒店通过甲方的竣工验收,且根据甲方要求补足加盟相关费用、完成开业用品的采购、帐户资金的储存等开业要求,经甲方开业验收后,方可正式对外营业,使用甲方的经营系统和标识营业。

4. 销售和价格体系:

4.1 乙方自愿甲方将加盟酒店纳入甲方CRS系统管理之中。

4.2 乙方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销售和价格体系,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任意调整甲方已确认的

价格体系。 5. 市场业务推广:

5.1 乙方同意执行甲方会员卡管理制度,在加盟酒店发展和接待维也纳会员。

5.2 为了确保酒店的长期盈利,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会员卡”制度。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

要求只能销售甲方的会员卡。除甲方会员卡外,乙方不得销售、赠送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其他会员卡、贵宾卡、折扣卡等。否则视为违约。

5.3 会员卡由甲方统一印制。维也纳将以每张会员卡人民币20元的价格与加盟业主结算每月销

售会员卡的收入。加盟方代收代付该笔费用。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全国性促销活动,并保证各类推广、促销活动按甲方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加盟酒店参加所属城区的地方性市场推广计划或宣传、促销活动,由加盟酒店分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5.4 乙方应使用经甲方认可的市场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业标志、预订系统(即

CRS)、免费电话、网络订房系统以及其他甲方要求的维也纳酒店连锁资料。如乙方根据当地情况需进行市场宣传并发放相关资料的,乙方需与甲方进行协商,在征得甲方认可后方能使用该等宣传资料,以上资料均需到甲方备案。

5.5 酒店正常运营期间,乙方同意总经理在预算批准范围(不超过营业总收入的3%)之内,以酒

店名义对外签订经营所需的各类营销与广告合同。酒店筹备开业初期(自酒店正式开业日起三个月),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所制定的市场推广方案进行推广。

5.6 除非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能推广其他第三方的产品、服务或者使用其他第三方的广告,

同时乙方也不能允许其他第三方在加盟酒店里推广其他的产品、服务或者使用其他的广告。 5.7 甲方有权在加盟酒店内照相或者拍摄并使用这些照片或者录像,无需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6. 广告牌和标示:

6.1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提供的店招(包括但不限于门头招、侧招、顶招等至少3个指示牌)制

作安装方案。

6.2 所有的标示牌和广告牌应符合甲方的统一标准要求,包括大小、尺寸、颜色、样式、材料、

安装位置、方向及方法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加盟酒店内部和外部的各种标示牌和广告牌的设计、位置等相关内容。

6.3 乙方应负责取得加盟酒店所在地部门对广告牌和标示牌的安装及内容发布许可。如果根

据当地的要求需整改或拆除,乙方需要及时告知甲方。

6.4 甲方有权改进乙方的广告牌和标示牌的标准,如果甲方对此有所改变,乙方应在一定的期限

之内将原有的标示牌及广告牌按照甲方新的要求进行更换。 7. 培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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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酒店加盟合作细则 2010年版

7.1 若甲方到乙方为乙方人员实地培训,则由乙方负责提供培训所需的场地、设备设施(包括但

不仅限于屏幕、投影仪)、电源等,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8. 人力资源:

8.1 加盟酒店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福利等均由乙方承担。

8.2 乙方严格执行甲方结合当地酒店业实际情况制定的薪资、补贴、奖金及其它福利标准。 8.3 乙方可推荐人员担任酒店出纳和采购员岗位的工作,但须符合甲方的用人素质要求,并经甲

方考核通过。

8.4 乙方应委派一名业主代表专门负责酒店的外围关系协调(有关管理部门)和酒店安全协

调(治安、消防、设施安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计入酒店编制。 9. 预订系统(即CRS)、酒店管理系统和网络:

9.1 乙方应使用甲方自主版权的CRS系统、酒店管理系统、联网网页连接系统,并参加甲方许可

的其他网络系统。乙方无权自设免费电话和网络预订系统。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参加除甲方以外其他任何的网络系统(包括有关酒店销售的酒店网络系统)。

9.2 乙方可自行购买单机版的金蝶财务管理软件;如果乙方使用甲方的网络版金蝶财务管理系

统,需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使用费。

9.3 甲方有权对CRS(400-888-2-888)系统、酒店管理系统、网络预订系统等不定期断地进行更

新和换代,加盟酒店亦需要根据甲方的要求更新设备和新的管理系统。

9.4 加盟酒店以外的乙方其他经营场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加盟酒店分机。 10. 物品采购:

10.1 乙方所有设备、设施、物资、物品、服务须按甲方统一标准执行。

10.2 为保持酒店统一形象,加盟酒店的开业物品及其供应商可由甲方指定。乙方开业后需自

行采购其他物品的,应向甲方提供此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及采购成品的有关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规格标准、式样或图片、质量、价格),在获得甲方许可后方可进行采购。乙方使用的所有酒店印刷品和相关宣传资料及网站等必须印有“400-888-2-888”的预定电话号码字样。 10.3 乙方应控制和管理好其采购的物品的质量,甲方不承担乙方采购物品的质量保证责任,

相关采购费用由乙方直接向供应商支付。 11. 财务和会计:

11.1 加盟酒店须将全部实际运营结果按照甲方和当地的财务制度、法律规定以及公认的会计

准则正确地反映到财务报表上。财务报表需正确显示出加盟酒店所有费用按照加盟合同均已计提,否则须立即予以补足。所有的报告均应根据乙方的实际数据制作并且所有的报告必须要准确和全面。

11.2 加盟合同所述财务报告/报表的格式应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格式制作。

11.3 每月5日前,加盟酒店须通过统一的财务系统向甲方提供上一个月酒店运营的营业收入

记录表(包括每一天的出租率和营业收入)、全部财务报表和甲方要求的相关报告。在每年1月31日前,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加盟酒店需要向甲方提供上一年度的全部财务报表和报告。加盟酒店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其数据库)须同甲方对接。 11.4 乙方应保存三年以上的经营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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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乙方需要将营业税收据的复印件按月上报给甲方。

11.6 在加盟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加盟合同终止后三年之内,甲方有权对加盟合同期内酒店有关

的财务报表和相关报告及有关原始凭证进行检查、复印拷贝或者审核,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酒店入住率的统计数字、会计报表、税务报表、营业税报表等。 12. 质检

12.1 除了对改建或装修作业的验收检查之外,甲方对乙方酒店定期的运营管理检查(包括甲

方总部每年不少于1次的明查,每年不少于4次的暗访,日查、夜查、神秘顾客检测),此外甲方还有权随时进行不定期检查。乙方对甲方的该类检查应予以协助并提供在酒店内的食宿。如加盟酒店专门请求甲方派人短期出差到酒店来解决具体问题,则应支付有关人员的差旅和食宿费用以及出差补助(以甲方规定的出差补助为标准)并提供所在区域的交通条件。 12.2 甲方指定的质检标准在酒店开业后提供给乙方,并且甲方有权根据酒店实际经营情况加

以修订。如果甲方质检后加盟酒店被评为不合格的,乙方应配合加盟酒店于30日内改进;甲方或者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将会对酒店进行再次质检。乙方需承担因再次质检而发生的有关人员的差旅费用(含食宿费用以及出差补助(以甲方规定的出差补助为标准))并提供所在区域的交通条件。 13. 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13.1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随意增减客房数,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不予许可,若甲方

许可增加客房数乙方应按每间人民币3000元另缴纳后方可改建,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 乙方应在加盟合同约定区域内中行使本加盟的权利,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变更

上述经营地址。乙方承诺在上述建筑物内再无其它住宿业产品或形式相同或相似的甲方的直接或间接竞争者。

13.3 乙方承诺,在加盟合同有效期限内,除加盟甲方外,在同一加盟授权区域(同一个城市)

内,其不以任何形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13.4 乙方应如期向甲方支付及承担加盟合同所约定的各项费用。

13.5 乙方的控制权 在不违反甲方连锁酒店系统统一标准的前提之下,乙方对加盟酒店的日

常运营负有绝对的监督控制权和管理义务,乙方清楚地了解并承担酒店运营的各类风险和责任。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雇佣和解雇有关人员(但受限于加盟合同第5.10条款规定)、对酒店日常的维护、保证酒店的安全等事项以使酒店达到符合甲方连锁酒店系统的统一标准。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着重于加盟酒店的营销和日常运营,监督和管理加盟酒店是否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标准运行,是否有损坏甲方连锁酒店的品牌和形象。

13.6 乙方必须免费将该酒店的地址提供给甲方,作为甲方在当地注册公司的地址。并协助甲

方在办理证照方面尽可能的提供最大的便利。 14.开业条件

乙方酒店必须取得甲方对工程和运营开业条件的验收合格,并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消防、环保、卫生、特行等证照后方可正式开业。酒店所有经营证照的办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如果在没有取得以上证照之前强行试营业,由此所引起的全部相关法律责任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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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对于乙方在未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证照前,甲方有权拒绝实施试营业,并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有乙方负责。 15. 设计中心

15.1乙方须严格按维也纳的设计理念和专业要求进行酒店的设计与施工;

15.2为了更好执行维也纳的设计理念、设计标准及节省开店费用,原则上同意选择甲方设计中心为设计单位.

15.2、甲方设计中心拥有完整的标准化设计图集,可为提供前期筹备的各种筹备流程及方案,开店财务预算、风格定位、傢俬饰品、机电设备、材料的选样等服务。

3、甲方的设计费的定价标准是:乙方在同等类级的设计公司(二级资质以上为基准)进行招投标,从招投标中去掉最高与最低价格,以中间价打八折为参考价格

七、日常维护及更新

1. 每个会计月度甲方应从酒店营业额中,分别提取1.5%的棉织品更新费用及3%的酒店日常维

修及设备维护费用。加盟酒店日常棉织品更新、日常维修及设备维护费用,加盟酒店分别直接从该计提费用中列支。计提费用年末如未使用完毕,可当年冲回,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议。(3%的酒店日常维修及设备维护费用由酒店总经理根据甲方硬件维护标准和办法掌握使用,超出3%以上开支及用于加盟酒店年度维修项目和大修理项目的维护开支须经乙方审批) 2. 加盟酒店自行负责各种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并承担费用,以维持加盟酒店良好的经营

条件。

3. 加盟酒店整体的更新改造方案经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 4. 加盟经营期间,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委派之总经理可按酒店行业惯例,为保障加盟酒店雇员和顾客的安全,为酒店添置设备或局部改建,由加盟酒店承担相关费用。

八、审批及授权

1. 乙方自行办理经营酒店所需证照(经营范围含“住宿”或类似营业范围)并承担费用。但乙方

字号中不得含有“维也纳”字样。未办理营业证照及取得正式住宿服务,乙方不得开业接待客人。

2. 若乙方通过甲方开业验收后二个月内乙方营业执照仍未办理完成,则甲方有权解除加盟合同,

且不予退还已经收取的各项费用,同时还可视实际情况,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乙方应将经营场所的拥有权或承租权法律文件、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文件副本作为加盟

合同的附件提供给甲方备案。

4. 乙方应在完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书、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甲方备案。

5. 乙方确认甲方委派的酒店总经理对加盟酒店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但加盟酒店经营中发生的费用

支出、诉讼纠纷及其他权利义务均应由加盟酒店享有和承担。

九、流动资金和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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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酒店加盟合作细则 2010年版

1.加盟合同签署后,乙方须在当地银行以加盟酒店的名义开设经营帐户,该帐户应存储有乙方为甲方经营而拨备的流动现金(酒店开业时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运营平稳后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此帐户由甲方所派驻的酒店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审批使用,(帐户的所有财务印章、签字权, 由加盟酒店财务和总经理按照甲方管理规范制度使用),乙方可随时查阅或审计。

2. 加盟酒店的任何营业收入与一切现金以及甲方由于经营酒店之任何支付与费用,均应存入或支自加盟酒店经营帐户。该帐户只用于支付日常经营费用。

3.乙方同意支付酒店年度经营指标内的各项经营费用(指经营管理加盟酒店所必需的费用),由加盟酒店总经理负责参照甲方直营店流程及金额标准执行审批。有关费用的审核权限标准和流程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超预算的部分需报乙方确认。

4.加盟酒店超出维修基金的重大维修,加盟酒店总经理应报乙方审批后实施。 5.非经营费用及固定资产购置由乙方负责审批并从乙方管理帐户中支付。

十、转让

1.甲方可将委托合同的权利及义务转予投资方或者关联方(指与甲方有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或者

与甲方投资方有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的主体),由投资方或关联方继续履行本委托合同。但甲方应提前至少30日通知乙方,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2.乙方享有同样的对等权利,可将加盟合同的权利及义务转予投资方或者关联方(指与乙方有直

接或间接股权关系或者与乙方投资方有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的主体),但乙方应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条件下,乙方不得擅自将加盟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向其他与乙方无前述关系的第三方转让或委托。任何未经甲方同意而进行的转让均构成对合同的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加盟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加盟合同期限内,如:

(1) 乙方出售或转让加盟酒店全部或部分之股权; (2) 加盟酒店任何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有所变动;

(3) 因抵押权或财产留置权之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使乙方须放弃其在加盟酒店中全部或大部分

之股权时;

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并有权选择与新的所有权人解除或继续履行加盟合同。

4.加盟合同之期限及所有条文对继承者有同样约束力,转让或抵押中,若出现违反加盟合同条文

规定时,则该等继承者或债权人之权益均不受加盟合同保障。

十一、利益保障

1. 乙方确认甲方向加盟酒店派驻的酒店总经理有经营管理酒店的自主权。如果由于乙方或者加盟

酒店原因,导致甲方委派总经理难以正常经营管理加盟酒店的,乙方应负责尽快解决并支持总经理工作;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时间内没有及时解决的或无法解决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加盟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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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酒店加盟合作细则 2010年版

2. 加盟酒店经营中发生的费用支出、诉讼纠纷及其他权利义务应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在加盟授权区域(指同一城市内),如需扩大、发展和经营住宿业务,无论采取何种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自营或是委托他人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或出租、承包给他人经营等方式),都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具有优先权,如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10天之后未答复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理。但如乙方自营或加盟的酒店,对甲方授权之其他加盟酒店、或甲方及关联公司旗下酒店的经营造成严重威胁和影响,为避免在同一区域内过度竞争,甲方有权不予同意,也有权单方面解除加盟合同。

十二、合同终止及争议解决

1.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如果乙方付款延迟,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付

款费用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作为赔偿,直至被延误支付的款项全部得到支付为止,而不论违约金是否会超过被延迟支付的款项金额;若延期超过30天,甲方同时有权暂停CRS服务;若延期支付超过60天,甲方同时有权单方面解除加盟合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付款延迟,则乙方的付款时限相应顺延。 2. 乙方对加盟合同及加盟合作细则任何条款违约,甲方都有权暂停对乙方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CRS服务、酒店管理等)直至乙方纠正该违约行为。甲方的暂停服务并不代表加盟合同终止或被解除,暂停服务期间乙方仍应支付甲方相关费用。

3. 乙方违约并经甲方通知后仍无明显改善的,甲方有权宣布解除加盟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

面通知之日起15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 乙方竣工验收或开业验收未合格后,经过30天仍未符合甲方合同要求的开业条件,视为乙方

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 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加盟合同,且不予退还已收取之,并可要求乙方赔偿甲方

相应的损失。

(1) 加盟酒店破产、被监管、清算、解散等法定解散条件出现;

(2) 加盟酒店的资产净值或流动资金水平达不到最低要求且近期无恢复的可能;

(3) 在没有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前,擅自将加盟酒店转让、出租、承包、委托经营、股权变更; (4) 乙方或加盟酒店在收到违约通知30日内仍未履行加盟合同约定义务,纠正其违约行为,亦

不提供说明其努力采取切实行动纠正违约的证明;

(5) 乙方或加盟酒店的违约被纠正后继续发生相同的违约行为;

(6) 由于乙方原因,在加盟合同期间内连续30日停业或者甲方合理地得出加盟酒店难以继续经

营的;

(7) 乙方新建或改建计划、增减客房方案未正式书面上报甲方,或未经甲方许可施工,或在施

工整改中未按甲方整改要求执行;

(8) 在甲方所派驻的酒店总经理派驻六个月后仍未开业; (9) 加盟酒店未安装甲方指定酒店管理软件;

(10)乙方未及时向与加盟酒店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支付应付款项,而对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11)未按甲方工资标准和福利标准执行酒店员工薪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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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未按甲方所确定的各项标准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标准、服务标准等); (13)不执行甲方保险标准和要求的;

(14)乙方在同一加盟授权区域(同一个城市)内,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或者为其他非甲方提供加盟资源或损害甲方连锁利益;

(15)债权人对酒店实施扣押并影响酒店正常营业达30日,乙方无法解决的; (16)因乙方原因未通过质检,30天内仍未完善不合格事项的; (17)恶意中断与甲方的经营数据连结;

(18)乙方在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证照前强行试营业或开业;

(19)乙方未执行甲方开业验收流程或验收不合格未整改完成而擅自开业; (20)乙方冒用甲方名义或者维也纳酒店名义对外进行其他宣传或联系工作的;

(21)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如乙方发生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与甲方无关,

如因此导致甲方商誉严重受损的。

因上述原因或乙方其他原因导致加盟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未履行年限*365*房间数*上年度平均房价*上年度平均出租率*6%*50%)且乙方已支付费用不退还,该违约金必须在加盟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付清。乙方确认已认真阅读本条款并完全知悉相应的法律后果。 6. 加盟合同解除后,双方的义务:

(1) 甲乙双方48小时内共同对乙方进行财务审计和工作交接,若48小时内乙方不能及时安排

审计或工作交接完毕的,则甲方有权在48小时后撤除管理并不再承担乙方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任何责任。

(2) 合同解除后30天内,乙方及加盟酒店不得擅自使用与甲方商业标志、连锁经营酒店名称、

服务标识、LOGO、物品、宣传招牌、预订网络及预订电话等。任何未经甲方许可的使用,均构成对甲方的侵权行为,乙方应按每天人民币10000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该费用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应停止使用甲方的经营资料和技术文本,并无条件地完整归还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

与甲方及加盟业务有关的宣传材料、标准手册、、表格、设计图样及记录等无偿退回甲方。

(4) 乙方加盟酒店中涉及甲方知识产权的有关物品必须15天内归还甲方或在甲方现场监督下

就地销毁,乙方保证不再使用。

(5) 若乙方未积极配合,甲方有权在乙方现场拆除属于甲方的酒店管理系统、总机语音话务台、

设备设施及卸载相关技术支持软件。

(6) 乙方不再享有加盟合同的各项权利,乙方不得冒用甲方名义或者甲方加盟店名义对外进行

宣传或联系工作。

(7) 按照加盟合同约定,履行竞业义务;

(8) 上述行为所发生的拆除或销毁费用或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 加盟合同生效后,如由于乙方原因解除加盟合同,甲方有权在加盟酒店经营帐户中扣除加盟合

同加盟期间内的各种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或其它资产予以补足。

8. 加盟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双方应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将欠款余额在加盟合同解除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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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酒店加盟合作细则 2010年版

内支付到对方指定银行帐户;逾期未支付的除应及时补交外,违约方应按欠款总额的千份之一向守约方承担日违约金。 十三、保险

1. 关于最低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

乙方应充分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

为乙方和加盟酒店利益考虑,乙方应同意加盟酒店根据甲方要求购买必要之保险,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险、财产险(附机损险)、公众责任险等,投保险种和金额参照“维也纳酒店连锁”直营酒店投保标准(甲方有权根据需要调整投保险种和投保金额等)。

尽管甲方在乙方投保项目和金额方面给予建议,但并不意味着甲方将保证这些保险能足够地保证乙方的需求。对于保险不能保证的乙方的损失部分,乙方要自行承担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对加盟酒店的保险项目、金额等作出更改,如甲方因情势变化有此变更决定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新的要求做相应的变更。 2. 保险费用、权益及其他约定

(1) 乙方需保证根据上述要求所购买的所有保险在整个委托合同期内有效。如果乙方未能及时

购买合同约定的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发生的所有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2) 乙方购买保险的费用,应列为加盟酒店的经营费用。

(3) 乙方保证及时支付上述各保单下由乙方支付所有的保险费或依法应缴纳的所有征税。 (4) 在乙方进行建筑装修时,工程承包商必须投保,投保金额需符合工程需求。

(5) 乙方如认为维也纳保险标准中的险种和金额尚不足以完全保护其权益,可自行向保险公司

另行增加保险种类和金额。

十四. 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加盟合同之必备条款,双方同意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

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

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甲方严格禁止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

种行为,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甲方郑重提示: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加盟合同之目的与加盟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

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6.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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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酒店加盟合作细则 2010年版

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十五、不可抗力

1. 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加盟合同履行或者加盟酒店持续经营的,甲乙双方应互相及时通知,由双方

协商解决。

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120天内仍不能履行加盟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加盟合同,并不承担任

何违约责任。

十六、权利保留

1. 甲方仅同意加盟合同约定地址之房屋作为加盟酒店;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调整和变更加

盟酒店的地址、房间数等条件,也不得对外进行加盟授权。

2. 乙方不因签订合同而成为或可自视为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不得假冒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之名义

对外进行接洽、谈判房屋租赁或酒店经营项目或其他事务,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3. 如乙方因使用甲方商业标志而导致第三方提出对甲方商业标志及经营管理系统的任何权属权

益主张,则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为甲方提供进行相关抗辩的所有必要协助及材料。若甲方决定提起诉讼,则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并不得擅自进行赔偿、和解或进行其他影响甲方利益任何处置。

十七、保密条款

1. 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标准、手册、供应商名录等)及甲方要求乙方保密的信息,均属

于商业机密,乙方需妥善保管和保密,只能将其用于乙方的经营管理及甲方所约定的范围内,不得复制、传阅、披露。

2. 双方的保密义务适用于双方本身及加盟酒店的工作人员,其效力在加盟合同解除后二年之内仍

有约束力。

3.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漏维也纳酒店的电脑软件、经营资料和管理技术等,或帮助第三方模仿维

也纳酒店的商业标志、店名和经营技术。

4. 乙方如有泄密发生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极积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影响。若乙方未按照约定使用

上述手册或泄漏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乙方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甲方不予退还,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仍应当予以赔偿。

十八、其他

1. 加盟合同期限内双方所有书面文件应以挂号形式或保送信件邮递到合同地址,双方可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更改邮递地址。

2. 任何已付讫邮资挂号信或快递信件,只要地址正确都被视作自发信之日起,按正常邮程已被收

到。

3. 加盟合同自经缔约双方签署并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首笔加盟费用后始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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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加盟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加盟合同不因部分条款

之争议或无效而无效,就履行加盟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5. 合同附件:

加盟合同的所有附件都是加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加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其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手册(包括但不限于硬件手册、运营手册、培训手册、管理手册、人事手册、信息系统手册),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如有人手一册的员工培训手册时,公司收取相应的工本费,员工保管不慎遗失的,按照每册人民币伍佰元(¥500.00)的标准进行赔偿。在加盟酒店装修完毕酒店开业后三日内,乙方应将硬件手册归还甲方,其余手册在加盟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归还,如有延误,则每延误一日按照每册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的标准赔偿甲方;如有丢失的,乙方按照每册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标准赔偿甲方。在甲方制定的新手册发放前,乙方应及时交还旧手册,否则按照以上条款处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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