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办〔2007〕13号
关于印发《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局组织制定了《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现予发布实施。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号),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和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前均需填报《登记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公布本《登记表》,并组织实施。
附件:
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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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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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应用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
项目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单位全名称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制
填 表 说 明
1.本登记表一式5份,由建设单位填报,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
2.凡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类放射源的核技术应用项目,均填报本表。
销售、使用V— 5 —
一、项目概况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邮编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用途 核技术 项目投资 (万元) 应 用 类 型 放射源 建设性质 项目依据 核技术项目 环保投资(万元) 射线装置 新、 改、 扩建 其它 二、项目拟建设地址及邻近环境状况示意图(如非占用整栋厂房,须注明上下层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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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射源
序核素号 名称 放射性 活度(Bq) 物理、化学 性状 用 途 贮存方式 贮存地点 注:密封源包括放射性中子源,对其要说明是何种核素以及产生的中子流强度(n/s)。
四、射线装置
名 称 型 号 管电压(kV) 输出电流(mA) 用 途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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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废弃物
废弃物 名 称 状 态 排放口浓度 年排放总量 暂存情况 最终去向 注:1.常规废弃物排放浓度,对于液态单位为mg/l,固体为mg/kg,气态为
3
mg/m,年排放总量用kg。
2.含有放射性的废弃物要注明,其排放浓度用比活度(Bq/l,或Bq/kg,或
3
Bq/m),年排放总量分别用Bq和kg。
六、污染源分析(包括贯穿辐射污染)
主要放射性污染物和污染途径(正常工况和事故工况) — 8 —
监测计划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七、审批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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