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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专业审图要点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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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专业审图要点

摘 要:本文以列表的方式从审查项目(如:设计依据、基础资料、室外气象资料、室内设计标准、防排烟等)和审查内容(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是否正确可靠;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等)两个方面介绍了暖通专业审图的要点。 关键字: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锅炉房设计

本文以列表的方式从审查项目(如:设计依据、基础资料、室外气象资料、室内设计标准、防排烟等)和审查内容(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是否正确可靠;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等)两个方面介绍了暖通专业审图的要点。 序号 5.1 5.2 5.3 5.3.1 5.3.2 5.3.3 5.4

项目 强制性条文 设计依据 基础资料 室外气象资料 室内设计标准 建筑热工计算 防排烟

审查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

略)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是否正确可靠。 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

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单宿、托幼、旅馆、医院病房等)的围护结构应满足标准(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和各地区相关细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M类高层建筑的内走廊、无窗房间、中8.4.1条、第8.4.2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2)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按第 8.4.11规定,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放火规范》GB50098-98

第6.2.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16000m3/h,12000m3/h。

注:人防工程防火规范强条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1)第 8.2.1条规定,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2)第 8.2.4条规定,风机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

5.4.1 高层建筑

5.4.2 人防地下室

5.4.3

地下汽车库

确定。

5.4.4

洁净厂房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第6.5.7条规定,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5.5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1)第6.6.2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应设防火阀:

措施 (2)第6.6.6条规定,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

求:净化空调燃材料;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环保与卫生

5.6 5.6.1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地下汽车库换气 第6.3.4条规定,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的送、排风系统。其风量应

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

饮食建筑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S-2000 表2规定: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如下表所示: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各种区域的环境噪声不准超过下表规定:

类别 适用范围 昼间(dB) 夜间(dB) 0 疗养、高级别墅高级区 50 40

1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5 45 2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60 50 3 工业区 65 55

4 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5.6.2

油烟排放

5.6.3 环境噪音

5.6.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

(1)第8.2.3条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

降低设备噪音的措减不能达到允许的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

施 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2)第8.3.2条规定,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防其他隔振措施。

安全设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

(1)第3.8.19条规定,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2)第6.3.5条规定,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措施和排气、泄水装置。

(3)第7.2.5条规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4)第4.4.9条规定,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

5.7 5.7.1

采暖通风系统

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

(1)第13.3.2条规定,锅炉间、凝结水箱问、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

(2)第13.3.规定,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度的易燃油品的地下 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 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3)第13.3.7条规定,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有每小时换气不小于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4)第13.3.4条规定,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注:锅炉房设计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2000年版。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1)第5.1.5条规定,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风量应按下表采用。 战时人员新风量标准(m3/h) 工程类别 清洁通风 滤毒通风 医疗救护工程 15-20 3-5

专来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 10-15 3-4 二等人员掩蔽所 5-7 2-3

(2)第5.2.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进风系统,根据不同的通风方式应由消波装置、密闭阀门、过滤吸收器、通风机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 (3)第5.2.2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排风系统,根据不同情况应由消波设施、密闭阀门,自动排气阀或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

(4)第5.2.11条规定,战时主要出人口最小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二等人员掩蔽所应保证每小时30-40次;其它类型的防空地下室应保证每小时40-50次。 注:人防地下室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部分)》。

5.7.2 锅炉房

5.7.3 人防地下室

5.8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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