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税依据会计与税务处理解析
作者: 吴向阳
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9期
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引发房产税的税收调节作用,实务中房产价值的确定会计上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而纳税上按照税法行事,两者存在一定差异,应该引起企业的重视,正确处理房产税核算事宜。会计中涉及的规定是《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涉及的规定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通知》(财税[2010]121号)等。
一、房产税中“房产原值”的会计处理变迁
“房产原值”的确认与会计制度改革相联系,经历了《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4个时期。(1)《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时期,企业都是无偿划拨国有土地,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即为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存在“无形资产”的说法。(2)《行业会计制度》时期,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单独核算,按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为 “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包括土地使用权金额。(3)《企业会计制度》时期,分两种情况: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未转入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可不作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企业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 “无形资产”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4)《企业会计准则》时期,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房产支付的价款难以在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房产原值包括了购入的土地使用权。
[例1]某公司2008年1月1日支付2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含相关税费),取得了市区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了一座办公楼,该楼房2010年12月31日完工,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进行摊销,摊销期限为50年。 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 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2008和2009年摊销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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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40 贷:无形资产(2年均相同) 40
2010年工程完工时,把剩余土地价值转入到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920 贷:无形资产 1920 二、房产税计税变革历程
我国目前,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既有房产税,也有城市房地产税,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1)1951年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的房屋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百分之一点八。(2)1973年税制改革中,房地产税一分为二(工商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对试行工商税的企业,把城市房地产税并入了工商税;另一部分,仍称为城市房地产税,对有房产的个人、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3)1986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正式分开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而对在中国有房产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三、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确认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为:自用房产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1.2%;出租房产的,按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租金收入×l2%。
其一,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房产原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包括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以及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而架设于房屋外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的成本不纳入房产原值中。财税[2010]121号进一步明确了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例2]某省某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0年初为取得10000平方米该土地支付的地价款300万元,自行建造了4000平方米的三层办公楼房,2010年6月30日交付使用,账面记录该楼房的价值为500万元。要求计算2010年应纳房产税。 首先计算其容积率:4000/10000=0.4,结论:小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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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特殊税收进行调整——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其次,按8000平方米确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00/10000×8000=240(万元) 最后,运用一般技术解决问题
应纳房产税=(500+240)×(1-30%)/2×1.2%=3.108(万元)
启示:财税[2010]121号有关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第一,会计核算要按企业会计准则——土地使用权作无形资产单独核算,与房屋固定资产价值分离;第二,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其二,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具体而言:
(1)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取得的所有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
[例3]某省辖A行政单位,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开展的情况下把自有沿街房一部分出租给B超市,租期一年,收取租金120万元,利用租金改善办公条件和提部职工的福利待遇,因A行政单位的房产税是免征的,收取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但,对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因此,A行政单位应纳房产税为120×12%=14.4(万元)。同时,对于出租行为,该行政事业单位还应按税收相关规定计算缴纳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按照签订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等。
(2)对于免租期如何征收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文件,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由房产使用人代缴房产税,因此,不少纳税人认为在免租期内由承租房屋的应纳税单位缴纳房产税。财税[2010]121号规定第二条重新进行了规定,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房产产权未明确或存在未解决的租典纠纷外,房产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最终承担房产税。
[例4]甲企业于2011年1月1日将自有沿街楼房原值1000万元出租给乙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期为5年并且金额固定的租赁合同,每月租金为10万元,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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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由乙公司自行装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11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免收租金。根据财税[2010]121号规定,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即2011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之间为免收租金期限的,由产权所有人甲企业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即[1000×(1-30%)/12]×6×1.2%=4.2万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编辑 余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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