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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来源:年旅网


项目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消除危害,发展生产的原则及预防和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权限,是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依据,是公司员工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淄博新区九冶地块11#住宅楼项目部。

第二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第五条 安全检查:检查应有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到位。

月检查:由总经理或主管安全副经理负责,公司办组织进行。 周检查:由生产厂厂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日检查: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安全员对本班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 检查内容:电线、电气设备、运输设备、受压容器、通风设施、消防设施、原材料堆放区的防火、房屋建筑等。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以公司办为主,会同生产厂、班组进行,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第 对新员工进行公司、班组二级安全教育。

第九条 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如电工、焊接工等由上级安全部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发给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 对岗位变换的职工,应按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和设备的安全操

作作技术要求,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对因事等原因离岗六个月以上要求复工的职工,应经公司办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后才准上岗。

第十二条 公司每季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总结,班组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小结。

第十三条 公司对每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对下年的安全工作作出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利用宣传栏、板报等形式开展日常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 安全生产奖惩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与工资总额挂钩的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按月考核,其安全系数与各部门工资总额挂钩结算。

(一) 时发现事故隐患,且整改及时,有专题材料,经调查落实,奖0.1~1分;

(二) 由于安全意识强,避免了重大人身事故的发生,使公司财产避免遭到巨大损失者,奖0.5~5分;

(三) 其它情况需要奖励者,奖0.1~1分。 罚分:

(一) 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扣0.2~2分; (二) 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扣0.2~2分;

(三) 发生轻伤事故每次扣5~10分,重伤每次扣10--15分,死亡每次扣15—30分;

(四) 有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行为的,每次扣0.2~2分;

(五) 安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各有关部门必须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否则扣1~5分。

第五章 伤亡事故

第十七条 在生产区域中所发生与生产工作有关系的伤亡事故,均按事故统计规定的口径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第十 员工发生负伤事故,工作中断一个工作日以上,各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公司办。工伤者基本伤愈,所在部门领导应按“三不放过”的要求,组织分析,填写《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表》送公司办,否则,作非因工负伤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或者死亡事故时,应迅速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公司应将事故的概况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和劳动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将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意见书面上报主管单位。

第二十条 经公司批准统一组织的活动,在活动中造成伤亡者,经调查落实,符合有关,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伤所需费用及本人工资等,按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伤出院已上岗者,因原伤复发,需要再治疗或休养时,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查报总经理批准,抄送工会和公司办及有关部门,方可按工伤待遇处理。

第二十三条 部门负责人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报告的及时性、正确性负责。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情况,除责成补报外,责任者受纪律处分,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生产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岗位,因干私活、打架、斗殴或开玩笑造成的伤亡,不按工伤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59·382、CB41-86号办理。

第六章 危险作业

第二十六条 危险作业范围:

(一) 高空作业:无固定操作室,且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 带电作业;

(三) 禁火区域内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四) 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五) 有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 属危险作业的,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经公司办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作业。

第二十 由一般作业转变为危险作业时,按危险作业对待并审批,紧急情况来不及履行手续,现场应有人负责,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通知公司办。

第二十九条 危险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操作。

第七章 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及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做到职业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和环保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十二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均应执行各自的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十三条 施工员在检查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时,应按设计要求对职

业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和环境等设施的施工质量同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绿化办公、生活、生产区,保护环境。

第八章 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 防护用品的发放,是在改善劳动条件的同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一种辅助性措施。

第三十六条 按规定发放防护用品,生产现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发给同工种作业工人的防护用品,部室管理人员视情况发给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 防护用品应注意爱护和保管,损坏或丢失,自费购买。由于不按规定,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而发生工伤事故者,要追究本人的责任。

第三十 员工解聘离开单位时,所领防护用品应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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