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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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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四)、必须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 (五)、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二、国家赔偿与相关范畴之间的区别 (一)、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了特别损失,国家对其予以补偿的制度。

(二)、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三、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来判断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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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 四、国家赔偿的范围 (一)、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即国家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二)、国家赔偿范围的种类 1、行政赔偿; 2、刑事赔偿;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五、国家赔偿法产生、发展的历程

(一)、政务院于19年1月2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该条例第20条规定:“港务局如无任何法令根据,擅自下令禁止船舶离港,船舶得向港务局要求赔偿由于禁止离港所受之直接损失,并得保留对港务局之起诉权。” (二)、19年

该法第9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收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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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收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1986年全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该法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1986年9月全国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该条例第42条规定:“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六)、1987年1月全国常委会通过的《海关法》

该法第条规定:“海关在检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损失。”

(七)、19年4月全国通过的《行政诉讼法》

该法专章规定了行政赔偿责任。其中,该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收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提其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八)、1994年5月,全国常委会通过了《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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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行政赔偿的主体内容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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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应当注意: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三)、国家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注意:

①此处的法律仅指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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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③根据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关于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由于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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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规定: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应当注意:

①《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②《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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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赔偿程序

一、《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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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人民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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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含义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三)、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问题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条第(三)、(四)、(五)项和第4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范例1:

在哪些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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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002年试卷二第7l题、多选)

A. 看守所干警唆使被羁押人员殴打他人的 B. 乡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征收提留款的 C、对超生妇女集中教育不许回家的 D. 商检局错发商检证明导致出口商品被退货的

答案:AD.

范例2:

在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下列选项哪些是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赔偿诉讼的情形:( )(1999年试卷一第39题,多选)

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殴打他人的行为 B. 环保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为

C. 人员执行职务违法使用武器的行为 D. 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行为 答案:AC。

三、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分为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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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1款规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概念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侵害,受害人向人民提起的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的程序。

2、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时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3、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特点

四、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条件 (一)、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条件

《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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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二)、行政追偿程序(略)

第四节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一、国家赔偿方式

1、《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退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即国家赔偿的方式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辅。

2、《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附加:

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内容是: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内容是: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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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一)、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由于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生命权,故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标准又分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侵犯身体健康权的赔偿标准和侵犯生命权的赔偿标准。

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 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注解:

根据最高人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

①国家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原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②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的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2、侵犯身体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l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A.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和误工费。

误工费的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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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的最高标准为国家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C.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生活费。

受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生命权的赔偿标准。

侵犯生命权就是造成死亡;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生活费。

A. 国家对死亡公民的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两者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B. 国家除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外,还应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以保证死者生前有法定义务扶养的亲属的生活费及生存所必须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 (二)、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2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但只以返还原属受害人的财产为限,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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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和其他孳息。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以下第(3)、(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应当注意:所谓“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房租、水电费、职工基本工资、仓储费用等,而不赔偿可能取得的收益或者营业利润等,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应当注意:

我国的国家赔偿对于财产权损害,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观有财产直接减少或消灭.不包括间接损失,即不包括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可期待性利益。

根据2001年9月2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

A.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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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C.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D.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E.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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