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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集团财务报告管理制度(13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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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奥集团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试行)

1 总则

1.1为了规范集团财务报告的编制,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会计法》、《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 2 释义

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向管理者、股东及管理机关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文件的总称。

3 分类

3.1财务报告按编报时间分为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

3.2财务报告按服务对象分为对外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财务报告。 4 内容

4.1对外财务会计报告

4.1.1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月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附表。 4.1.2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4.1.3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做的说明。包括对重要会计及其变更情况,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等。

4.1.4财务状况说明书。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所作的简要说明。 4.2内部财务报告

根据行业不同,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除包括4.1的各项内容外,还包括成本计算表、费用明细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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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税金明细表、资金状况报表、资产状况报表,以及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债权债务及帐龄分析、损益分析、成本费用分析等资料。

5 编制要求

5.1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帐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对各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

5.2年度报表结帐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帐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度、每季度、每月度的最后一天。企业应当在结帐日进行结帐,不得提前或延迟。

5.3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该相互衔接。

5.4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5.5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帐,并编制财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报告。

6 编制程序

6.1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前应当全面核对各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6.2企业编制年度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6.3企业应依照规定的结帐日进行结帐,结出会计帐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帐簿之间的余额。

6.4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

6.5 对外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主管财政机关规定的统一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填报,对内财务报告应符合集团公司财务部的统一要求。 6.6财务报告报出前,应对财务报告的公允性、重要性、一贯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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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6.7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该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

7 财务报告的报出

7.1财务报告经财务部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审核签章后方可报出;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应报请企业总经理及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同意。 7.2成员企业必须严格按集团公司财务部规定的时间、方式上报财务报告。

7.3财务报告属企业商业机密,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提供和透露。 7.4企业有权拒绝外部组织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行规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报告的行为。

7.5财务报告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应按集团公司统一要求进行;集团公司无具体要求的,各成员企业本着高质高效的原则自行选择审计机构办理。

8 报告责任

8.1成员企业总经理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领导、检查与督导财务制度的执行,为财务会计工作创造内外部环境。

8.2企业财务主管是财务报告编制的第一责任人,对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8.3企业财务人员应做好编制财务报告的基础工作,确保财务报告编报及时、准确。 9 罚则

9.1对弄虚作假的单位领导人、财务主管,集团公司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其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9.2财务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是考评财务主管和会计人员的重要依据,对不适应此项工作的人员,财务部将按照财务工作考评办法对其给予降职、降级处罚,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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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附则

10.1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0.2本制度自2001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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