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存款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15】年【】月 日就甲方在乙方指定的存款地点( )进行人民币伍亿元(¥500,000,000.00元)的协议存款事宜签署了《协议存款合同》(以下简称“《协议存款合同》”,合同编号: );
2、甲乙双方拟就上述存款业务的提前支取事宜进行进一步明确与约定。
由此,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上述存款之提前支取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提前支取
《协议存款合同》生效后,在《协议存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提前终止《协议存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但需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内容包括协议存款金额、提前支取的金额、提前支取日期等。。甲方提前支取时,乙方应保证支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对提前支取的部分,其提前支取的存款利息按照《协议存款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利率(即4.55%)和实际存款天数计算。
第二条 补充协议的生效
本补充协议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其他条款
1、除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规定外,《协议存款合同》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本补充协议约定与《协议存款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本补充协议与《协议存款合同》共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与《协议存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补充协议所涉及之释义及其他未尽事宜,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适用《协议存款合同》适用中的相关规定。
甲方: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2015年2月 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20 年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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