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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存款合同补充协议-提前支取-民汇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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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存款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15】年【】月 日就甲方在乙方指定的存款地点( )进行人民币伍亿元(¥500,000,000.00元)的协议存款事宜签署了《协议存款合同》(以下简称“《协议存款合同》”,合同编号: );

2、甲乙双方拟就上述存款业务的提前支取事宜进行进一步明确与约定。

由此,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上述存款之提前支取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提前支取

《协议存款合同》生效后,在《协议存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提前终止《协议存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但需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内容包括协议存款金额、提前支取的金额、提前支取日期等。。甲方提前支取时,乙方应保证支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对提前支取的部分,其提前支取的存款利息按照《协议存款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利率(即4.55%)和实际存款天数计算。

第二条 补充协议的生效

本补充协议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其他条款

1、除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规定外,《协议存款合同》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本补充协议约定与《协议存款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本补充协议与《协议存款合同》共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与《协议存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补充协议所涉及之释义及其他未尽事宜,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适用《协议存款合同》适用中的相关规定。

甲方: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2015年2月 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20 年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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