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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股息红利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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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股息红利

个人所得税文件的通知

【标    签】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地税所二﹝2005﹞16号【发文日期】2005-07-08【实施时间】2005-07-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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