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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坝津安置区至笏灵公路段)施工

来源:年旅网
莆田市秀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坝津

安置区至笏灵公路段)施工监理

(重新招标)

招标文件

路段)施工监理(重新招标)

招 标 编 号: 诚实招标莆字(2010)第(053-2)号 项目名称: 莆田市秀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坝津安置区至笏灵公

招 标 人: 莆田市秀屿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 厦门诚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日期:2010年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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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开标、评标及定标 (六)授予合同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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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项目名称:莆田市秀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坝津安置区至笏灵公路段)施工监理

1.2建设地点:莆田市秀屿区 1.3建设规模:约65万 1.4质量标准:合格

1.5 招标范围:以施工图纸为准(不列入招标范围的,详工程预算书中的编制说明)

1.6施工总工期:同施工工期,中标人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

1.7 资金来源:自筹 2 投标人的资格资质要求

2.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备承担本工程项目的监理能力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不分主、增项差别)。

2.2非莆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必须是已通过莆田市建设局([莆建管(2010)12号文]规定)备案登记通过的企业。

2.3 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未因违法违规被参加相应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

3 投标有效期 3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4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5 本招标工程项目不允许违法转包。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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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组成(格式)、修改和澄清的答疑文件组成。

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7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答疑会。 8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于2010年 4 月 20 日17:00前直接登录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http://www.ptztb.gov.cn)向招标人提出(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招标人将于2010年 4 月 22 日17:30前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布澄清及修改的答疑内容。

9、施工监理费用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闽价房(2007)273号文件执行,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1.0(专业调整系数)×0.85(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以上系数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相应附表确定)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 以本工程施工中标价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计费额。 工程监理费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20%) 中标后不另行计取监理延期的相关费用;

最终监理费结算以经财政审核的施工工程结算价为计费额并按规定计算。

10投标保证金的缴交和退还

10.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壹仟元整(¥1000 元),投标人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以现金形式向招标人缴交。

未中标的保证金开标会后当场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10.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的; (2)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或不按规定签约的;

(3) 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统一格式填写(格式中的所有表格,均可视内容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函,中文打字并装订成册。

11.2 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1)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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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评审标准 (5)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6)项目监理部人员到位承诺书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9)总监理工程师的国家注册(或福建省注册)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

(10)监理配备人员职称证书、上岗证、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11)外地监理企业须提供在莆田市建设局备案的《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全册)复印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2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应密封完整。外包封上应写明:①招标人名称;②招标编号;③投标人的名称、地址与邮政编码,包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盖章。

13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投标截止时间

13.1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0 年 4 月 23 日 10:15 时,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为:秀屿区城建监察大队二层会议室(华福门往里50米左右)。 13.2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外包封的完整性负责,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开标会上不再对文件包装的完整性进行查验。

13.3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招标人不予开启其投标文件并予以退还。

(五)开标、评标、定标

14 开标

14.1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超过10家(含10家),招标人将从中抽取7家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未抽中的不再进入评标程序。确定进入资格审查投标人的程序是以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号为投标人的代表号,招标人先后抽出7个球,每次抽出的球号与投标人的顺序号相同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评标程序。

14.2开标会定于2010 年 4 月 23 日 10:15 时在秀屿区城建监察大队二层会议室(华福门往里50米左右)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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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14.2开标程序: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

(2)确定进入公开抽取程序的合格投标人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 (3)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15 评标

15.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15.2 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不合格标处理,不得进入随机抽取程序:

15.2.1 非莆田企业未提供《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的;

15.2.2投标单位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或证书复印件提供不全的;

15.2.3 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5.2.4投标承诺函未按要求格式填写或签字、盖章的; 15.2.5投标人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6 确定中标人

16.1 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家中标人。 16.1.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抽取规则;

16.1.2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16.1.3 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16.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撰写开标情况报告,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签字确认后入档。

16.3 经过审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

16.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将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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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进行公示。

17 中标通知

在开标完成后2日内根据中标结果,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中标人。

(六)授予合同

18 签订合同

18.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承包合同。双方不得再进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8.2招标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十五日内将施工合同原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8.3中标单位逾期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9 履约担保

19.1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19.2履约保证金在施工项目通过竣(交)工质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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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本工程施工采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一、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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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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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 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监理人应自理。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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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的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地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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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 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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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 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

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 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7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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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比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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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商,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起诉。

第三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合同法》及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建设承包合同。

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监理人应自理。

(一)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隶属于本招标工程图纸要求的全部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的施工监理工作(包括基坑监测、垂直度监测、桩基试验检测等监理)。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5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无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无

补偿金额=0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0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0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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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无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局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二、合同条款 1、签订合同

(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天内必须提交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相关资料),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中标人如不按本文件上述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有充分理由废除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招标人如不按本文件上述条款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监理,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监理(转包)给他人。

2、质量和验收

(1)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

(2)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程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纸)、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要等技术资料和按现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实施监理,并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3)若中标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中标人应无偿再负责项目施工监理至合格,经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酌情负责。

(4)中标人必须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质量验收标准,提供工程施工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3、付款方式:

工程监理酬金支付: (1)本工程施工监理不预付工程监理酬金;

监理酬金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当工程量完成50%时。招标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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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酬金总额的5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45%,余额待保修期后付清。

4、合同协议条款除上述主要内容及示范文本规定的通用条款外,其它条款将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上述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三、合同格式

合同协议书格式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件)》

(GF-2000-0202)第一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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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工程技术规范及监理要求

一、 监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本招标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隶属于本招标工程图纸要求的全部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的施工监理工作(包括基坑监测、垂直度监测、桩基试验检测等监理)。

监理的内容至少包括:1、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2、复核开工条件签署监理意见;3、业主召开施工协调会监理派人参加;4、按监理大纲标准跟踪监理施工程序、进度情况并根据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5、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标准施工、审查变更、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检测原材料质量等;6、在工程结算书上签署意见。

技术标准与规范

1. 本工程的监理人在监理中必须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标准、规范,以及国家、福建省和项目所在地关于工程监理、施工方面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办法等文件规定。

2.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业主或业主指定的代表人的同意。 二、监理要求

(一)监理服务要求

监理人应依据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实地记录、作证,以实施质量控制为主,进行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使本项目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标准和按期完工。

(二) 对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1.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须为投标单位在编现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 监理人员数量及工种应满足本施工监理工作需要,关键部位及工序应保证旁站跟踪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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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

4. 监理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监理过程中不得向被监理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5. 派驻现场的监理组人员名单须经建设单位确认,未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不得更换。

6.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如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调换具有相应资历的人选的权利,直至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

7. 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的组成(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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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坝津

安置区至笏灵公路段)施工监理

投 标 文 件

( 本)

“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并盖章)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邮政编码: 编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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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承诺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评审标准 5、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6、项目监理部人员到位承诺书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9、总监理工程师的国家注册(或福建省注册)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

10、监理配备人员职称证书、上岗证、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11、外地监理企业须提供在莆田市建设局备案的《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全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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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书

(招标人全称)

1、我公司企业资质为 级,目前没有处于被停业、停标。

2、我公司目前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我公司在此承诺,公司现有的资金能够满足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总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按相关规定配备,监理机构主要人员随时在岗。

4、我公司近一年内(即递交资格后审申请书当日与上年度同月同日)没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

(1)同一项目因投标承诺的项目监理人员不到位或监理现场质量安全监理不善或其它不履行投标承诺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三次及以上的; (2)除不可抗力外,因中标人原因放弃中标或不能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3)因申请人不履行投标承诺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的;

(4)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承诺标准或工期延误3个月及以上的;

(5)因拖欠监理职工工资款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5、我公司所提供资格后审申请书中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

以上承诺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接受招标人和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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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_____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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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人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全称) 的 (姓名) 为

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全称) 的 (工程项目全称)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资格后审、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签署合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名并盖章)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签名并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公章)

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开标等活动的,不必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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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评审标准

项目内容 评 审 标 准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人选具备市政专业、应取得有效的国家注册总监(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须项 理工(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目前无在建工程。 程师 与投标申请人的名称一致)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其它人员配备至少应达到下列要求: 最低数量 职称、岗位资要求(人) 格要求 其 中级及以上技总监代表 1 他 术职称 中级及以上技人 市政工程专业监理工1 程师 术职称 员 职 位 安全监理员 监理员 注: 注:

1、所提供相关证件需年检的应经年检有效。

2、投标人应当对填报的项目班子其他人员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招标人评审时不对项目班子其他人员的资料真实性进行核查。

3、非莆田市内注册企业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人员除安全监理员及监理员外,余下人员须根据莆建管〔2010〕12号规定从备案登记人员中委派。

1 1 备注 具有监理员证同时取得上岗证 具备安全员培训证的 取得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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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我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委任的 (姓名)为 (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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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项目监理部人员到位承诺书

建设单位:

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我司参加 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我司郑重承诺如下:

我司报送的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如在合同工期内,招标人根据项目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在岗时间安排点名发现不在岗,我司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不在岗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其中: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每天至少1人在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监理员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民币。以上三项支付违约金分别累计达五次以上(含五次),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同等或更高等资历的人员担任相应岗位,并上报建设行政监督部门。以上罚款及违约金从我司的监理费中扣除,同时由此产生损失和后果由我司自负。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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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9、总监理工程师的国家注册(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

10、监理配备人员职称证书、上岗证、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11、外地监理企业须提供在莆田市建设局备案

的《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全册)复印件

注: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未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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