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 165 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简述
一、简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前期由县房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委托所在地银行作为本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三、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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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方法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公司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县房产管理中心申请列支;
5.县房产管理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5.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县房产管理中心报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县房产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县房产管理中心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县房产管理中心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岚县房产管理中心群众路线办公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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