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21
办理机构 电 话 办理时间 8 地 址 传 真 829 7室 邮 编 5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00~12:00,下午02:30~05:30; 星期四下午学习。 申请资格 1、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 1、企业的呈批请示函,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转让方案。(须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原件); 2、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及董事会名单(原件); 3、由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补充合同(独资企业免)及补充章程(原件);4、由转让方、受让方及企业其他投资者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5、新投资方的商业登记资料(当地出具的企业股东、股本、名称等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董事长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投资者为个人,则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 6、新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新董事会名单(原件); 8、企业成立批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近年审计报告(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所需材料 1、申请人根据办理审批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报区外经局; 2、受理人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并发出受理回执;不符合规定的,说明原因或需补充的材料; 办理流程 3、区外经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答复; 4、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或网上查询结果,携回执领取批文。 受理时限 收费标准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审理依据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3、其他相关法规 1、所有提交的资料除标准表格外,全部用A4纸,一式一份; 注意事项 2、我局发出批文后,企业填写备案表并凭批文和旧批准证书申请换领新批准证书。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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