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 嘉峪关市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和个人,除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省《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峪关市《关于进一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招商引资等优惠外,同时还享受以下规定。
一、放宽审批条件和经营领域。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和私营企业开放。放宽注册资本最低额。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受注册资金数额,直接办理注册登记。
二、设立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筹集1000万元,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非公有制经济项目招商、融资担保、贷款贴息、企业奖励等。
三、实施土地使用优惠。入驻我市工业园区的非公有制企业用地按工业用地最低价出让。对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市场的非公有制企业用地,其土地出让金超过起拍价5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参与旧城改造的项目,由开发商和土地使用者自行拆迁安置,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对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拆迁安置费予以一次性返还。投资旅游景点开发的企业用地,参照入驻工业园区的土地价格执行。
四、加大税收扶持力度。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上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实施税收减免,简化办税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站式税收服务。
五、改善金融服务环境。金融部门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发放贷款,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比
重。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特点,改进资信评估和贷款审批办法。积极发展小额贷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多渠道补充小额担保贷款资金,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凡经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业务,金融部门要加快贷款发放进度。适度提高担保资本金与可担保贷款的比例。
六、强化集团带动作用。对从事钢材制造和加工的非公有制企业所需钢材、板材、线材、不锈钢等原材料,酒钢(集团)公司在外销市场价的基础上,优先足额供应我市钢材产品制造加工企业。
七、实施品牌带动战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名优产品。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甘肃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从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八、鼓励企业集约发展。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发挥优势、集约发展原则,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和集群化发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向重点产业领域、重大产业基地集聚,开发“专、精、特、新”产品。对销售收入过亿元、纳税过千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由、市领导亲自上门授牌,并对贡献大、信誉好的企业业主给予一定政治待遇。
九、实施全民创业工程。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退转军人自主创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立志创业,相关部门提供小额贴息贷款;并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和注册登记,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本单位同意,可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离职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原身份不变,三年内工资照发。三年后,一次性发给四年相当于本人辞职当月实发工资额的退职金。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家属及子女均可从
事家庭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职称评定比照国有企业执行。
十、强化协调指导服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服务指导,对重点企业和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确定专人跟踪服务。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门都要建立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承诺服务措施和时限,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优化办事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规定由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和市第三产业规划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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