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
代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3-09-03 日前,云南省出台《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有27条规定,涉及培育发展重点、改革登记管理制度、优化发展环境、加强监督管理等7个方面。
《意见》明确改革登记,实行直接登记。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降低准入门槛,除法律法规规定有注册资金要求的,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减至1万元;申请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开办资金不作要求。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会员数可降至20个以上。
《意见》还明确,取消“一业一会”,允许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成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放宽条件。下放基金会、异地商会登记权限,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某一服务品牌在其活动区域内形成连锁服务。研究制定云南省外国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试点外国商会登记。
《意见》规定,云南省将分类推进社会组织与行政机构在机构、人员、财务、职能等方面脱钩,凡是社会组织能够办的事项要能转尽转,逐步将社会不应行驶和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以适当的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云南省将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办法和年度购买服务目录。并将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将决策咨
询、标准制定、行业规范、行业统计分析等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职能,以及社区事务性、公益性、社会性工作纳入购买服务范围。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竞争择优和绩效评价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意见》还规定,将在省、市、县三级设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培育的各类社会组织,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补助。
《意见》要求,加快制定出台《云南省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云南省境外非组织管理规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暂行办法》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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