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年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2007年度版规章制度修订说明

2007年度版规章制度修订说明

来源:年旅网


2007年度版规章制度修订说明

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

第三十一条 修订为:

交易市场每日向交易商提供电子版的《资金对账单》、《当日成交明细表》、《订货情况表》、《订货明细表》和《交易商盈亏调整明细表》等。

第三十四条 修订为:

电子撮合交易交割时的实际货款计算公式为:(当月平均价±运距差价±质量数量差价)×吨数±盈亏扣补,其中:当月平均价是指当月交割品种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盈亏扣补=(当月平均价-成交加权平均价)×订货量,成交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交易商当月交割品种未转让部分的所有成交加权平均价。

第三十六条 修订为

交割日后交易市场收到卖方专用并验证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向其付清应付货款。

二、商品棉交割办法

第七条 第一款修改为:

卖方申报参与电子撮合交易的商品棉,每一批次净重应不小于19吨。如为国产棉,包型、包装应规范,棉包加工成件过程

1

中没有露白,棉包标志项目内容符合棉花国家标准有关要求,且不得混批混件。单批商品棉净重少于19吨或混批混件的,不得用于交割,交易市场提请卖方另行安排出库。

第十条 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并增加以下内容: 初验时对加工成件过程中形成的露白棉包,由指定交割仓库通知入库货权人采取补救措施,否则,不予安排公检,已安排公检的,不能生成《仓单》;初验时对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形成的露白棉包,由指定交割仓库与入库货权人协商,本着“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十一条 修订为:

电子撮合交易交割时的实际货款计算公式为:(当月平均价±运距差价±质量数量差价)×吨数±盈亏扣补,其中:当月平均价是指当月交割品种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盈亏扣补=(当月平均价-成交加权平均价)×订货量,成交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交易商当月交割品种未转让部分的所有成交加权平均价。

第四十三条 修订为:

每年9、10、11、12月份和次年的1、2月份可以用上一年度的商品棉交割。如果卖方于次年1、2月份用上一棉花年度的商品棉进行交割时,须给予买方每月递增15元/吨的补偿。

第五十三条 修订为:

考虑到棉花质量的自然变异因素,交易市场规定:以交割日为准,卖方用于交割商品棉的公证检验时间(以公证检验证书出证日期为准)超过3个月以后,从第4个月开始,每超过30天(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货款总额需按月扣减0.12%给买方。

2

第五十九条 修订为:

商品棉交割后,卖方根据《交易商货款计算表》中的货款金额向交易市场开具专用,交易市场在收到专用并验证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即付清卖方货款。

第六十二条 第二段修改为:

复检后棉花质量、重量符合原可替代交割条件的,交易市场按以下原则确定是否重新结算货款:用于替代MA交割的棉花,品级、长度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分别测算货款差额,当差额与原验结果结算金额相差在1%(含)以内时,或公定重量复检结果与原检结果相差幅度在0.5%(含)以内时,按原检验结果结算;用于替代MD交割的棉花,品级、长度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分别测算货款差额,当差额与原验结果结算金额相差在1.5%(含)以内时,或公定重量复检结果与原检结果相差幅度在0.5%(含)以内时,按原检验结果结算。否则,按新的检验结果据实结算。

第六十四条 修订为:

棉花入库时以及在仓库期间出现棉包露白、炸包、散包现象,属于指定交割仓库没有通知或通知不及时,造成实际交割时因棉包露白、炸包、散包引起纠纷的,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三、保证金管理及代为转让实施细则 第六条 第(二)款修订为:

交易商电子撮合保证金账户中资金,除可支付交易商年资格费、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

3

四、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修订为:

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参加交易市场业务的棉花优先入、出库。

交易市场通过制定室内室外存放业务棉花实行差别保管费标准的方式,鼓励指定交割仓库将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存放在室内。

第十六条 第二款增加:

参加交易市场业务的棉花,不得出现露白现象。对加工成件过程中因包装材料引起的棉包露白,由货权人采取措施解决;如棉花已入库并参与交易市场业务,由指定交割仓库通知入库货权人采取措施解决,否则,不予安排公证检验,已进行公证检验的,不予生成《仓单》,已生成《仓单》的,不能参与交割。

棉花在出库过程中,如提货人发现因加工成件过程中的原因形成的棉包露白未采取措施,指定交割仓库应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否则,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增加以下内容:

指定交割仓库在配合公检过程中,须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指定交割仓库应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监督有关承检机构在棉包上加盖公证检验验讫章。除重新复包的棉包外,买方交易商在提货过程中发现正常棉包上无验讫章的,如买方交易商提出异议,经核实属于仓库责任而给交易商造成损失的,指定交割仓库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

配合公证检验所抽取棉样经公证检验后,由相应承检机构退回指定交割仓库,专门用于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复包和缝补的费用补偿。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与承检机构联系,督促承检机构及时将有关检验棉样返还指定交割仓库,如不能及时返还,指定交割仓库可向交易市场反映。

第二十二条 修订为:

未经批准,指定交割仓库不得将生成《仓单》后的商品棉移垛。如确需移动,须征得交易市场的同意,并办理垛位变更手续。垛位变更后,垛头卡上的垛位号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增加第三款:

为方便提货人及时提货,交易商可在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后,凭传真件办理出库手续。凭传真件出库的每批棉花相对应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检证书》由指定交割仓库提供。

第四十二条 修订为:

交易市场每年对交割仓库开展考核、评比。对先进交割仓库将进行表彰、奖励;对业务管理、消防安全、以及与交易市场合作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交割仓库将责令其限期整改达标;对不按合作协议书规定履行职责且情节严重的指定交割仓库,除终止与其合作外,交易市场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有关媒体上对外公布。

第四十三条 修订为:

交易市场根据需要,在部分棉花产地和周转地设立指定监管仓库。指定监管仓库存储的棉花除不能用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

5

的交割外,其他参照指定交割仓库的规定执行。

五、仓单管理办法 第五条 增加:

(11)对加工成件过程中形成的且未经处理的露白棉花。 六、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增加一款:

开展仓单质押的交易商,应在交易市场存放一定的保证金,以便支付相关费用。

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ldu.cn 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412327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