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品结构:改大为小,变粗为精,逐步减少白条鲜肉的产量,增加小包装分割肉、冷却肉的生产。"十五"期末,本市猪肉中的分割肉市区供应占总量的80%以上,小包装冷却保鲜肉占零售市场上市量的40%以上。到2008年市区全部改为包装化、品牌化的冷却保鲜肉上市。
(三)屠宰能力:根据历年本市猪肉消费增长速度和参考国内外大城市的人均猪肉消费量,"十五"期末,本市生鲜猪肉需求量将由2000年的40万吨提高到60万吨。考虑到本市生猪出栏能力和冷链运输系统完善后市场大流通格局的发展趋势,本市生猪屠宰加工能力应控制在540万头左右。
(四)定点屠宰厂数量:根据本市猪肉需求总量,依据适度集中,定点屠宰的原则,"十五"期末,全市定点屠宰企业规划设置为10家,其中供应市区为主的大型屠宰厂为5家,以地销为主的中型屠宰厂为5家,比现在的67家减少57家。除此之外,对地处边远山区、居住分散的少量农民用肉,保留若干管理严格规范的小屠宰点,满足当地需求。
(五)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发展对生猪内脏、肥膘、皮、毛、骨、血、肠衣、腺体等资源的加工和综合利用。"十五"期末,力争使全部副产品尽可能得到充分利用,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
四、屠宰厂设置基本原则和区域布局规划
(一)生猪屠宰厂设置的基本原则:
1.严格按技术标准设置,保障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质检总局规定的强制性屠宰厂设备工艺技术和卫生质量及环保标准(GB50317-2000),强化肉品检验、检疫,建立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不予设置和定点。
2.保护生态和环境。近郊区五环路以内禁止新建屠宰厂,对现有的屠宰厂有计划地撤出。禁止在地表饮用水和地下水源防护区内设置屠宰厂。对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达标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不予定点。
3.设立屠宰厂规模下限。定点厂单班规模应不少于1500头,其中围绕城区,以供应市区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单班规模应不少于3000头。
4.有利于销售和供应。市区供应实行各定点厂就近辐射与按经济区域流通相结合的办法;对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可按照有利于检疫监督、方便农民购买的原则,经当地批准,保留若干仅以满足当地临近村落农民需求为目标、具备肉品检疫检验能力的小型屠宰厂。
(二)生猪屠宰厂区域布局规划:根据以上原则,"十五"期末,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的区域布局是:1.东南部:在通州区形成一个班宰3000头的机械化屠宰肉类联合企业;2.南部:在大兴区形成一个班宰3000头的机械化屠宰肉类联合企业;3.西南部:房山区形成一个班宰3000头的机械化屠宰肉类联合企业;4.北部:昌平、顺义两区各形成一个3000头的机械化屠宰肉类联合企业;5.东北部和西北部:怀柔、平谷、密云、延庆四县以及房山南部,按照地宰地销原则,允许各设置一个单班屠宰1500头左右机械化屠宰厂。
五、配套和分步实施措施为顺利实施本规划,必须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并采取以下和分步实施措施。
(一)从2002年开始,严格按照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标准进行定点屠宰厂的年检及审验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定点厂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后仍达不到有关国家标准的,撤销其定点屠宰厂资格。
(二)坚持建大撤小的。对按规划新建的屠宰厂实行社会公开招标,大力拓展融资渠道,引导现有各定点企业,通过联合和资产重组参与竞标,建立肉类产销集团。也可以多种形式的利用国内外资金,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参加竞标,发展股份制的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化肉类联合企业,加快本市生猪屠宰行业的创新、技术进步,鼓励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和销售一条龙的产业化组织,提高肉类产品生产流通的组织化水平。同时,坚决关闭生产规模小、设施不达标、技术落后的小型屠宰厂,不断提高本市屠宰行业的集约化、现代化水平。
(三)坚持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按照先近郊,后远郊、先建新厂后关闭小屠宰厂的步骤。2004年底前,近郊区五环路以内定点屠宰厂全部搬迁或撤出,2005年底以前,单班屠宰在1500头以下的定点屠宰厂全部退出屠宰行业。
(四)各区县(经贸委)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分年度的具体实施计划及相关的配套,报市商委、市计委备案,确保规划的落实。市商委、市计委要对本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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