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民事纠纷基本情况及特点:
社区百姓对民事纠纷有自己的理解,尽管他们也许并不会使用“民事纠纷”这一概念。对他们而言,所谓民事纠纷,即“鸡毛蒜皮的事”,也就是很小的无伤大雅的争议。与其他环境下的民事纠纷相比,社区这一特定空间里的民事纠纷有着自己的特点。从经济上讲,纠纷一般与家庭和邻里关系有关;从文化渊源上讲,社区保存与延续着传统文化因子,纠纷的解决方式有着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从人际关系上讲,社区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纠纷通常表现为邻里或朋友间的矛盾;从社会上讲,由于各种原因,社区的人员鱼龙混杂相应地,人们受教育的程度也有着很大的区别,纠纷的成因及解决方式也有着极大的不同。概括起来,社区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色:
1、纠纷表现形式的集中性。社区纠纷主要表现为邻里纠纷、赡养问题引起的纠纷和土地承包纠纷。
2、纠纷标的的小额性。相对而言,社区民事纠纷,它们所涉及的标的额通常都不是很大。人们更多的是想“出口气”,“讨个说法”,而不是为了获得金钱赔偿。这也是社区民事纠纷标的小额性的原因之一。
3、纠纷所涉的人际关系的复杂性。 社区聚居状况,密切的人际交往,以及强烈的家庭观念,都使民事纠纷中渗透了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纠纷往往发生于熟人之间,即使不是亲戚朋友,至少也是彼此认识的。完全陌生的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中发生的纠纷,和解或第三人出面调停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民事纠纷的发生因素
民事纠纷的发生,有社会环境因素和主体因素,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我小组认为,以下三点是其发生的主要因素:
1.社区经济生活的日益丰富和民事活动的大量增加使民事纠纷的发生成为客观趋势。一方面,随着社区的逐步富裕,出现了一大批个体户、工商户、承包经营户,成为民事活动的主体。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各种手段来启动并解决民事纠纷。另一方面,社区内部以及社区与城市之间的经济关系日益复杂,成为民事纠纷的发生之源。随着社区生产力的发展和各种民事主体的出现,经济关系领域呈现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的形态,各种经济力量此消彼长,相对应在民事关系领域纠纷迭起,矛盾冲突鲜明。 2.家庭内部矛盾是社区民事纠纷的重要内容。社区家庭内部纠纷纷繁复杂,构成了社区民事纠纷的很大一块。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原先用来维护家庭内部秩序和灭讼止纷的伦理传统已渐失其效,取而代之的是家庭成员个人本位观念的兴起和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社区社会正由“熟人社会”逐步过渡到“法理社会”。 3.从主观因素来看,民事主体权利意识的增强影响了民事纠纷的产生。社会经济的发展给百姓的思想造成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权利本位观念和私权意识正在悄悄发芽;同时一些集体经济组织也开始注重维护其成员的共同利益。
通过这次调查发现,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
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居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居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居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弱,知识也比较缺乏,从数据上看,都没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许他们觉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烦是必然的,并不是法律问题,也有可能受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影响,让他们认为权利比法律有用,在此问题中虽然有50%的居民回答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事实上,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但是关乎到自己利益和前途,关乎到自己今后的发展,大家自然而然就会认为那是不合理也合法的,人都是自私的动物,谁不会为自己谋利益,谁不希望今后的路能够更加顺利,这也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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