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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走进社区

来源:年旅网
让司法走进社区

——司法透明视野下的司法与社区关系构建

梁 统

内容提要:司法走进社区,即如何构建司法与社区的对话机制、如何使社区更了解司法的职能活动、如何促进司法与社区的良性互动,是一个摆在各级面前的崭新课题。虽然各级对此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还远远不够。司法之所以要走进社区,是实践司法性质、彰显司法民主、实现司法正义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遏制司法、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益、培育法官素养。在司法透明的视野下,需要重构司法与社区的关系,除了已经在实行的、巡回审判等外,还可以着重开展法官的社区知识培训、设立社区工作日和开放日、为公众知悉审判信息提供方便、网站建设等几个方面的工作。全文共9555字。

引言

司法透明作为现代法治社会所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机制。因此,自上个世纪80年始,我国司法机关为了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在司法领域开展了一场意义深远的改革运动。在此过程中,全国各级努力拓宽司法公开的范围,积极探索提高司法透明的新举措,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最高人民在总结各地保障司法透

明机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先后针对公开审判、裁判文书公布、新闻发布等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范,从而为我国司法透明机制的建构提供了科学化、制度化的基础。1 但是,总地来说,当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司法透明都缺少系统的研究,往往把重点放在公开审判上,而对司法走进社区2这个问题,即如何构建司法与社区的对话机制、如何使社区更了解司法的职能活动、如何促进司法与社区的良性互动等方面,却几乎没有引起学术界的注意。而这个问题是司法透明的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构建司法透明机制所不能回避的。最高人民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在《人民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指出“采取司法公开的新举措,为社会全面了解的职能、活动提供各种渠道”。为此,笔者拟从实证分析出发,对司法与社区的关系作一些探讨,并就如何建立司法与社区的关系提出初步设想,以期引起学术界对该问题的进一步关注和研究,共同为司法透明在我国的确立和实践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司法与社区关系现状:实证分析

所谓司法走进社区,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主动地将司法运作的过程展示在社区公众的面前以及社区公众主动或被动地了解司法运作过程的一种行为或状态。那么当前我国是如何开展这方面的工作的呢?让我们先看看一组材料。

材料一:《养鸡场里律》 5月18日一大早,天空飘着细雨,罗日星正在山上的养鸡场里忙活着喂鸡食,这时,邻居带着几位特殊的客人找到了他。“小罗,我们今天专程送法来了,你欢迎不?”其中一位年长的笑着和他打招呼。“哎呀,是孙法官呀,我盼你来盼了很 12

蒋惠岭、胡夏冰著:《我国司法透明机制的改革和完善》,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3期,第3页。 司法走进社区,既是名词,也是动词。当它作名词使用的时候,是指一种状态,表示的是司法与社区的关系。当它作动词使用的时候,是指一种过程,表示的是司法与社区如何构建关系。根据论述的需要,本文分别从两种意义上使用该词。另外文中所称的社区是泛指,不仅仅是指城市里的居民区。

久了!你看这儿到处脏兮兮的,下山到家里坐坐。”那位年长的就是崇仁的孙法官,他多次到村里开庭,所以当地乡亲没有不认识他的。“不去了,就在这儿聊,搬几块石头坐坐也不错,你把自己的事儿和心中的疑问说说吧!”孙法官微笑着说。罗日星:“我就想知道卖鸡时有些什么法律问题要特别注意?”孙法官:“最好能订个合同,合同中应注意……”话匣子由此打开。一边是耐心,一边是认真聆听。养鸡场里不时传出阵阵笑声。其实,像罗日星这样的养鸡专业户在崇仁开展的“送法下乡”活动中受益的还有很多。

材料二:《法官社区工作日》 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以设立社区值班法官为主要形式,建立了法官社区工作日制度。图为5月21日,该院法官在海信社区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原文配图,此处略)。

材料三:《泰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浙江省泰顺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扎实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考核工作,落实专人负责,统筹安排好人民陪审员参加各类案件的开庭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促进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该院在合议庭评议时,充分尊重、听取、采纳人民陪审员就案件发表的意见,使人民陪审员真正做到参审、议案、评案,而不是陪而不审,陪而不议,增强了人民陪审员的自信心、荣誉感、责任心,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同时,建立严格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开庭档案,内容包括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通知单、阅卷记载、开庭情况、参加庭审后意见反馈、出勤登记等。并且,对人民陪审员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上岗履行职责的能力。截至目前,泰顺共有21名人民陪审员,已参与审理案件共计319件,其中刑事案件34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45件,合同纠纷案件224件,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16件。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有效地补充了的审判力量,缓解了法官的审判工作压力,对弘扬司法文明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材料四:《监利巡回审判以案普法》 在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中,该院注重把握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规律,适时安排巡回审判;注重与旁听群众间的互动,要求承办法官既要当好案件的裁判员,又要当好法制宣传的讲解员,力争使案件得到和谐处理。今年以来,该院共开展民事案件巡回审判8案次,调解处理7件,当庭宣判1件,旁听群众近1500人,解答法律问题近40个,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

材料五:《静安主动接受监督》 该院精心挑选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组织代表参加旁听案件开庭。据统计,仅2006年就安排63位代表旁听了10件案件的开庭,代表们对规范、高效的庭审给予了较高评价。还邀请代表参加周四的院长接待工作,仅在2006年就有28位代表和特邀监督员参与了接待,直接听取当事人对审判的意见,及时反馈落实改进措施。该院还邀请代表和特邀监督员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几年来他们把回访的案件,交由代表和特邀监督员随机抽取,并将回访案件情况反馈,使反馈更具客观性,监督更有实效性,这项制度受到了当事人的称赞。此外,为加强对工作的了解,该院还向区200余名代表每人赠阅了全年的《人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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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了代表对工作的知情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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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六:调查问卷 表1 关于的性质

的性质是什么 审判机关 部门 不知道是干什么的 3

人数 比例 43 6 1 86% 12% 2% 以上所引材料分别刊登于2007年5月26日、5月23日、2006年12月12日、2007年4月19日、3月11日的《人民报》。本文引用时均作了删节。 4

这是笔者历时一个月所进行的随机调查。地点:单位门口。对象:在单位门口等待开庭的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以及经过这里的行人。

表2 关于诉讼的程序 诉讼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知道 有点知道 不知道 人数 比例 8 27 15 16% % 30%

简要总结:上述材料反映了我国当前在构建司法与社区关系上所做的努力,涵括了在构建司法与社区关系上的基本做法。材料一讲的是主动送法下乡,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材料二讲的是开展社区工作;材料三讲的是来自社区的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审判活动;材料四讲的是深入社区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材料五讲的是社区推选的代表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材料六反映的是社区群众对司法的认识。总地来说,在构建司法与社区关系上,我国采取的方式主要是“请进来走出去”, 通过拉近司法与社区、司法与群众的距离,使群众更直观地了解司法的运作过程和司法的功能,从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其目的是为了服务群众,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努力搭建司法与社区的对话平台,形成司法与社区的良性互动。但材料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在司法与社区关系上所出现的一些偏差,比如司法功能的错位,象我们常见的到社区开展法律咨询,为群众解答法律问题,这明显违背了司法的被动性特征,也侵犯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同时透过材料六,我们还发现,我们在司法与社区关系上所做的工作和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对司法的强烈需求。这些问题正是本文要努力解决的。

二、司法为何走进社区:动因考察

司法为什么要走进社区?从表面上看,因为司法机关从事司法活动应当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只有为社会所知悉,才能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消除公众对司法的疑虑,从而赢得民众的充分信赖。所以司法必须走进社区为公众所了解熟悉。如果从更深的层次意义上讲,司法走进社区也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

1、实践司法性质

司法之所以要走进社区,从根本上看,是由司法的人民性和司法机关的公共性所决定的。既不是律师的也不是法官的,是属于国家的,而国家是属于人民的,所以实际上应该是人民的。正因为是人民的,所以人民就有权利知道的任何情况,包括是如何进行司法活动的。公众不会相信一个秘密,越是公开和越有透明度的,才越会是一个公正的。5总之,司法的人民性和司法权的公共性,决定了司法机关应当将其全部活动向社会公开。无疑,司法走进社区就是一个主动向公众展示司法活动的过程。

2、彰显司法民主

现代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在法治社会里,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利服务于权利,权力应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审判权作为具体的国家权力,其设置、行使也必须以保护和实现公民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所有司法改革方略的设计都必须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确保个利与国家权力取得更加平等的地位,使个人能够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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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华莱士著:《司法透明的理论、实践与挑战》,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3期,第7页。

家权力机构展开平等的交涉、对话和说服活动。”6在司法走进社区的过程中,公众可以最大化地了解到裁判者是如何对纠纷进行裁判的,又是根据何种规则和理由对证据进行认证排除,对法律进行解释活动的。可以这样说,让司法走进社区,是确保公民的权利、自由免受国家权力的不当侵害的有力武器。虽然它在表层上体现为国家审判权的运作方式,在深层次上却渗透着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的精髓。

3、实现司法正义

美国学者伯尔曼在其名著《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指出:“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英国也有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司法走进社区,就是给公众提供了机会,让其充分了解这个制度以及它在具体场合如何运作,这不仅增加了公众对法律的尊敬和熟悉国家的治理方法,而且建设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信念。7从另一个角度看,在封闭、不透明的司法环境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是不会对司法产生信任的。司法越公开、越有透明度,就越会带来公正的结果。所以司法应当走进社区,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

4、遏制司法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英国作家培根也说:“司法是根本的,司法污染的是水源”。而司法走进社区,是预防司法的有力武器,是防止司法专断和擅断、发现和弥补司法不公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司法走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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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英楠、刘风景著:《公开审判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103页。 7

韩红俊著:《民事公开审判》,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第39页。

可以最大限度地展现审判权力的运作过程,可以避免关门办案、神秘办案,能较为有效地权力的滥用,防止和纠正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另一方面,在社区公众的视野下,所有的司法活动都为其所知悉,公众可以对司法进行自由地研究和评价,司法活动受到了最普遍的监督,在这样的环境下,诉讼中的每一个主体都会谨言慎行,司法、司法粗暴和司法渎职都会受到最大程度的约束。8

5、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走进社区,可以让公众了解司法的运作过程,有利于实现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满足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心理诉求,最大限度地吸收当事人和社会的不满,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并公开地作出裁判,必定会大大增强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真实性、公正性的可信度,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增进对司法的认同感,为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奠定社会基础。9需知:司法的权威绝不是靠封闭、不透明、高高在上就能获得的,而是有赖于公众对法官、以及司法的支持和信赖。

6、提高司法效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难以回避的一个事实是,上诉审、再审案件的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致使“一些案件被三番五次地拿来再审,裁判被不断地改来改去,诉讼成了无底的黑洞,无论投入多少人力、物力和金钱,总也得不到确定的裁判结果”。虽然我们并不奢望通过“司法走进社区”而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但从诉讼心理的角度来看,

同上注。

蒋惠岭、胡夏冰著:《我国司法透明机制的改革和完善》,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3期,第3页。

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慰平一些当事人的心灵。面对裁判者坦诚而详尽的裁判,当事人看到的是整个裁判过程。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再去启动诉讼程序,他就必须考虑已经被裁判详尽论证过的证据、事实和理由是否还有可能被翻纠。10从此意义而言,司法走进社区,无疑会使当事人及节约诸多诉讼成本,从而也会提高诉讼之效益。

7、培育法官素养

在司法走进社区的要求下,任何一个法官的法律素养都毫无保留地展示在公众面前,公众可以据此对法官的法律素养进行评头论足。这种评头论足,必然会促进法官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因为无论是出于自尊的心理,还是出于职业的责任,法官都不会不在乎社会公众的评价。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讲,司法走进社区还要求法官有相应的能力达到公开的标准,如果一个法官尚力达到这一要求,那么,他所能选择的,只能是要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以尽快达到要求,要么放弃法官的职务而避免职业上的尴尬和难堪。11

三、司法如何走进社区:模式构建

在司法透明的视野下,司法必须要走进社区。惟有这样,才能在司法与社区之间构建起畅通的对话机制,才能使社区更便利地了解司法的职能活动,从而促进司法与社区的良性互动,为司法活动的开展获取更多的社会支持。但是,坦率地讲,虽然过去我们在构建司法与社区关系方面做了许多的探索和努力,但总地来说还是比较粗浅、不系统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差。比如上文材料二四方区开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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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西明著:《裁判公开制度研究》,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9期,第58页。 同上注。

区工作日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形式,但其内容还是老一套,还是我们常见的法律咨询,所以这还不属于本文所论述的“司法走进社区”的一种形式。那么,让司法走进社区,需要我们做些什么呢?需要我们在哪些方面下些功夫做些探索呢?我们认为,这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互动的主体 1、

显然,是“司法走进社区”的最主要的承担者,应自觉地、主动地以各种形式向社区公众周知自己的运作方式、内容和过程。这里的应当包括全国各级。可能有人会认为这项工作主要是靠基层开展的,而且高等级的有其特殊性,所以不应把中级以上的涵括在内。我们认为,司法透明是历史发展的潮流,所有的都应在这一原则之下开展工作,高等级所承担的一审工作毫无疑问应当象基层一样公开,其承担的上诉审工作同样也应逐步地走向公开,更何况除了审判外还有其他许多的事务性工作也有必要让公众知悉。所以,“司法走进社区”同样也适用于中级以上的。

2、社区公众

①普通公众。司法走进社区的工作应当面向社区的所有公众。任何一个享有公民权的人都有权了解司法的运作形态。不能因为该人因为法律、政治地位上的瑕疵而将其排除在外。

②社区精英。包括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村居干部以及当地有名望的人。这些人社会影响力大、权威高,他们的声音直

接反映了社会对工作的评价,通过他们可以带动一大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③学生。这里有必要把学生这一群体单独拎出来。在建设法治的实践中,我们已经知道,法治绝不是急功近利的事业,不是一年两年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几代人的不懈的共同努力。有句口号叫做“XX从娃娃抓起”,我们也不妨把这句口号用在“司法走进社区”的工作上,让孩子们从小就学习他们感兴趣的有关法庭和系统方面的知识。这样的耳闻目染,既可以让他们在学到这些知识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对树立和培育他们的法律信仰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3、互动

从字面上理解,司法走进社区的主体应当是,社区公众处于被动的位置,只能被动地接受和回应的行为。但事实上,与社区公众互为主体、互为客体的。就来说,固然要主动地进入社区,主动把自己的“真面目”展示给社区公众。同时,对于进入的社区公众,也应当为其了解提供相应的便利。就社区公众来说,除了被动地接受的行为外,还可以从“权利”出发,主动地去了解司法。所以,要司法走进社区,构建司法与社区的良好关系,既不是一家的事,也不是社区公众单方的事,关键在于两者都要发挥主体作用,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二)丰富的内容

在构建司法与社区的对话机制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司法应当或能让公众知道什么,或者换句话说,司法的哪些内容是可

以向公众公开的。对此,学者众说纷纭。我们认为,现代司法是一个开放、能动的体系,它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在每一个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司法都会有自己特定的透明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当前我国的司法逐渐摆脱神秘、封闭束缚而走向公开、民主的语境下,司法的所有运作过程包括司法权力、司法政务等都应该逐渐地向公众公开、为公众所知晓。

1、司法权力运作过程

在诉讼的三大环节中,审判的公开对司法走进社区无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里仅以审判公开为例作一简单论述。审判公开具有双重含义:一是形式意义的公开,就是审判向诉讼以外的系统开放,向群众、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让新闻媒体报道案件的审判情况,让社会公众知晓判决的结果、理由及其适用的法律。二是实质意义的公开,即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和审判知情权。包括诉讼程序的公开和诉讼资料的公开。前者包括审前准备阶段的公开、审理阶段的公开(举证、质证、认证、辩论、审判组织的公开)。后者包括:①民事诉讼规范的公开。我国民事诉讼规范的公开仅限定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对最高人民的各种批复、意见、指示、通知、会议纪要等却不公开,当事人无从得知,司法文书中也往往不予引用,结果造成有些当事人胜诉的稀里糊涂,败诉的不知其所以然。因此应扩大民事诉讼规范公开的范围。②法官的心证公开。心证是指法官就系争事件所得到或形成的印象、认识、判断或评价。在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其所形成的心

证,于法庭上或程序进行中,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开示、披露,使其有所知悉、认识、理解。③判决的公开。包括判决理由的公开(包括诉因、主张、陈述、论据以及论据中的司法认知、自认、推定、行为原因、证据以及情节的分析和适用的法律)和判决结果的公开(比如公布合议庭的不同意见)。

2、司法政务运作过程

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但是行使审判权并不是工作的全部,为了确保审判权的有效行使,需要大量的辅助人员和辅助部门。另外还承担了许多的社会职能。这些就构成了的政务工作。对社区公众来讲,除了了解司法权力是如何运作的外,还可能对确保司法权力稳步运作的司法政务也比较感兴趣。对来讲,主动地把司法政务公开,也有助于社区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司法,对司法所面临的困难和无奈有更深的体会和理解。12因此,司法政务的公开也是司法走进社区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政务包括:①人事情况。如编制内人员数量、在岗人员数量、审判力量、执行力量、辅助人员数量、年龄结构、文凭结构等等。②机构设置情况。内设机构种类、功能、人员等等。③司法附带工作。如为提高法官政治业务素质、确保司法廉洁而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培训活动等等。④承担的社会职能情况。如地方、分配的工作任务。⑤司法保障。的预算情况如何?的经费从哪里来的?又是怎么花的?法官的工资是多少?这些情况公布后,公众也许会认为的经费太少了,与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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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笔者所在的,正式在岗编制人员有120人,但在立案、审判、执行一线的只有70人。在执法监督员会议上,监督员对我院的效率问题颇有微词。在我们把办案人员数量与案件总数量的情况作了解释后,他们就不再有任何意见了。同时也表示今后多向社会宣传工作的辛苦。

地位与权力不相符,也许就会要求给增加财政拨款。这样只会加强司法的力量,增强司法权威。13

(三)多样的形式

那么,司法走进社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实际上,我们也已经看到,全国各级对此都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比如邀请代表参加庭审旁听、陪审员参与陪审、开展巡回审判、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庭审电视直播、裁判文书公布合议庭不同意见等等,大家都比较熟悉的,这里不再赘述。本文拟从建构理念出发,对司法走进社区的形式作些前瞻性的构想。

1、法官的社区知识培训

现代社会中的法官经常要面对一些独特的、专业性的、不确定的和涉及价值冲突的案件,要胜任审判工作,仅仅有法律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他需要大量的实践性的、具体的知识或信息作为其形成正当性判决的有益补充,而这些知识可能涉及经济、政治、科学、哲学等领域,也可能是一些生活的常识或习惯,因此法官不能人为地把自己封闭起来、把自己和社区隔离开来。对法官进行一些社区知识的培训是必要的,这样就可以使法官与社区保持经常的联系,深入了解社区的所需所想,共建对话交流的平台,使两者始终处于和谐的互动之中。

2、设立社区工作日和开放日

从“走出去”的角度看,各级都应当建立和实施社区工作日制度。根据辖区面积、人口以及人员力量的具体情况,社区工作

13

参见[美]华莱士著:《司法透明的理论、实践与挑战》,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3期,第7页。

日既可以每周开展一次或者每月开展一次,也可以不定期地开展;既可以向公众宣律,也可以向公众介绍司法制度方面的情况;既可以介绍本院的司法运作情况,也可以介绍上级的有关情况;既可以单独开展,也可以联合律师、检察机关、机关等一起开展;既可以发放书面材料,也可以采用播放电教片等比较直观的形式。总之,社区工作日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还需要我们努力探索逐步完善。从“请进来”的角度看,应当借鉴其他机关的做法,实行开放日制度。在这个日子里,所有的部门都向公众敞开,并设立接待处具体负责公众的参观、问讯。

3、为公众知悉审判信息提供方便

①允许(帮助)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除了精神病人、酗酒的人和未经批准的未成年人都可以参加旁听。应为其旁听提供便利,不能设置障碍。

②允许(帮助)报道。媒体可以从各自的视角,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报导、介绍、评说的各项活动,并且可以将的庭审现场予以实况转播。在不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下,应当许可新闻媒体报道庭审情况。

③允许(帮助)刊载。刊载不仅仅是在报纸刊物上登载,还包括有将决策、决定事项、文件、资料、信息情报等公开的涵义。这样公众就可以通过媒体全方位地了解的活动。

④允许(帮助)查阅。对那些尚未刊载的各级的资料、信息,

应当允许公众查阅。14当然,在目前情况下,这些工作只能逐步开展。

4、网站建设

信息技术特别是因特网技术的推广和运用,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相应地,的审判场所、审判行为以及人们的诉讼观念等方面,都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此各级都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相继开通了自己的网站,将的工作信息公布于众。但这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和不足。比如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很少、庭审方面的内容过少、内容更新名存实亡,还有许多不发达地区的大多没有自己的网站。今后要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加大投入力度,将网站建设成与社区进行沟通交流的有效载体。

结语

应当说,司法走进社区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课题。这对我们来说,既是一个挑战,更是一个难得的机遇,一个在更高层次上的为获取更多支持的发展机遇。如何构建司法与社区的对话机制、如何使社区更了解司法的职能活动、如何促进司法与社区的良性互动,这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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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英楠、刘风景著:《公开审判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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