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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篇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只有在事故责任人(侵权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时,才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另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机关调查不能确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而人民依此规定处理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作出判决,即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事故损失的责任,可谓之为“公平责任”,故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五种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以肯定,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应以受害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即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何种事故责任为界限。

商品房认购书签订篇

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慎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你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是一定要慎重,仔细阅读每一条款。

注意区分商品房认购书中“确定性条款”和“不确定性条款”。

要构成一项有效的预约,预约中必须要包含两项内容:第一,约定将来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包含本约的“必要之点”。预约的“确定性”问题非常重要,其不仅关乎预约的成立生效与否,而且与预约的效力息息相关。因此,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条款时,注意区分“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条款,切记不要模凌两可。

避免违反认购书中的约定和合法规避承担民事责任

认购书确定了先合同义务,故违反认购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往往会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双方经磋商最终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出卖人应当将收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适用定金罚则;如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定金非订金,交付定金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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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与定金并不完全等同,判断是否为定金仍应以当事人的约定是否有定金的性质为依据。判断所付款项是否为定金的基本方法是:第一,合同中关于所付款项的文字表述是否为定金,若是,则为定金;第二,若合同中关于所付款项的文字表述为“留置金、担保金、订金、订约金、押金或保证金等,则应根据合同中关于该款项的具体进一步判断,若其中有“无权要求返还或双倍返还”的约定,则可以视为定金。

违约条款约定好,好房地产开发商恶意违约,及时主张赔偿双倍返还定金之外的其他损失(预期利益损失)。

如果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如果预约协议中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有证据证明定金处罚数额明显低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如守约方所受的实际损失明显高于定金处罚数额的,守约方对此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严防房地产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中含有单方权利约定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当按照公平、诚信、提请注意和合理解释的原则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格式合同出现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单方权利约定的条款,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该认购书应为无效,否则应当认定有效。

律师见证篇

现在,公民的财产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工资、奖金,房产,到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且数额越来越大。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思维的影响,许多人认为立遗嘱是对自己的一种“诅咒”,很避讳遗嘱,往往出现生前不立遗嘱,去世后造成兄弟成仇姐妹结怨的后果。另外,由于法律意识的不足,许多当事人也立了无效或内容不清的遗嘱,还有甚至将遗嘱丢失的等等情况,直接导致立遗嘱人的真实遗愿无法实现或大打折扣。如果不涉及到遗嘱,还有法定继承的问题。包括有继承权的公民在内,由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等问题,产生了许多纠纷,而这些纠纷本来都是避免的。所以,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很有必要由律师的参与。只有在专业律师的参与下,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愿望。下面结合法律和业务实践,就律师在继承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或者说律师能在继承中提供那些服务,做个总结和探讨。

一、确保遗嘱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遗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简单地说就是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有了这两个合法,就能保证这份遗嘱的合法性。有条件的话,立遗嘱人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遗嘱的形式有五种,每种遗嘱在形式上有不同的要求,只有按照法律要求的形式所立的遗嘱,才能保证遗嘱形式的合法性。至于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等则是内容合法性所要解决的。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应该是立遗嘱人所有的或者其有权处分的。否则,其所涉及的财产就可能是无权处分。也即那些财产是可以合法继承的,这些财产的权属情况,自然情况等等。而这些问题立遗嘱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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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律师帮助来拟定,则可能会有许多问题。专业律师的作用就在于帮助立遗嘱人立一份合法有效、准确表达真实意愿的遗嘱。 二、 提供遗嘱见证和保管服务

有些立遗嘱人出于谨慎等等方面的考虑,会要求办理遗嘱公证或见证。无论是公证还是见证,其目的无外乎是身故后有对证。也即还有一个客观的第三人证明有该遗嘱的存在。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有知情人依法出证。在没有专业的律师参与下,现在的见证人往往局限于亲友,这样会带来一些复杂的问题。比如这些亲友对于个别继承人的好恶,他们自身的道德修养等等,都会对遗嘱继承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无疑这将加大遗嘱的风险,增加了不确定性。究其原因,一个是亲友的中立性无法保证,再一个就是产生纠纷时或有疑问时,亲友往往要么采取回避矛盾的做法,要么就是一推了之,要么就是拉一方压另一方,很难保证问题的解决。其他还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等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遗嘱的保管问题。遗嘱做成之后,如何保管和由谁保管,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将遗嘱交给亲友保管会产生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法实现甚至无法证明有过遗嘱或遗嘱内容。这中间的原因很多。有些是道德风险、有些是保管风险,还有些是意外事件等等。还有自行保管的,也存在安全性问题。有些有继承权的人千方百计打探遗嘱内容,给立遗嘱人带来许多不便。而如果一旦遗嘱内容被提前泄露,那么问题往往就更复杂了。这些都是很值得立遗嘱人高度重视的。所以,在此情况下,由律师提供保管服务则会解决许多实际问题。立遗嘱人不必担心其遗嘱的安全性。在这类保管中,由律师事务所采用租用银行保管箱、所内专门档案保管等方式,实现无忧化保管。

三、 提供遗嘱宣布、执行服务

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继承就开始了。这时,就进入了下一个环节,也就是遗嘱实现或执行问题。遗嘱不能自动执行和实现,必须要有具体的人来执行。而执行遗嘱又需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合法、完全。在这方面,专业律师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一般来说,提供遗嘱执行的律师往往同时就是提供遗嘱制定、保管的律师,他们最能把握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而且,他们与遗嘱继承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作为、公证的第三人,他们可以保证最大限度的客观、公正、合法、完全。同时,对于遗嘱继承人来说,有专业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来处理遗嘱继承问题,他们往往也更容易接受。而如果由其他亲友来执行,则难以起到这个效果,容易产生猜疑和矛盾。这些都是立遗嘱人必须考虑的。

总之,律师在遗嘱继承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和非常必要的。法律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而之所以立遗嘱也是为了使立遗嘱人在身故之后,能对身后事做出提前安排,做到定分止争,所以说遗嘱继承是法律和自由意志的结合。而从遗嘱的拟订、确认、保管、执行等几个方面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就非常重要了,只有这样才能使遗嘱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方面专业律师的全程参与就显得重要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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